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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00:55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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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
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省广大职工为全面实现“十二五”目标任务奋勇拼搏、建功立业,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功“十二五”创新促发展劳动竞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开展以提升职工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为全面完成我省“十二五”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广大职工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所作的贡献进一步凸显。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引导职工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把自身命运与江苏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焕发创业创新创优热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学赶先进、争创一流,当好推进“两个率先”的主力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广大职工在创新型企业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十二五”期间,全省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50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完成技术革新项目50万项,发明创造20万项,其中专利5万件;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10万项。
——广大职工技术技能素质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市级(省产业)以上职工技能竞赛的工种不少于50个,参赛职工和参加技能培训职工均不少于100万人;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超过全省技术工人总数的30%,其中,紧缺型技师、高级技师新增5万人;全省建成50家省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广大职工参与监督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职工提出节能减排专项合理化建议10万件,实施率40%以上;全省拥有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3万人以上;“安康杯”竞赛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覆盖面达95%以上;“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向全省所有工业企业推广。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努力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在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优、效益创高、管理创先、人才创强为主要内容的创新升级竞赛;在金融、现代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开展以关注用户需求、追求用户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用户满意服务明星”评选活动;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以“六比一创”(比工程质量、比建设工期、比技术创新、比科学管理、比安全节约、比文明施工、创和谐团队)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功竞赛,引导广大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为全省“两个率先”大局多作贡献。
(二)开展职工科技创新竞赛,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创新型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我为企业创新发展献一计”和“六小”(小革新、小改进、小建议、小节约、小核算、小经验)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主力军作用。深化“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搭建劳模领军、职工参与的创新平台。加强职工技协建设,扎实做好职工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工作,推动人才、技术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省总工会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每两年举办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佳合理化建议”、“十大先进操作法”评选活动。
(三)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把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与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起来,推动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名师带徒、评选“首席员工”、“金牌工人”等技能带头人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比技能、创一流的积极性,促进职工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工会、企业所属职业(工)学校等教育资源,加快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省总工会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四)开展职工节能减排达标竞赛,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和“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专项合理化建议活动,扎实推进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达标竞赛,教育职工增强节约环保意识,掌握节约技能、改进工艺设备、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组织职工参与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能耗和排放达到先进水平,为我省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贡献智慧和力量。省总工会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职工节能减排突出贡献奖。
(五)开展“安康杯”竞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工安全意识。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安监等部门,把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化工等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重点,推动全行业和全员参加“安康杯”竞赛活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在职工中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事故防范技能,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和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卡”,将安全发展理念内化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六)开展班组创先争优竞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以创新技术、提高效率、提升质量、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先进班组,争当优秀职工”活动。把班组长培训管理摆在突出位置,组织职工参与班组管理,加强“六型”(学习型、技能型、创新型、节约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建设,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深入总结不同行业企业班组建设工作经验,积极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班组劳动竞赛,夯实企业发展基础,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的作用,制订竞赛方案,选好竞赛载体,抓好竞赛考核,推动竞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成立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开展职工劳动竞赛活动等有关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纳入政府高技能人才工程;省科技厅参照全国科学技术奖励评选办法,在省科学技术奖评选中每年安排1-2个名额用于奖励一线职工科技成果;省财政厅在职工劳动竞赛、职业技能培训和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安监局结合各自职能,在职工参与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劳动竞赛工作格局。
(二)增强竞赛实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探索劳动竞赛的新路子,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内涵、健全机制,在提升职工参与竞赛的力度、广度、深度和实效上下功夫。竞赛领域要从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拓展,从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从生产领域向管理领域、服务领域拓展;竞赛对象要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拓展,从一线职工向科技、管理、营销人员拓展,从体力劳动者向智力劳动者拓展;
活动内容要从重产值、速度向重质量、效益转化,从降本增效、合理化建议向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转化,从重视物质生产向注重人的智力开发、素质提升转化。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重点产业、重点工程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等荣誉称号。全省职工“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十大先进操作法”第一发明人,全省职工十大工种技能竞赛第一名,经综合考察后,可按程序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全省职工十大工种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可按规定晋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技术能手”称号;参赛职工理论和操作成绩及格者可按规定晋升一个技术等级。落实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职工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与经济效益分配相结合的奖励、激励方法。
(四)营造活动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重要意义,宣传广大职工和劳动模范在劳动竞赛中的突出贡献,宣传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学赶先进、争创一流、乐于奉献的良好氛围。特别要注重在劳动竞赛中发现和培育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宣传和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感动职工、启迪职工、鼓舞职工,引导职工崇尚劳模、学赶先进、争创一流。由省总工会牵头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巡礼宣传活动,营造声势,渲染氛围,进一步扩大劳动竞赛在全社会的影响。

