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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9:26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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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一、钢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远工业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中国瑞宝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复兴浆纸有限公司
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富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中国富利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辽宁省 辽宁嘉润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兴业外贸总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辽宁佳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宏达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中浦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天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
中国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金矿产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五矿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青岛市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经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北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 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大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联合公司
揭阳市明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名乡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
侨建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深圳市金泰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
深圳市华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盟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市五矿机械化工医药进出口公司
海南平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中润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天齐机械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遵义铁合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金珠对外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力绒纺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金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疆铁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然橡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和平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橡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轻化实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河北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天和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无锡双飞轻型轮胎有限公司
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中润有限公司

南京市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天成集团针棉毛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通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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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张某虽然持石块追赶周某,有伤害的故意,但结果张某没有伤害到周某,最后周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
张某在交通要道处仍对周某紧追不舍,且不停地用石块扔向周某,张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结果造成周某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其结果与张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关键是看本案客观方面张某的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就必须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罪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的一个范畴,以哲学因果关系为指导,但也具有其特殊性。当代哲学理论认为,合乎机械规律的必然性因果联系只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合乎统计规律的偶然性联系同样也是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以合理设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目的,为解决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只能选取必然因果关系和高度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偶然性因果关系通常存在于一个危害行为在发展过程中介入其他因素从而产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属于刑法中高度概率的偶然性因果关系取决于介入因素的性质和特点。因此首先在于查明介入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关系是属于从属的还是独立的;属于从属的,即介入因素从属于先行为,有先行为就必然有介入因素,则先行行为与后果之间就是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就应认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其次就应考虑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是否异常,如果是异常的,那么先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是非异常的,应属于一般能预见到的范围,则先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中的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周某被追赶到交通主干道上,张某仍然穷追不舍,并向周某扔石块,其危险性应当可以预见得到,虽然在追赶过程中介入了货车撞倒周某的因素,但货车是在交通主干道上正常行驶的,也就是说交通干道上来来往往的高度危险的机动车辆是正常的介入因素,这就使张某的追赶行为与周某或发生伤害结果或发生死亡结果具有高度的概率,客观上本案周某就发生了被撞死的结果,该高概率的偶然因果关系应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构成张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与国家机关建立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劳动行政部门专门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公安、工商、财税、卫生、工会、商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权范围协助劳动监察机构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监察时应当会同专职劳动监察员进
行。
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第八条 省的劳动监察员由省劳动监察机构推荐,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市、县、自治县和区的劳动监察员由市、县、自治县和区劳动监察机构推荐,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根据监察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情况;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查询。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招聘职工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给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九)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等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劳动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应当有两名以上共同进行,出示劳动监察证件,文明执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三条 查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单位或个人检举,且检举人明确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三)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
(六)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五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指定劳动监察员调查。
办案人员调查时,收集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向受理本案的劳动监察机构申请他们回避。
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或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需要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应当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询问当事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必须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名,办案人员也应当在笔录的末页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当场处理必须是当事人没有异议的。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当写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意见等。
劳动监察机构经过审议,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
(二)没有违法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证据不足的,退回原办案部门或承办人,由其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劳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劳动法规的,应当分别进行处罚或并罚,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当事人有违反劳动法规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劳动监察负责人批准,以劳动监察机构名义发出《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先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送达《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但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情节严重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收缴的罚款应当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用人单位对罚款的财务处理,应当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