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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24:55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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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附件:《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2005年7月22日

标准内容 检查项目 检 查 要 点 要点分值 测评方式 测评细则 分项得分 要点得分
一思想教育 1-1领导班子建设 1、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10 查档 理论学习有制度(2分)、有总结(1分)、有考核(2分);
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0次并有学习记录(5分)。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0 查档 领导班子坚持一年开展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学习教育(4分);
有制度、有计划,台帐规范(6分);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10 查档 领导班子有议事制度(4分);
重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民主讨论、科学决策(6分);
1-2员工道德教育 1、经常在员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 10 查档 有计划地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每年三次以上(6分);
台帐规范(4分)。
2、员工知晓《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并主动宣传; 10 查档 组织宣传《纲要》(5分);
实测 员工抽查5人(5分)。
3、制定员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10 查档 制定员工文明守则(3分);
查档 组织宣传培训(3分);
实测 实地检查员工文明行为(4分)。
4、定期对员工进行政治、经济、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10 查档 中层以上干部一年集中或分期培训四次以上(6分);
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1-3宣传实践活动 1、针对国内外游客不同特点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 12 查档 景区一年内举办过有关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教育等展览或活动不少于三次(12分)。
2、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等文明创建活动,主动与驻景区或周边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类文明共建活动; 10 查档 有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4分)和其它省部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荣誉称号(1分);
景区内开展文明班组岗位评选活动(3分);
积极开展共建活动(3分)。
3、利用重要事件、重要纪念日、节庆日组织员工开展集中性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8 查档 一年内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8分)。
1-4倡导文明风尚 1、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10 查档实测 组织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6分);
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读物和音像资料(4分)。
2、落实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劳模、英模等实行优惠票或免票; 12 实测 按中央和省(区、市)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教师和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实行优惠票或免票(6分)。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 8 查档 在参与无偿献血、捐资助学和扶贫帮困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有人、财物的投入(8分);
二管理机制 2-1管理机构建设 1、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对本区实行有效的管理; 10 查档实测 内部管理机构健全(4分);
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法实施有效管理(6分);
2、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0 查档 区内设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5分);
景区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建设报批制度(5分);
3、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得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10 查档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现象(6分);
无将管理、规划、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问题(4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问题(10分)
2-2执行政策法规 1、严格遵守国家城市规划、森林、文物、环境保护、海洋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还必须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13 查档 制定有三种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公约,景区内未发生被省级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省级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严格遵守地方性相关法规; 13 查档 制定有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文件(3分);
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规章,景区内未发生被地区(市)以上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案件(10分)。(须出具地方建设、旅游、环保、文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编制总体规划(8分);
编制建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6分)。
(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其他风景旅游区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总体规划(14分)
(出具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3管理规章制度 1、制定有本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四项规章制度健全(10分)。
2、制定有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审批、教育培训、环境卫生、文物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3、制定有景区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特许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10 查档实测 各项制度健全(10分)。
2-4数字景区建设 1、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理等); 10 实测 建立行政管理信息系统(3分);
建立安全保障信息系统(3分);
建立规划建设信息系统(2分);
建立经营管理信息系统(2分);
2、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景区资源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建立遥感监测系统; 12 实测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监控系统(4分);

已完成遥感监测系统建设,人员、资金和设备到位(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内设有监控系统(8分);
有监控记录(4分)。
3、建立景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 8 实测 景区门户网站运行正常(4分);
有专人负责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4分)。
2-5业务技能培训 1、组织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8 查档 有培训方案、总结材料、培训记录(4分);
业务学习和培训一年不少于两次(4分)。
2、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8 查档实测 有专业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系统培训方案和完整记录(4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100%(4分)。
3、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7 查档 有业务技能培训计划、方案和完整记录(3分);

