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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经纪人暂行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44:30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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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经纪人暂行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甘肃经纪人暂行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纪人和经纪人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验照和企业年检。”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登记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营业的;(二)中介国家禁止流通商品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限制流通商品经纪活动的;(三)故意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牟取佣金的;(四)泄露交易双方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欺行霸市、违背交易双方意愿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双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六)在经纪活动中采取商业贿赂手段,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七)从事其他不正当经纪活动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经纪人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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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4年3月31日  财预〔2004〕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指挥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更好地服务各用汇单位,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开支,经研究,决定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方式实施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环节,减少拨款次数,保证单位用汇。将原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一年五次以上的拨款(预拨和分季度拨款)程序改为二次拨款。操作规程是:
  (一)第一次拨款
  1.每年12月25日前,各限额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年度限额用汇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用汇需要,申请预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限额预算。
  2.为保证各单位的正常用汇,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上一年度用汇情况和限额预算预拨申请报告,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预拨各用汇单位部分限额。
  (二)第二次拨款
  1.年度限额预算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及时将限额预算下达各用汇单位。
  2.各用汇单位收到财政部下达限额预算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拨款申请表。
  3.财政部根据各用汇单位的拨款申请,将年度用汇限额(扣除预拨部分)一次拨付各用汇单位的购汇限额账户。
  4.中国银行在限额预算总额内向各用汇单位售汇,并监督执行。
  二、将目前的每个季度报送限额预算执行报表和年终报送决算改为只报送年终决算。
  三、拨款方式改革后,各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申请拨款,并按照“确保重点、均衡使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项目和重点支出用汇需要,及时与中国银行核对购汇限额账户余额。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做好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继续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的管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预算司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到12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
  (二)严把信息采集关,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掌握最新的第一手税源资料。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有户必登记,登记必管理,管理必精细”。
  (三)建立问题报送和反馈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加大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
  (四)加强非正常户和无证户的认定和管理,加强对未办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管理。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集贸市场等无证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对发现的无证户及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注重实地巡查,了解纳税户增减变化,加大对漏管户、走逃户、虚假停歇业户的清查力度。充分利用经济普查资料和纳税人基础信息,特别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定期对纳税人的户籍信息、税源构成和相关纳税信息开展调查,分析税源变化,掌握税源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漏管户”,堵塞户籍管理漏洞。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切实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对没有条件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以其他方式亮证经营,随时出示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
  (二)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的方法,对从事相关重点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加大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
  三、加强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行业、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产品企业销售产品开具发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一)严格落实索取发票制度。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到今年年底,县城及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购货企业索取和保存进货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进货情况能够通过发票得到真实反映,通过发票管理为食品安全管理增加一个保障环节。
  (二)加强食品零售环节发票开具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特别是食品和有关消费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发票,使消费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消费凭证。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通过电子税控手段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发票开具的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采取发票有奖等方式,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索取发票,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大宗收购活动实行重点跟踪监控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派员到收购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库存盘点,实地核对,严格执行货物出入库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核实情况与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数量、金额核对有问题的销售业务要跟踪调查,及时处理,规范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四)完善检查方法,密切部门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次专项工作要求和日常税收管理需要,在本地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和开展食品和有关消费品企业发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比对。对食品行业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可以组织专项调研,从中筛选出存在问题较多、发票难以控管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剖析存在的问题,对查处的发票违法违章行为严查重罚,从而提高全行业发票管理效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质检、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和有关消费品行业发票管理水平,加大行业生产销售的公共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全社会食品安全放心可靠的良好秩序。要高度重视此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的检查,并从10月份开始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在11月份组织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