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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20:28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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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第一号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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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非常设领导机构,市财政局、监察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审计局、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参与,领导和协调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以直接解缴方式为主。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记录、汇总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及时与代理银行、财政部门核对;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规范征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特殊原因需要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收款银行应当加强协调,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征收管理效率,方便缴款人。

第十四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途径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

在保证政府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的同时,政府对没有特殊规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结余进行适当调剂。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各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具体编制按相关规定进行。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缴销及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征收或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核发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除必须保留的专用票据外,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印)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接受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本条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违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印)制章;

(五)违反规定发放财政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

(六)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有关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对代理银行违规延解、占压非税收入的行为,由人民银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具体征收部门和单位年度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年宫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


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少年宫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团委:

  少年宫、少年之家(含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少年科技中心、儿童活动中心。以下筒略)是建国以后在党和国家关怀下兴建起来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三十多年,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年宫在配合学校教育,促进少年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丰富少年儿童课余生活和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发展他们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等方面做了许多切实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受到广大少年儿童、教师和家长的欢迎。多年来,少年宫还培养了一批有专长的少年儿童,为各方面输送了人才幼苗,其中不少人在国内外多项比赛中获奖,为国家争得了荣誉。广大的少年宫辅导员和工作人员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艰苦创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努力工作,为校外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

  但是,当前少年宫工作在许多方面同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要求,同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对少年宫工作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工作中指导思想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活动设施急需改善、充实;干部和辅导员队伍不够稳定,素质也有待提高。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切实加强少年宫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学校教育和学校外、学校后的教育并举”的方针,明确指出了校外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成建制的少年宫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它是培养教育少年儿童不可缺少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它的培养目标与学校是一致的。它对少年儿童的教育是通过丰富多采的,实践性、趣味性、教育性、灵活性很强的活动来实现的。它在配合学校教育培养少年儿童全面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有利于促使少年儿童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有利于把校内外教育结合起来,丰富和充实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习惯,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有利于充分调动少年儿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发展他们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有利于从小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利于改革那些不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各级教育部门、团委和校外教育工作者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少年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少年宫的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级各类人才,打下初级的基础。

  少先宫的工作,要从全面培养教育少年儿童出发,不仅要通过各种活动给少年儿童以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知识,培养各方面的技能技巧和才干,而且还要十分重视对少年儿童加强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寓爱国主义、革命传统、理想、纪律、劳动等方面的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培养学生逐步树立远大理想,立志长大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培养心中有他人,心中有人民,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思想感情;培养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勤俭节约、不怕困难、积极进取、勇于创造、诚实谦虚、团结友爱、讲民主、守纪律、有毅力、讲信誉等良好品德。

  少年宫的工作和活动,必须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符合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根据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兴趣爱好、身体条件,研究全面改革和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当代少年儿童的思想特点,采用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去吸引和教育他们,注意防止成人化,不断改进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

  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正确处理好普及和提高的关系。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并提供有利条件;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小组活动又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

  少年宫的工作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提高校外教育阵地的利用率,以取得更大的效益。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办宫条件,增添活动设施,还要从当地经济条件出发,充分发挥各地的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

 



  加强少年宫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辅导员和干部的素质,是办好少年宫的可靠保证。应挑选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富有开创精神,锐意改革,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少年宫的干部和辅导员,并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训练,可采取办短训班、讲座、组织参加电视、广播、函授教育及脱产进修、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各地教育行政学院、教育学院、师范院校、团校等单位都应积极承担培训校外教育工作者的任务,科技、文艺等有关单位也可创造条件对校外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少年宫的辅导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的工作人员与中、小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在评选先进时,对有特殊贡献的辅导员、工作人员也应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为了更好地发挥少年宫的作用,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工作水平,应加强校外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少年宫的设置布局、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教育内容和方法都需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继承好传统,研究新问题,使科学研究与指导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切实加强少年宫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可设专门管理机构或办事机构,定期研究工作,交流经验,并切实解决少年宫在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要逐步增加少年宫的经费,已列入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应随着整个教育经费的增加而不断增加,各举办少年宫的地方和单位都应不断增加经费。

  要对各级少年宫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活动质量。现拟制的《少年宫(家)工作条例(草案)》,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使其完善。

  今后,少年宫的建设也要列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使之布局合理,对原有的少年宫应不断改善活动条件,添置、更新活动设施和器材设备。

  要进一步依靠社会力量,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集资兴办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方针。教育部门和团委应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的校外教育机构和阵地,也可参照此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少年宫(家)工作条件(草案)

 

少年宫(家)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校外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年宫(含少年之家、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以下从略)是综合性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是少年儿童的校外活动场所,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少年宫工作要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校外教育工作的规律。

  三、少年宫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活动向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丰富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向他们普及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知识,开阔眼界,发展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勤动手、善思考的良好习惯,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地成长。

  四、少年宫对少年儿童的培养目标和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它配合学校为培养少年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的一代新人,打下初步基础。

