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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47:44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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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7〕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黔西南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发〔2005〕12号)和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2007〕3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供廉租住房、核减租金等方式,分别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救助,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州、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住房保障专职机构(下称住房保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国家和省、州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第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方式以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视情况自行选择一种方式申请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主要是低收入中的孤、老、病、残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最低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为主。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经房改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批准,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家庭减免其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租金核减按照当地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核定。

第七条 城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各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10-15平方米)内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人一户可相应提高标准到30平方米。

第八条 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县市(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同级物价部门,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核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廉租住房按核定使用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按第十条(一)至(五)项筹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并按年度使用计划拨付给同级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各县市(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将下一年度的资金筹集计划和支出预算报上一级财政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在预算资金使用年度内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有关部门申请追加资金。

第十三条 州、各县市(开发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将筹集的各项资金专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购建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审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建设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通过其他方式修建的住房。

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均收入符合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标准;

(二)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2 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标准;

(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 居住无产权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房户。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的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本办法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住房或者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住房保障的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2、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或扶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收到住房保障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资料齐备后,受理机构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当地住房保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住房保障机构在接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至少3人参加的审核小组,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原则上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在住房保障资金专门帐户内有资金可以使用或者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

对于登记后超过一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应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直至安排廉租住房为止。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告知住房保障机构,并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须按规定选择适当的住房并签定租赁合同。住房保障机构对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由申请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住房保障机构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实施住房保障的结果在一个月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住房保障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名单和变化情况提供给同级住房保障机构。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同时,根据所提供的保障方式,分别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员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转租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违反协议或合同明确的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机构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等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

(一)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实施、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材料。

(二)住房保障实施档案应包括申请人家庭组成人员名单清册(台账),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住房保障实施统计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各类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文件、图表、清册等相关资料。

(三)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核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帐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自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办事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服务及投诉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第三十六条 住房保障申请人对住房保障机构的审核结果、轮候时间、配租方式、补贴金额及取消决定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家庭及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按《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开发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黔西南州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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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7〕9号 2007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推动前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流信息,为后续项目评审提供充足、稳定、有效的项目流。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

  

第三条 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与基础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在项目储备阶段,积极开展市场建设、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完善贷款项目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 项目储备库由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建立。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构成和入库条件

  

第五条 储备库项目主要来源于沧州市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推荐,也可来源于企业法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由规划库和开发库组成,规划库是开发库的预备库。

  

第七条 项目进入规划库的条件

  

(一)经过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具备实施件的项目。

  

(二)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是国家开发银行重点跟踪开发、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开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中的合作项目。

  

(五)具备以上任意一款条件即可入规划库。

  

第八条 项目进入开发库的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

  

(二)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在一、两年内可实施建设的项目。

  

(三)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建设方案已确定,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审批报告(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已得到批准或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项目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已明确,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具备以上所有条件可进入开发库。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规划库项目入库

  

进入规划库项目不需提供书面意见,由合作办根据规划库入库条件直接将其纳入到合作办项目规划库中,并进行跟踪管理,合作办规划库定期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备案。

  

第十条 规划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规划库中的项目经培育满足进入开发库的条件时,即可转入开发库。

  

对于规划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由合作办自行清库。

  

对于规划库出库、清库的项目合作办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 开发库项目入库

  

规划库项目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起草项目推荐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分行审核后入库,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十二条 开发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项目经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项目的出库工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对于开发库不再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合作办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提出清库申请,由分行完成清库操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四章 储备库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办的职责:

  

(一)在每月末将本月项目储备库的整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二)负责进行开发库中项目的质量分类工作,分类结果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认定。

  

(三)每半年撰写项目开发、储备库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合作办可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程序和细则,报送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沧州市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沧州市与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性金融合作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向外延伸和覆盖,建立社会化、功能化的管理资金合作机制,实现就地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有效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理资金是指跟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相对应的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为管理资产寻找市场化资金来源,吸引众多资金供应方参加,就地筹集资金,以社会资金覆盖社会项目,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管理资产增长的需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表内外的本外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开发银行投入的信贷资金、担保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等资源。

  

第三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基本原则

  

(一)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合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组织、推动等方面优势,有效支持本地管理资金工作。

  

(二)从源头抓好管理资金工作。从项目开发阶段开始考虑管理资金问题,切实保证有效配置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其他资金供应方应当介入有关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业务推动、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等七项业务职能紧密配合。

  

第四条 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工作总目标

  

1、通过不断探索拓展各类合作模式,引导众多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投向,支持地方经济和新农村建设。

  

2、用本地资金覆盖本地项目,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争取适度提高资金本地覆盖率。

  

第二章 管理资金操作要求

  

