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解散及合并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设立、解散及合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7、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② 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③ 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 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8、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若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公司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①申请文件及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②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③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④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⑤从业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
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⑦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⑧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向中国证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公司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
(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意见。
2、开业阶段
(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筹建情况的说明;
(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二)程序
1、申请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运营,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并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涉及公司解散的事宜依法处理完毕,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解散处理情况报告。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的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公司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
(3)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解散方案;
(4)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2、解散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解散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合并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指期货经纪公司的合并限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按照本通知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和设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条件
1、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2、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
3、对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营业部有妥善的处理方案。
(二)程序
1、申请公司合并的,应当由存续公司向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存续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并的决定,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
4、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和存续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所有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合并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合并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存续公司应当与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联合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6、合并事宜处理完毕,存续公司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7、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续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员、场地、设施等,确认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且已妥善完成合并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中国证监会向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9、合并后拟保留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营业部的,存续公司应当向该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保留的营业部,存续公司应当向该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终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0、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成公司解散的有关事宜。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公司合并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2)合并方案;
(3)存续公司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关于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决议;
(4)公司合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保证申请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合并事宜;
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后,合并协议方生效,合并协议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④ 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合并前,存续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被吸收合并的公司;
⑤ 公司合并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存续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6)被吸收合并公司营业部的处理方案;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
(1)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三、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
五、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六、申请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证监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关于申请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根据××、××……(全体拟出资人)的协商,我们拟在××(地)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出资比例为××出资××万元,占××%;……。拟出资形式为现金出资××万元,占××%;……。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予审批。
全体拟出资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全体拟出资人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拟设立中国证监会地派出机构)
附件三:
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附件四:
关于申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
我们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的筹建工作。请予检查验收。
本公司(筹)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五:
关于申请解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解散。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注销本公司《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营业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解散本公司,请予审批。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合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我公司拟吸收合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吸收合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并后拟保留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部、……,拟终止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营业部、……,请予审批。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为使企业逐步摆脱条块束缚,增强活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我省的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的条件
(一)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是以重大产品和名优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体,按照优化组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具有内在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
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的大中型工业联合企业也可实行计划单列。
(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产品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对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和出口创汇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应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计委提出计划单列的申请,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市审批后实行。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批准实行计划单列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由省计委直接进行计划管理。企业所有制不变,现行财务关系不变。计划单列企业经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的竞争,防止垄断。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横
向联合,搞好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发展后劲。
(二)计划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包括:主要产品产量和调拨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用汇,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其它计划指标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计划单列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草案直接报送省计委,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省计委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将有关指标直接下达给计划单列企业,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
(四)计划单列企业承担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原由国家直供的,在物资分配体制未改变前仍由国家有关部门直供;原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供应的,均在计划中直接下达,由省物资部门按照调拨计划或订货合同直供到企业。
计划单列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计划单列企业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物资部门可视情况对重要的指导性计划产品,在统配物资上给予适当补助。
(五)计划单列企业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计划会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应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计划单列企业。
(六)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统计数字,应直接报送省统计部门,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省统计部门应在统计资料中把计划单列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计划单列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一)计划单列企业应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省有关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积极协助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
(二)计划单列企业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级政府及计划部门应积极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继续供应地方管理的有关物资,为什划单列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计划单列企业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应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需要。
(三)计划单列企业应根据可能,承担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市的来科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但各部门和地、市不得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
(四)计划单列企业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198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