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4分)。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和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7 查档 有教育培训考核制度(4分);
有考核记录(3分)。
三服务质量 3-1优质规范服务 1、对游客服务部门和岗位制定有符合实际、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0 查档实测 有服务规范和制度(6分);
能严格执行(4分)。
2、景区内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周到、得体; 10 实测 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4分);服务热情高效(6分)。
3、制定有系统、规范的景区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 14 实测 各景点都有规范的解说词(4分);
查档 有整体解说规划或方案(6分);
实测 景区内讲解员的讲解符合规定要求(4分)。
4、讲解员(导游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 8 实测 讲解员人数能达到游客需求(4分);
普通话达标(2分);
普通话及其他语种讲解服务能达到游客需要(2分);
5、根据景区(点)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8 实测 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8分)。
3-2游人中心建设 1、集中展示人文历史、动植物资源、地质演化、传统民俗、宗教文化、历史风貌建筑、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 12 实测 展示内容详实、有特色(12分)。
2、采用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图像演示、实物或模型等方式展示景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 10 实测 设有演示旅游服务、规划管理和资源保护内容的多媒体触摸屏设备(3分);
设有演示资源介绍、旅游服务、保护宣传、文明创建内容的大屏幕图像设备(4分);
实物或模型等展示(3分)。
3、为游客提供游览的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 10 实测 能为游客提供景区客流量预报、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10分);
4、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普及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8 查档实测 品种齐全(5分);
内容丰富(2分);
制作精美,无印制质量问题(1分)。
3-3旅 游市场管理 1、景区内旅游市场管理有序;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挂证经营,实行规范化管理;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2、诚信服务;旅游商品销售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尾随兜售、拉客宰客和欺诈行骗行为,无假冒伪劣商品出售;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3、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 12 实测 有受理投诉专门人员(3分);
有专用投诉电话(2分);
建立24小时投诉处理机制(3分);
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2分);
对服务质量进行监控(2分);
4、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100%,对游客提问的解答率100%,对游客各种投诉调查处理率100%,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85%以上; 12 实测 游客投诉接待率、解答率、调查处理率、满意率达标(12分)。
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景区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 查档实测 导游员持证上岗率100%(4分);
建立对导游员的管理机制(2分)。
四景区环境 4-1景容景貌 1、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保存完好、整洁,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2、景区内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8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8分)。
3、各类说明和标牌、标志、标识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10 实测 各类标识牌设置规范(2分);
图文清晰(2分);
清洁美观(2分);
保持完好(2分);
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2分)。
4、景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道路完好;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设施、场所; 8 实测 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3分);
道路完好(2分);
无违规修建寺庙,无封建迷信设施、场所(3分)
5、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8 实测 按规划设有停车场或码头(3分);
与景观相协调、布局合理、场地平整(3分);
车辆摆放有序(2分)。
6、景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8 实测 按规范绿化(4分);
美化(4分)。
4-2环境清洁卫生 1、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10 查档实测 建有专业队伍(6分);
能认真履行职责(4分)。
2、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3、景区内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标志; 10 实测 能满足需要(6分);
与环境相协调(2分);
标志规范(2分)。
4、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10 实测 符合各项要求(10分)。
5、卫生无死角,无影响景观的悬挂物或有碍观瞻的废弃物。 10 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五资源保护 5-1风景旅游资源保护 1、景区要制定专项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还必须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 12 查档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有专项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分);
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8分)。
其他风景旅游区有专项保护规划(6分);
有年度工作计划(6分)。
2、深入挖掘景区的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 8 查档 有体现景区历史文化内涵的研究成果和宣传资料(4分);
按计划积极修缮和恢复有文化内涵的景点(4分)。
3、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保护记录和档案; 10 查档 档案资料详实并妥善保存(10分)。
4、古建筑保护率100%,古树名木的保护率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或保护率100%); 12 查档 古建筑保护率、古树名木保护率、森林植被保护率、可绿化率符合要求(10分)。
珍稀动物、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保护率100%(2分)。(以当地林业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5、严格控制区内居民人口,制定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8 查档 景区内居民和员工的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100%(2分);

按规定建立计生队伍(2分);