第五条 管理资金筹集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六条 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农村生产与流通、农村社会事业和其他有益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原则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在合作中坚持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性及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各自在资金、资产等方面的经验与长处,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

  

第八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范围

  

(一)结算清算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在本外币资金结算清算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方现有的结算清算网络、工具、手段以及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资金结算清算的效率和水平,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客户需求。

  

(二)代理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加强代理业务的合作,并由参与方根据代理内容签订专项代理协议。参与方保证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管理资产合作。各方应同意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在“三农”、县域经济等领域开展管理资产业务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意互相推荐具有合作潜力的项目,同意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县域经济、“三农”等领域,就资金筹集方面开展合作。

  

(五)信用建设合作。各方应同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将网点优势、本土化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在“三农”、县域经济等合作领域,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和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有效的地方担保机制。

  

(六)其他合作事项。各方应同意在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合作及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管理资金筹集的合作机制

  

(一)为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管理资金筹集各方应不断探索和完善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加深和扩大合作的内容和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牵头、沧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协助组织,其他各方指定专门部门参与,具体负责推动和落实管理资金各项工作,并负责日常联系。

  

(二)为保障及时交流,各合作方可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商讨合作有关事宜,并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落实。

  

第三章 其它事项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不明确或发生争议的事项,由沧州市合作办、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各方应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各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其他各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沧州市开发性金融

  

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金融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在确保开发性金融业务顺利拓展的同时,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和决策机制,推动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达到控制贷款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风险,是指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前移工作中面临的、可能对地方信用、银行债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从而导致地方信用受损、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贷款项目管理的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是指开发性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开发、信用评审、贷款评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全过程风险控制管理。

  

风险控制是指: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处置、反馈并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风险控制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既有的风险控制管理的模式、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合作办下设“风险管理窗口”, 履行日常风险管理的职责。风险管理窗口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风险管理、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窗口的职责:组织信用评级、限额审查、推动信用建设,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风险决策。

  

(一)协助项目开发,并就产业投向、信贷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独立的风险评判意见;

  

(二)组织协调信用评审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市政府、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限额建议意见;

  

(三)根据开发项目特点,提出信用建设建议,并在融资推动基础上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四)在项目开发和管理的不同阶段,及时揭示信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八条 风险控制和管理目标:

  

(一)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二)确保合作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有关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三)提升合作办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建立快速而完善的风险预警、处置和报告、反馈机制。

  

第三章 信用评审和审议

  

第九条 根据本地项目开发的实际进度,合作办及时搜集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评审资料,开展信用评审工作,按照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具体要求,完成信用评审报告的编制。

  

第十条 合作办下设信用评级审议组。信用评级审议组由常设委员和日常办事机构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合作办。

  

第十一条 审议组常设委员一般由发改委、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担保平台、合作办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合作办负责人担任,审议组常设委员主要负责对客户信用评审报告提出审议决策意见和结论。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审议组常设委员汇报信用评审基本情况,各常设委员独立提出决策意见及建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审议同意后才能通过。

  

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对常设委员审议会议进行记录,现场对独立委员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审议通过后,由信用评级审议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将客户信用评审报告、审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电子质、纸介质各一份)报合作办,由合作办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用评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召开评级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按现行规定执行)。评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债项评审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合作办应当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管理窗口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框架下,对融资平台、县域其他业务客户及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和构造信用结构。

  

