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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11:13  浏览:9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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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浪费而采取的有偿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投资、租赁、代销、修复改造再利用等调剂利用措施和信息、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是落实铁路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当前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责。各企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方式搞好闲置设备资源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闲置造成的资金占用和浪费,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潜力,提高企业的整体资产营运效益。

二、闲置设备的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设备是指企业固定资产配置中多余、不需用、低效的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中的电力设备、变配电设备等:
1.连续停用(封存)一年以上或新购、自制两年以上没有投产使用的设备;
2.加工精度、范围即使经大修改造也无法满足本单位生产工艺要求且不具备报废条件的设备;
3.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企业结构、生产布局、产品结构调整和生产任务发生变化,不再使用或不再适合本企业继续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以上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列入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属必须调剂范围;已确定需要进行调剂处置的在用、未使用和封存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转不需用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处置。
第五条 以下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置:
1.建设项目待安装的设备;
2.特准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实封存的设备;
3.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强制报废及不允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三、闲置设备的处置
第六条 闲置设备调剂按其去向分为企业内部调剂、路内企业之间调剂和对外出售处置三种,调剂的优先权顺序依次为企业内部调剂、路内调剂和对外出售,对外出售的受让方必须为具有民事能力的企业法人、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 对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应依照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原则,调剂利用的方式可采取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投资、出租、修复改造再利用、提前报废等形式。
1.各部属运输企业内部同一款源核算的企业、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无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
2.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是指路内企业之间的有偿调拨和对外出售。各部属企业之间、各部属企业内部之间,除可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无偿调拨的以外,均应以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余缺调剂。经按审批权限规定批准后,各部属企业可组织将管内多余不需用的闲置设备,向集体企业、个人及路外企业、单位出售。
3.为提高设备的运用效益,在开展余缺调剂的同时,鼓励以企业多余闲置设备向多经、集经企业和路外企业进行投资和出租,对于价值高、利用率较低的设备,应积极组织开展租赁经营。
4.对于难于调剂的闲置设备,在进行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对可以改造又有他用的设备应通过修复改造实现再利用。对于确无使用价值和修复改造再利用价值的闲置设备,经批准可提前报废和进行拆体处置。

四、调剂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开展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建立形成全路设备管理和闲置设备调剂信息网络,网络的形式以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铁道部设备办公室)为主干、联结各部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或调剂中心),各部属企业以自身为节点再联结所辖企业和设备占用单位的树型网络结构。网络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部组织开发,有关联网和运行规则另行下发。
第九条 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各级设备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同财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对全路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指导,制定相应的政策办法,组织全路的闲置设备信息,建立全路信息库,对全路闲置设备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维护,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定期举行全路闲置设备调剂会或其它形式的调剂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和调剂的服务。
各部属企业是调剂运作的主体,负责本系统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依照本办法及铁路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组织管内闲置设备的界定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建立和维护管内信息数据库,组织进行余缺调剂,推动闲置设备的再利用。并于每年年底将闲置设备调剂工作开展的情况和结果报部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条 为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及技术服务,各铁路局、总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国务院七部委《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设备调剂中心,为所属企业、单位提供代理、代销、租赁等经营服务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调剂中心的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当地的规定标准执行。凡设立调剂中心的将中心设置的批准文件、章程等资料报部资金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闲置设备的调剂处置,由各部属企业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组织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闲置设备信息,由各部属企业组织管内基层设备占用单位通过网络进行归集和动态维护,建立管内动态闲置设备资源信息数据库并通过联网传递形成全路数据库。在全路网络尚未建成开通前,应通过闲置设备报表组织进行归集和汇总,组织开展管内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属企业在安排购置计划、开展多元化经营和新建项目进行设计选型及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闲置设备资源,并且要注意利用路内其它企业的闲置设备,有关需求信息应及时上网沟通。各部属企业对本系统的闲置设备资源自主安排各种形式的调剂利用活动,随时调剂余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或分片联合组织调剂活动。