流动人口管理到位(2分);
宣传教育达标(2分)。
5-2环境资源监测评估 1、对景区内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基本符合要求(5分);不符合要求(0分)。
2、建立景区重要环境因素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及其措施,对景区潜在重要环境因素、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形成制度; 8 查档 有预案(4分);
形成制度(4分)。
3、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 7 查档 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公司的认证(7分)。
4、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能做到持续改进。 7 查档 通过年度监督审核(7分)。(监督审核期限未到,以持续改进材料为准)
5-3环境控制保护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6 查档 全部符合要求(6分)。
2、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 6 查档 依照标准,制定有高峰期游客疏导、分流方案或措施(4分);
履行生态分区保护原则的规定(2分)。
3、景区环境资源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6 实测查档 设施齐全(3分);
运行完好(3分)。
4、景区内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无害化处理率100%;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6 实测查档 景区内生活垃圾处理、焚烧、无害化处理达标(5分);
危险品无害化处理达标(1分)。
5、景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 7 实测 符合要求(7分)。
6、景区内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 6 查档 城市风景区空气质量一级和二级天数在310天以上(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非城市景区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一级(4分);
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2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7、景区内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并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6 实测查档 城市景区的自有车辆和游览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非城市风景区内所有车辆(船)使用低排放标准和清洁能源(6分);。
8、景区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5 查档 非城市内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5分)。
城市风景区噪声平均值≤60dB(A)(5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不提供监测数据为0分
9、景区内排放的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 GB3838的规定; 7 查档 生活污水排放合格(4分);
非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GB3838),(3分)。
城市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水体(GB3838)(3分)。
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为准。
10、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要求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并做到排泄物无害化处理。 5 实测 符合环保节能节水要求(2分);
符合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要求(3分)。
5-4环境资源意识宣传 1、对驻景区人员和单位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施加影响,共同保护风景旅游资源; 12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2分)。
2、景区内显要位置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标牌; 1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10分)。
3、倡导并组织开展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旅游。 8 查档 符合要求(8分)。
六安全防范 6-1管理安全措施 1、完善并落实各种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对应急预案进行过演练;设备、设施要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10 查档实测 符合要求(10分)。
2、制定有景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和历史建筑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动植物检疫、电力和配电运行、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等技术操作规范;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3、制定有保护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 8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8分)。
4、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设立医务救助站,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常用药品;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8 实测查档 非城市风景区设有医务救助站(3分);
配有专职人员及常用药品(3分);
有处理突发事件档案记录(2分)。
城市景区建立与城市紧急救援系统紧密相联的机制(5分);
有紧急救援预案(3分)。
5、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 8 实测查档 交通工具安全率符合(3分);
事故率符合(3分);
设标志和防护栏(2分)。
6、景区范围内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7 查档 森林、古建筑、饭店和游览设施无火灾(7分)。
以县以上林业、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7、在景区内动火作业,要经过批准,要有“动火票”,动火票领用率100%。 5 实测 符合要求(5分)。
6-2健康安全 1、景区内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地方政府有关卫生管理条例。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卫生合格率100%,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 13 实测查档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要求(8分);
餐具、茶具消毒符合要求(5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景区内饮用水必须经消毒、净化,并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游客在景区内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13 实测查档 符合各项标准(13分)。
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为准。
6-3治安秩序 1、景区内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无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10 查档 制度健全、落实到位(4分);
景区内无不良社会影响事件(6分)。
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记录为准。
2、无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发生; 10 查档 符合要求(1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3、景区内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20 实测查档 符合要求(20分)。以当地公安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七社会经济 7-1旅游经济 1、年国内外游客接待人数在50万以上(含优惠或按规定免票人群); 10 查档 年接待游客100万以上(10分)。
2、境外游客量在正常情况下呈逐年上升趋势; 12 查档 从2002—2005年入境游客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分)。
3、景区每年依法纳税; 8 查档 2002—2004年度未发生偷税现象(8分)。以税务机关的证明材料为准。
4、显著地活跃并带动了地区旅游经济,旅游城市、旅游村镇、家庭旅馆建设成效明显。 10 查档 地区旅游收入2004、2005年同比逐年显著增长(10分)。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2004、2005年度公布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统计数据为准。
7-2社会效益 1、景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活动,参与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自觉维护社会文明环境,并保持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 15 查档 景区积极参与当地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5次以上(10分)。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成果显著。问卷满意度和比较满意度在85%以上(5分)
2、倡导和组织公众广泛参与风景旅游资源的规范化管理、规划建设和生态保护; 13 查档 一年两次以上定期向公众征求景区规范化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意见、建议,(6分);
一年组织公众参与景区内生态保护活动两次(4分)。
当地公众参与景区规划建设方案讨论(3分)。
3、建有省级以上爱国主义或科学文化教育基地。 10 实测查档 教育基地5家以上(10分)。
八创建活动 8-1创建工作 1、主要领导亲自抓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3 查档 主要领导担任文明委和创建领导机构中担任主要职务(6分);
亲自部署创建工作(3分);
把创建活动列入工作日程(4分)。
2、景区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动员创建工作; 12 查档 景区每年召开全局性的创建专题会议不少于两次(8分);
综合协调部门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例会(4分)。
3、上级主管部门有部署、有检查。 10 查档 省、地(市)文明办、建设和旅游部门有考核评比指标(5分);
有具体考核检查(5分)。
8-2科学制定规划 1、将创建活动的重要指标纳入景区发展规划; 12 查档 将创建活动重要指标纳入景区中长期发展规划(12分);
2、制定创建活动的长期规划和明确的年度计划; 12 查档 有五年以上创建活动长期规划(6分);
有明确的年度计划(6分)。
3、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1 查档 有具体的创建实施方案和要点分解(4分);

