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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26:10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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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8号)

 


  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xxtjsjxbz.doc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2003-01-15发布 2003-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5.1-2003


目录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目录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统计数据项 5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5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5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5
2.5 统计范围 5
2.6 统计时点 5
2.7 统计公式 5
2.8 备注 5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5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6
2.11 大专院校 6
2.12 科研单位 6
2.13 企业 6
2.14 机关团体 6
3 制定原则 6
3.1 科学性原则 6
3.2 统一性原则 6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6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6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8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15
6 标准的颁布 15
7 标准的实施 15
7.1 标准实施 15
7.2 标准监督 15
7.3 标准改进 15



ZC 0005.1-2003


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ZC 0005.1-20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 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 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 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 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ZC 0005.1-2003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 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 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 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 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3 制定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ZC 0005.1-2003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说明: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前需经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步骤,由于这一步骤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即涉及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几个阶段,特此说明,上述流程简图不再逐一体现。

ZC 0005.1-2003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 申请总量 申请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专利申请总量,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3+4
2 受理国内专利申请 国内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3 受理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4 PCT进入国家阶段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5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合格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合格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6 已完成分类 分类 按《国际专利分类》确定分类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按《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确定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分类号追加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7 进入初审程序 — 进入初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初审阶段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8 无费视撤 — 因未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无费视撤=9+无实审费视撤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9 无申请费视撤 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0 无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无费视撤恢复=11+无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视撤的恢复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1 无申请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申请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2 初审合格 — 初审阶段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发文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结案=12+13+14+15-16=12+17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3 初审驳回 驳回 初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驳回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4 初审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 初审阶段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主视撤=14+15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5 初审视为撤回 视撤 初审阶段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包括指定期限视撤和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或费用不足的视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6 初审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初审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7 初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初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18 发明公开 公开 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开的数量 发明 公开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9 进入实审程序 实审进入量 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实审流程处日
20 实审部提档 收实审 待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部的数量 发明 审查员提档日期
21 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一通 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22 授权决定 — 实审阶段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结案=22+23+24+25+26-27
23 实审驳回 驳回 实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驳回决定”发文日
24 通前撤回 通前主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主视撤=24+25+26
25 一通主撤 主动撤回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26 一通视撤 视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答复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27 一通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一通视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实审阶段视撤恢复=27
28 一通待审 — 各实审部提档后未发一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实审待审总量=28+30
29 已审待结案 — 各实审部已发一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0 实审新案待审 — 进实审流程处还未提档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1 实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实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失效库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32 授权 —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3 授权公告 公告 对决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依法予以公告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4 主动放弃 主放 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放弃专利权=34+35-36
35 视为放弃 视放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
36 视放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视为放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专利权恢复=36+39
37 专利权终止 终止 终止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专利权终止=38+40-39
38 无年费终止 年费终止 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39 无年费终止恢复 终止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年费终止”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40 届满终止 — 因保护期满终止的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41 授权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授权后主动放弃、视为放弃、无年费终止、届满终止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42 复审请求 — 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3 无效请求 — 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4 前置审查 — 复审阶段发回初审(实审)阶段重审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置审查通知书”发文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45 复审结案(维持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复审结案=45+46
46 复审结案(撤销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47 无效结案(有效) — 结论为有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无效结案=47+48+49
48 无效结案(无效) — 结论为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49 无效结案(部分无效) — 结论为部分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50 待审(复审) — 已受理未结案的复审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1 待审(无效) — 已受理未结案的无效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起诉立案 — 法院立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应诉通知书日
53 起诉结案 — 法院结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法院判决书日
54 公报期数 — 专利公报发行期数。每年1卷,每周1期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5 公报册数 — 专利公报发行册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6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份数 说明书份数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行份数 发明、实用新型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 — 申请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5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 —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发证的数量 — 发证日
59 收到国际申请(中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中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收到国际申请=59+60
60 收到国际申请(英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英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61 寄出国际申请登记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数量 传送日
62 申请人撤回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3 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 因缺费或逾期未答复而被受理局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4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中国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中国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64+65+66
65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国际局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国际局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6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其它国家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其它国家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7 寄出国际检索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68 寄出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69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收到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7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启动的国际初步审查的数量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71 寄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寄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ZC 0005.1-2003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6 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7 标准的实施

7.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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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国家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糖的管理,确保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家储备糖的数量、质量,使国家储备糖的更新业务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的意见,我部特制定《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的数量和质量,避免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储备糖是国家重要的调控商品,其动用权属国务院。
第三条 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储备糖的实际情况,提出更新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审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具体执行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更新原则
第四条 根据食糖商品易吸湿、溶化、结块、变色、变味和卫生要求高的特点,储备糖应三至五年更新一次。更新时应本着保持储备总量、确保安全、减少损失的原则,按照先进先出和问题较多不宜继续储存的部分先出的规定,及时办理出库和入库工作。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储备糖的更新出库
1、各储存仓库和代储单位要按照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储备糖的保管养护工作,根据储备糖保管养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反映情况。
2、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各地反映的国家储备糖状况,对有问题的部分,按照储存合同,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更新出库意见经消费品流通司同意后报部批准,及时安排出库,办理有关手续,避免造成损失。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提货仓库或留次出好。
第六条 国家储备糖的入库
1、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根据更新出库的数量及时组织入库。
2、更新入库的食糖必须符合国家储备糖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有关代储单位和储存仓库要按照储存保管合同条款和更新入库通知,及时办理接收、入库手续,严把入库质量。
4、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在具体安排更新储备糖的入库时,要本着管理水平高、仓库条件好、费用水平低、交通方便的原则选用仓库。
(1)入库时发生的途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损耗率报耗(库内交货的除外)。
(2)更新出库时发生的库耗,按《国家储备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损耗率报耗。对由于代储单位、储存仓库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出库时视损失程度相应核减或免除库耗,同时查明责任,按合同有关条款,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章 纪 律
第七条 《国家储备糖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的重要补充,是维护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样具有纪律约束作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擅自行事,违者以违纪论处。对直接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储备糖管理试行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