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7:40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信息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原则。
  2、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原则。
  4、坚持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贴近领导需求,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2、反映问题和情况力求有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3、信息报送要全面、准确、及时,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4、信息要主题鲜明,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1、信息宣传科职责:信息宣传科是信息工作的主管和经办机构,负责搜集加工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组织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信息直报点的信息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加强与兄弟市的信息交流与协作。负责编发《宿州要情》、《政务信息》、《安徽宿州信息动态》、《信息摘报》等政务信息刊物。
  2、办公室秘书科室职责:实行全员办信息制度,秘书科室和有关秘书人员要重视信息工作,注意收集并及时报送信息,对重大信息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提供,形成良好的信息报送机制。秘书科室原则上每周提供信息不少于1条,实行定期考核公布。秘书人员要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宿州要情》上的批示件转给信息宣传科办理。
  3、值班室职责:值班室要与信息宣传科加强沟通,及时将紧急重要信息反馈信息宣传科,信息宣传科把信息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值班室。
  4、办公室其他科室和有关人员职责:文秘科和市政府领导秘书要及时将有关政务信息刊物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以上科室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紧急重要信息上报工作,凡迟报、瞒报、压报、漏报紧急重要信息的科室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信息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处理。
  1、《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
  《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是分别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工作日报送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签报。报送的内容主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情况;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情况;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国办、省办约稿信息要求上报的内容等。
  2、《宿州要情》。
  《宿州要情》是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以反映动态性的信息为主,注重信息的新颖性和针对性。信息内容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全面反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馈市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国际互联网和有关媒体上刊载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面较大的问题类信息。
  3、《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是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并下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周1-2期。信息内容主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成就、省内外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动态反映我市重要工作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当前我市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性调研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厅局、专家、学者对近期我省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4、网上信息。
  市政府内部办公业务网刊载信息由信息宣传科和有关科室提供。信息宣传科负责网上信息刊物的加载和更新;领导论坛和市政府领导每周重点工作由综合科提供;收发文管理、公文查询由文秘科负责加载和更新;查办督办、建议提案内容由督查室负责加载和更新;市长热线、值班工作、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内容由有关科室和人员负责加载、更新。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内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经科室负责同志批准,特别重要和敏感的信息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信息刊物刊登涉密信息,要按要求标注密级。上报重要信息和涉密信息要采用专报的形式。信息原稿要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优秀信息评选制度。每月对各科室信息报送、采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信息评选活动,并进行通报表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议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议案审查工作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3年4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大会议案工作的决定》进行工作。
二、对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并在大会规定时限内提出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接受、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大会议程方面的临时动议,以及其他需由主席团直接决定的问题,随时提交大会秘书长或主席团。
三、对代表提交的议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经过逐案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一)可以提请大会审议通过或作出实质性决议的,建议列入大会议程;
(二)按职权范围,宜转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建议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不能列入大会议程,也不宜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的,不予立案审议,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提案人。如果提案人要求将所提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即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代表对议案的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研究,或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意见不能一致时,报告大会主席团决定。
五、议案的全部审查结果,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报经主席团提请大会批准。



1983年4月22日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拔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并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按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第七章 录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国务院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工作部门京外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