(二)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合作办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制定县域信贷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设置基本流程,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预案和处置程序。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结合本地业务开展情况,监控信贷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涉及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决策与处置意见及结论要在信用评审报告(含年度复评报告)中体现;合作办每季度末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客户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客户,及时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政府类客户:地方经济政策及发展态势、财政收支实现情况、重大人事变动、融资平台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使用及本息偿还、自然灾害、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信用需求等;2、非政府类客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资产状况、贷款或担保项目执行情况、处罚和纠纷、违约、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描述开行业务客户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对贷款项目、地方信用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对合作办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结合起来,确保风险管理人员能够从开发银行利益出发得到激励,也使风险管理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五章 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合作办风险管理窗口应当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在业务素质、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能够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前移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合作办应当配合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巡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巡视小组对本县域进行巡回指导、检查,确保县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合作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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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2〕2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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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市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考核工作,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中央、省驻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2)本级政府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资招投标采购情况;(5)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6)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情况;(7)行政审批项目、程序的执行情况;(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9)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0)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办事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和办事人员职责;(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议、决定、指标和需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文书资料;(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内部公开的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进行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效果。主要是考核通过政务公开,是否体现以下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提高;没有被群众投诉或投诉次数明显下降,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次数明显下降,没有因政务工作透明度不高而引起上访现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
  (七)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审批、征收税(费)、行政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八条 考核验收采取计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基本能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制定“汕头市各区县
(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和“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制定对各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对属下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03年度汕头市市直部门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牵头落实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审议。 8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落实责任,有活动记录(2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计划详细,编制办事手册和办事指南(1分)      
3 落实属下单位的政务(厂务、院务、校务、事务等)公开工作(1分)。没有下属单位的,此项不扣分      
4 对外、对内公开档案制度及档案健全(1分)      
5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2分)      
6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1分)      
对外公开 办事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公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并予公示。科学合理设置本部门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工作人员上岗时,有佩证、置牌公开身份,证、牌上有本人的相片及姓名、职务。 6
7 制定本部门职责(1分)      
8 在醒目处公布上墙(1分)      
9 有关资料齐全(1分)      
10 明确岗位职责(1分)      
11 工作人员佩证上岗、置牌公开身份,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亮证执法(1分)      
12 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1分)      
办事内容 除国家明确规定属于保密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特别是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处罚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必须公开。 6
13 在服务大厅或职能科室全部公示(2分)      
14 对有关办理事项有说明或指南(2分)      
15 设立网站或在市政府公众网上设立网页进行公开(2分)      
办理依据 对办理的事项,均应一并公开该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并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提供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8
16 对办事依据进行清理并公开(3分)      
17 设有咨询窗口或咨询电话(2分)      
18 有备索或备查资料(3分)      
办事程序 科学理顺办事程序,并详细公开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开办事流程图;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二次终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办事制度。 10
19 在服务大厅或醒目地方公开办事流程(3分)      
20 对原有程序进行简化、合并,使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环节简便(4分)      
21 制定办事制度并公开和实施(3分)      
办事时限 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的时限,并履行其承诺。 18
22 有对外公开办事时限(4分)      
23 在时限内及时办理(4分)      
24 有效减少办事时限并对外承诺(10分)      
办事结果 对企业或群众的办事结果必须向办事人公开;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及群众关注的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须公开。 10
25 向办事人公开办事结果(3分)      
26 公开重大事项或群众点题要求公开事项办理结果(3分)      
27 公开办事结果便于查询(2分)      
28 有记录资料(2分)      
办事纪律 明确办事纪律,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12
29 有办事纪律并对外公开(2分)      
30 有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2分)      
31 有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2分)      
32 将办事纪律与公务员考核挂钩(2分)      
33 资料齐全(2分)      
34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2分)      
机关

内部

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采购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35 有制度(2分)      
36 有固定公开形式(2分)      
37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1分)      
38 干部任用公示(1分)      
39 机关考核和奖惩(1分)      
40 其他需公开事项(1分)      
41 有记录,档案资料齐全(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行业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群众、企业、基层单位到机关办事方便快捷,感到满意;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干部群众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12
42 公开结果真实、可信,没有被群众投诉(3分)      
43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3分)      
44 被群众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6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6分)      
总计
  100 44        

     2、2003年度汕头市各区县(市)政务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工 作 要 求 分 值 项目序号 评 分 标 准 自评得分 考评小组评分 领导小组评分
组织
领导
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把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详细工作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20 1 有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有组织分工、有活动记录(4分)      
2 政务公开方案、职责、程序、监督等制度健全(4分)      
3 指导和监督直属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4分)      
4 建立政务公开审议和评议制度并实施(4分)      
5 将政务公开内容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4分)      
政务公开 公开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2〕9号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 ,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扩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20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10项内容和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合法、及时、真实的进行全面公开(20分,每缺1项扣1.5分,群众点题公开5分)      
公开时间 5 7 对永久性内容进行长期公开(1分)      
8 对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1分)      
9 对临时或一次性内容随时公开(1分)      
10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预公开”(2分)      
公开程序 10 11 对需公开重要事项,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订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2分)      
12 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开方案进行审议(2分)      
13 公开的内容,经领导小组组长签署(2分)      
14 公开后,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答复、反馈(2分)      
15 对公开后的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2分)      
公开形式 5 16 在政府办公楼或醒目地方设置公开栏或触摸屏(2分)      
17 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1分)      
18 通过会议、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1分)      
19 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形式(1分)      
指导
监督
负责对直属工作部门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建立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予公开,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20 20 综合协调、指导直属工作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3分)      
21 制订直属工作部门的考核验收标准(3分)      
22 组织对直属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3分)      
23 制订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外公开(3分)      
24 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开,有投诉记录簿和投诉信箱(3分)      
25 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并回复投诉、举报人(3分)      
26 将每年开展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真实及时上报汕头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分)      
公开
效果
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20 27 政府决策没有出现严重的失误(5分)      
28 行政区域内没有因政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5分)      
29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出现严重的行政过错(5分)      
30 群众上访、投诉次数比上一年度下降(5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加1分,封顶5分)      
总计   100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