各职能部门、基层管理单位有具体的实施计划(4分);
有检查记录(3分)。
8-3落实保障措施 1、健全创建机构,有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工作组织网络; 8 查档 创建机构健全(4分);
创建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创建组织网络(4分)。
2、创建经费列入预算,形成创建工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8 查档 三年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或财务预算并逐年增长(6分);
有多元化创建投入机制(1分);
多元化创建投入成功事例(1分)。
3、有健全的评估表彰制度和奖励措施,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8 查档 评估表彰制度健全(4分);
监督检查机制健全(4分)。
4、景区各单位和居民积极开展和参与创建活动。 8 查档 景区各单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5分);
有创建活动记录(3分)。

备注:
1、问卷调查的游客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要求达到85%以上;
2、测评中查阅文档涉及资料和文件的期限以测评日期以前18个月为准(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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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中的“11月30日”修改为“10月31日”。

  二、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规章送审稿说明;(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七)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规章送审稿说明;

  (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

  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

  第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

  (四)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的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以及论证协调情况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

  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章,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印发,并负责在《广州政报》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指定报纸上及时刊登,同时应当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

  (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

  (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废止和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拟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政策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政策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制定政策措施,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公布。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规章外文译本的编译、中外文版本的汇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和2001年8月28日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将本文废止)


一、为了维护建设银行的社会信誉,保证我行各级分支机构之间业务往来的顺利进行,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所指的经济纠纷,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在业务往来活动中以合同形式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分支机构之间就此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实。
三、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一律实行内部调解方式解决。调解部门为总行法律顾问室及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法律顾问室或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调解实行一次性完结。
四、凡发生经济纠纷的建行系统双方当事人,应首先本着维护建设银行整体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同一省级分行管辖的经济纠纷当事人(行、处)应将纠纷事由及各自掌握的有关凭证、材料报省级分行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跨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由总行法律顾问室调解。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纠纷原因书面报告本省级分行经济纠纷调解部门,由省级分行出具书面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总行法律顾问室。总行法律顾问室受理后视纠纷具体情节进行调解。
(三)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申请和接受调解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向调解部门反映纠纷情况,并应按调解部门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四)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调解部门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各省级分行经济纠纷调解部门进行调解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或总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则,在查实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大局出发进行调解。在制作调解意见书时应征求本行该项业务主管处(室)的意见。如对有关法律或政策把握不准时,应请示总
行法律顾问室。
六、建设银行各级经济纠纷调解部门在调解结束时,应制作正式的调解书。调解书由纠纷双方的代表签字同意,调解机构盖章后生效。
七、建设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因与本行客户发生经济纠纷,并涉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其诉讼活动均不受本办法的限制。但应按规定在诉讼活动前书面向总行及省级分行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