五、调剂的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闲置设备的对外出售,应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前提,根据设备功能状态、比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考虑闲置设备市场需求和变现可能的因素,评估确定出售底价。单项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10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属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织鉴定及确认,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闲置设备的有偿转让,必须通过铁道结算中心或银行结算。有偿转让的净收益(变价收入减固资净值和清理费用)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各部属企业应结合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积极推进设备占用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将市场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分解到设备占用单位,并将设备运用效益及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设备大检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各部属企业可根据调剂活动取得的成效对有贡献的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部属企业制定。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属企业,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部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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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离退休残疾人职工、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职工和无《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待遇。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要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同时上报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度1月和12月的工资单复印件、残疾人职工所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及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上报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定期审核。
凡经审核发现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或在审核期限内拒绝审核机关对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的,视为用人单位无残疾人职工。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制定下一年度包含准备录用残疾人的人数、工种以及对残疾人技术水平要求等内容的计划。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报录用残疾人计划的,认定其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第十一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交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市(县、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从年度财政拨款中代扣。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的6月底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收取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7日市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2004〕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部于今年2月18日-20日召开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作了重要讲话,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为了使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指导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规划是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培养的各类人才将是2020年前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关系着能否全面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赋予教育的重任。同时,“十一五”期间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既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必须全面考虑,未雨绸缪,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

  编制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破重点、分类指导,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认真贯彻“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方针

  一是持续发展。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前进中的所有问题,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提高质量。要把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规范教学秩序,坚持“严师出高徒”。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力求德智体美综合全面提高质量。三是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这是近几年来教育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四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要通过改进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质量。要加大教育立法的力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

  (三)要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规划教育发展

  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等教育发展的目标,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与改革、人的全面发展都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支持提出迫切需求。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是编制规划的根本指针,在进行前期研究、确定发展思路、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都必须从这个大目标出发。

  (四)要正确判断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开创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最好的历史时期。但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准确判断。

  (五)要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一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地认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科学地把握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节奏;二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局面;三要处理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树立新的质量观,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快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提高办学效益;四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求改革,并确保稳定;五要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把近期发展目标与“十一五”期间乃至2020年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六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促进全面、均衡发展;七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就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现实性,不能因为存在就业问题而放弃教育的发展。

  (六)要突出重点,提高规划的针对性

  要克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做法,注意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抓住关键环节,集中力量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到2020年长期规划

  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期为2006-2010年,并要展望到2020年。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完成:一是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完成“十一五”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期研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框架草案。二是从2005年初到2005年6月,形成“十一五”规划文本(草案)。三是到2006年3月前,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及规划文本的论证工作,并提交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编制本地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由各地区参照我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同时要做好与全国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三)各相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规划为基础,编制好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4年是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的第一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我部列出的重大研究题目,结合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与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好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年底前形成 “十一五”规划的基本思路框架。

  三、工作要求

  (一)求真务实,加强研究,将规划做深做实

  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求真务实,前期一定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把握关键问题,找出真正原因,确定科学目标,提出切实措施,把规划落到实处。要改变文风,防止只求文章漂亮、不做深入研究,只追求漂亮口号、没有科学发展思路,片面追求高指标、不顾现实条件与可能,只转抄中央政策、没有切合当地实际的有力措施等现象。

  (二)加强信息交流,做好衔接工作

  教育部主页已开通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网页,作为与外界交流信息的主要渠道。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采取多种手段,加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有关材料要及时按要求报送我部。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也要注意做好与相关的“十一五”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宏观调控指标、发展思路、重大政策和工程的衔接。

  (三)依法编制规划,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

  编制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规划批准发布前要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各地、各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意见。要扩大专家队伍、完善咨询方式,形成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决策咨询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要落实专门的规划编制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班子。要提供适当经费保障,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各阶段的工作。

  (五)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规划方法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规划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发展观、新人才观、新的规划理念、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规划人员工作水平。同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规划的方法,不断提高规划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