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1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松原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松原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机构及从事该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第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一)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拒不执行政府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串项使用的;
(三)与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串通,抬高采购价格,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的;
(四)对中标供应商有“吃拿卡要”及收受回扣行为的;
(五)定标后,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或不及时将采购资金缴入国库,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以其它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一)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的;
(二)对政府采购中投诉事项推诿或无故拖延,不进行认真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违反《采购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非法串通的;
(五)其它违反《采购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一)故意刁难采购单位、拖延采购时间,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不严格把关,使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直接参与或授意验收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予以验收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故意推迟验收采购项目时间和拖延付款时间的;
(七)拒绝接受对政府采购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六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纪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政府采购活动违规操作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正常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工作中,存在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一)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
(二)在评审期间,违反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泄露评标情况的;
(四)其它违反评标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该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3年内不得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它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在市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部门是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内设监察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