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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5:35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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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0号

2001-07-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序号
货 品 简 化 名 称


种子(苗)

l
无根插技及接穗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3
菌种

4
松、杉、柏类种子

5
桉、相思类种子

6
蔷薇.木兰类种子

7
桦、樟树种子

8
棕榈、漆、槭种子

9
种用薯类

l0
豆类种子

11
瓜类种子

12
咖啡种子

13
茶种

14
蚕种

15
桑苗

16
麦类种子

17
玉米种子

18
水稻种子

19
其他谷物种子

20
种用花生

2l
麻类种子

22
种用油菜子

23
种用向目葵耔

24
棉花种子

25
郁金香种球

26
百合种球

27
唐菖蒲种球

28
种用芝麻

29
其他油科种予

30
甜菜种子





3l
萦苜蓿子

32
三叶革子

33
羊茅子

34
早熟禾子

3S
黑麦革种子

36
梯牧草种子

37
柱花草种子

38
狗芽根种子

39
苏丹草种子

40
剪股颖种子

4l
结缕草种子

42
绿肥种子

43
草坪种子

44
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

45
花卉种子(茁、球、茎)

46
蔬菜种子

47
其他种被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48
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49
药材类种子(苗)

50
甘蔗种苗

5l
天然橡胶种子

52
烟草种子

二、
种畜(禽)

53
改良种用的马

54
改良种用的驴

55
改良种用的牛

56
改良种用的猪

57
改良种用的绵羊

58
改良种用的山羊

59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60
改良种用火鸡

61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2
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3
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64
超过l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

65
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66
种用禽蛋



67
牛的精液

68
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69
种用动物胚胎

7O
其他遗传物质


鱼种(苗)

7l
鳟鱼鱼苗

72
鳗鱼鱼苗

73
鲤鱼鱼苗

74
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

75
龙虾种苗

76
大蝥虾种苗

77
小虾.对虾种苗

78
蟹种苗

79
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眠卵

80
牡蛎(蚝)种苗

8l
扇贝(包括海扇)种苗



82
贻贝种苗

83
墨鱼及鱿鱼种苗

84
蜗牛及螺种苗

85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86
经济澡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

四、
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

87
有袋类

88
灵长类

89
鲸类

90
大型蝠类

9l
熊类

92
浣熊类

93
鼬类

94
犬狐类

95
灵猫类

96
蛳虎豹类

97
猫类

98
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

99
海牛类

100
鹿类



101
野牛类

102
羚羊类

103
野羊类

104
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

105
象类

106
斑马类

107
貘类

108
犀牛类

109
大型啮齿类

110
野马

111
河马


鸟类

112
鸵鸟类

113
鹈鹕类

114
企鹅类

115
鹳鹤类

116
火烈鸟类

117
雁鸭类

118
鹰隼类

119
猫头鹰类

120
雉鸡类

121
欧类

122
鸽鸠类

123
鹦鹉类

124
犀鸟类

125
雀类


爬行类

126
龟鳖类

127
鳄类

128
蜥蜴类

129
蛇类


两栖类

130
蛙蟾类

131
鲵螈类


囱类

132
观赏鱼类

133
鲟类

134
鳗类

135
鲨类


昆虫类

136
蝴蝶类

137
观赏昆虫类

138
贝类

139
珊瑚类


植物类

140
兰花类

141
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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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24日发布,攀委办发〔2008〕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效能建设,规范责任追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上机关(单位)聘用、借调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

  第四条 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政、规范行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第五条 效能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直接责任者错误履行职责、发现直接责任者错误履行职责不阻止等,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决策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承办人未经规定程序报批、错误报批或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等,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根据情况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上级机关违反规定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口头告诫;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书面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

  以上方式对责任追究对象可单独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第十一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口头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

  对负有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口头告诫、责令作出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口头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

  第十二条 效能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

  (一)一个考核年度内受到两次口头告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对象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市、区(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效能责任追究的领导机构;市、区(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效能责任追究的办事机构。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各级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效能监察投诉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变更处理结果。

  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按《攀枝花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攀枝花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给予书面告诫的,应将告诫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并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告诫机关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6个月。延长期满后仍未改正的,应当对责任人加重追究责任。

  给予工作人员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上述申辩程序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口头告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抄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效能责任: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损害;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负责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办理事项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未取得一致,不报请上级领导、机关裁决或久拖不决;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办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口头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三)制定、发布违反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规定的政策性文件,或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口头告诫以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效能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以及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及信访接待日制等制度;未严格执行文件、公文公章等管理制度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二)工作时间有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违反规定或不切合实际,要求机关、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升级、考核、研讨、培训、订阅报刊、购买图书等出版物、刊登广告或拉赞助等,为部门、小集体等谋取利益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口头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三)对效能监察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不受理、不处理的,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行政审批应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或收取格式文本申请书费用;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受理后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应责令纠正,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二)违反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有关要求;违反其他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违反规定只征收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提出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以及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应责令纠正,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二)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口头告诫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书面告诫以上处理,对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一)上级行政机关未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职责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口头告诫以上处理。对领导责任者,追究相应效能责任。

  (二)发现本机关存在违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而未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责令作出检查以上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攀枝花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8年7月24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物资宽限期予以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物资宽限期予以延长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7〕22号文规定:限额以下(即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宽限期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经1997年年检合格的限额以下(包括依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1.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不在总署关税司转发的备案审核合格清单内的一律不得延长宽限期。
三、延长免税宽限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在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1992〕1099号)执行。
四、上述延长宽限期至1997年12月31日(含当日)是指到货日期。各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有效日期应一律填写1997年12月31日。
五、凡符合延长宽限期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文到之日前已按规定凭保函或缴纳保证金放行的免税范围内货物一律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在进口地海关予以结案。已缴纳税款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19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