附件: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史和平 副省长
副主任:周 游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广忠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谭 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成 员:胡同军 省总工会副主席
吴可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魏 然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俞 军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夏 冰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 建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秦亚东 省环保厅副厅长
王鲁宁 省国资委纪委书记
喻鸿斌 省安监局副局长
庞 辉 省工商联副主席
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承担省劳动竞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胡同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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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210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经89年合肥全国出口家用电器检验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今年5月于合肥全国机电仪专业委员会议上进一步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附件:《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出口家用电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家用电器 检验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根据《商检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包括:

  影像设备、音响设备、家用电器(含电热型、电动型以及电热电动型和电子型的家用电器)、光电器件。

  (二)本规定所指的必须经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2、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家用电器产品。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对涉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安全要求,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强制性检验:

  (一)合同提供的安全标准文本。

  (二)国际通用安全标准或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安全检验规程。

  第四条 产品的性能检验,依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

  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及国家商检局颁布的检验规程,无国家标准或商检检验规程的,可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凭样成交的,出口报验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

  (一)外观、型号规格、颜色依照样品检验。

  (二)安全要求按第三条规定进行检验。

  (三)性能要求按有关标准检验或按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抽样方法

 

  第六条 以生产厂申请批或生产厂向外贸经营部门交货批为一个检验批。

  第七条 按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根据连续批质量稳定程度,允许采用转移规则。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出口家用电器,商检局采取自验、共同检验和认可检验三种形式。

  第九条 商检局视产品质量情况不定期的按出口不同型号规格抽取代表性样机做全性能测试。

 

              第五章 检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考核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时商检局凭证接受报验。

  第十一条 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按合同规定备齐货物后持合同、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鉴定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向商检局报验。

  第十二条 商检局受理报验后,按照检务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档案保留两年。

 

              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批次管理,做到出口报运货证相符,要求在出口包装箱上刷记与报验单证相符的商检批号。

  批号包括:生产地(省、市)代号、生产厂代号、生产年号及工厂生产批号。

  第十五条 生产厂的报验合格单上应注明商检批号,外贸经营部门或其代理人在填写出口申请单时必须注明与厂检单相同的商检批号,商检局签发的有关单证上也要有相应的商检批号,做到厂检单、出口申请单、商检出具的单证的商检批号相符,供本局或口岸商检局查验。

 

               第七章 复验

 

  第十六条 同一批产品经商检局检验不合格,视情况允许工厂返工整理,剔除不合格品,补足数量,并附上返工报告,可再重验一次。若重验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批,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七条 根据《商检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对商检局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商检局或上级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手续按国家商检局复验办法进行。

 

              第八章 储运和查验

 

  第十八条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出口上述的家电产品检验有效期按有关规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的家电产品,商检局可凭《予验结果单》、《换证凭单》查验放行。在仓储条件不正常如受潮、湿度大等特殊情况下出口前必须开箱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二十条 贮存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前必须重新申请商检局检验。

  第二十一条 口岸商检局在受理申请人报验的易地产品时,必须附有产地商检局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如果发现《换证凭单》内容有误或商检批号有异,应立即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得到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口岸商检局对凭《换证凭单》出口的易地产品,实行批批查验。

              第九章 样品保存期

 

  第二十三条 出口家电产品一般不保留样品,必要时按扦样手续扦取的样品保留期为半年;由商检局封存的成交样品,可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止,到期通知有关部门领取。过期不取的,由商检局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