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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38:14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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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对于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儿童和人民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药品监督、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疫苗分类管理要求,切实保障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加强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
根据本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本市限定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疫苗。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保障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市、区县政府分别承担费用。市财政负责保障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并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和运转经费。区县财政负责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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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78号 2008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外交部转来韩国有关部门照会,就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事宜知会我部。现将韩国公民婚姻状况材料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韩国户籍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誊本”,改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婚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事项”栏中显示,共分为未婚、离婚、丧偶和已婚四种情形(“未婚”见附件1,“离婚”见附件2,“丧偶”见附件3,“已婚”见附件4),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种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均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民函〔2008〕49号)精神,自即日起,各地可将韩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表明韩方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7〕81号)即行废止。

附件(略)

关中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 加蓬


关中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加强整个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兄弟般的友好关系,特别是发展南南合作,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两国之间已经存在的友好关系,特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一个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主持,由双方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寻求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举行会议。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可以要求修改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修改的条款由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待双方经各自法律程序批准并互相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代表               外交和合作部秘书长
     李 克                 西尔凡斯特·拉当加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