  五、少年宫主要是通过多种多样有教育意义的、有趣味的、知识性很强的活动吸引少年儿童,要把思想教育、知识教育和技能技巧的培养训练寓于全部活动过程中,使少年儿童受到教育和锻炼。

  六、少年宫工作要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充分利用阵地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尽可能多吸收少年儿童参加,要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为学校课外活动、少先队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培训活动骨干,提供活动资料和工作经验。少年宫工作应对学校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和校外活动点、站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七、少年宫工作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阵地活动,又要对学校开展的课外、校外活动加以指导;既要搞好各种类的兴趣小组活动,又要十分重视组织好群众性的教育活动;既要对少数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养和训练,又要对多数有各种兴趣爱好的少年儿童进行辅导。少年宫组织的各层次、各种类的活动都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八、少年宫与学校、家庭、社会要密切配合,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依靠社会力量更广泛的开展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来教育广大少年儿童。

  九、重视少年宫的环境布置,要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和儿童情趣。

 

第二章 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十、少年宫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是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做

到教育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结合,要适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并为他们所喜爱。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活动内容应该更广泛、更丰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品德教育要结合国内外大事、民族传统节日和纪念日、古今中外名人事迹、新时期各行各业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动人事迹进行,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其他实践活动,培养广大少年儿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意志性格。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要把易于为少年儿童所接受的我国和世界的新科学技术和创造发明的信息传播给少年儿童,让他们开阔视野,增长见识。组织他们动手动脑,开展科技小制作、小实验、小发明、小饲养、小种植、小采集、撰写小论文等活动。通过科技活动培养少年儿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文学艺术教育要通过文学读物、美术、书法、工艺制作、音乐、舞蹈、戏剧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正确的审美观点,增进他们表现美的能力以及对美的理解力。通过文艺活动培养他们乐观的情绪,开朗的性格和高尚的情操。

  体育运动要开展棋艺、体操、武术、球类、田径等活动,使少年儿童得到多方面的体育锻炼,学习各项运动的初步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游戏娱乐活动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少年儿童尽兴地游乐,得到有益的休息,使少年宫成为他们向往的乐园。要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更新活动设施,逐步建立剧场、游艺室、游乐场、影视室以及富有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的游艺活动设施。

  少年宫要配合少先队的重大教育活动和日常工作,为少先队辅导员举办讲座,培训少先

队积极分子,传播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开展少先队的示范性活动,为少先队提供信息和资料。

  十一、少年宫活动的形式灵活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

  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它是少年宫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有组织的群众活动可以向更多的少年儿童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满足他们课余活动的要求。

  阵地开放活动是少年儿童自由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突出体现了少年宫活动的群众性。开放活动内容要丰富多采、有吸引力,让少年儿童动手动脑,有听、有看、有做、有玩,玩得高兴、玩得有益、玩得有趣。开放时间要适宜,参加活动手续要简便,以便吸引更多少年儿童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小组活动是由有同一爱好的少年儿童参加的一种活动形式。它的特点是实践性强,便于培养和发展少年儿童各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它是少年儿童在校外组织的一个小集体,对培养少年儿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精神有着特殊作用。

  各种爱好者小协会、少年艺术团等组织是更具有群众性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可以得到有关专业单位、专家的支持和帮助。它更易于调动少年儿童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十二、少年官的活动形式应该新颖多样、生动活泼,有很强的吸引力。具有讲、看、干的特色。如举办展览、组织联欢、参观、访问、讲座、考察、座谈、演出、比赛、行军、野营、夏令营、冬令营、故事会、讲演会、文艺欣赏会等。

 

第三章 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辅导员是直接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教育者,应选调热爱少年儿童,热爱校外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教育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十四、辅导员要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

  辅导员要了解儿童,做儿童的知心朋友,在活动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意培养和依靠积极分子。

  辅导员要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改进辅导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辅导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举止和仪表要注意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影响。

  十五、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儿童,热爱本职工作,加强政治、文化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面提高少年宫的教育活动质量服务。

  十六、少年宫要为提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法规、教育学、心理学和有关业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工作

  十七、加强少年宫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减少领导层次。行政机构要小,行政人员要少。按少年宫工作规律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必要可行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十八、少年宫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立群众文化部(组),科学技术部(组),文学艺术部(组),体育部(组),少先队工作方法部(组),教务处(组),总务处(组),办公室等机构。

  十九、少年宫在少年儿童假期要开展活动。教职工的假期要在不影响正常活动和工作的情况下安排轮休。

 

第五章 加强校外教育研究工作

  二十、校外教育是一门科学。少年宫的组织管理、活动设施、活动内容和方法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为了提高活动质量,充分发挥少年宫的作用,必须加强研究工作。校外教育研究工作必须与指导当前工作相结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发展、改革、创新的精神,研究历史,研究新问题,继承优良传统,总结先进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指导校外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