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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22:39:25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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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46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沥青公路建设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部制定了《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西部地区 公路 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要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工程。这是完成西部地区“十五”公路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西部地区路网建设难得的机遇。为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朱总理“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是西部开发第一要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抓住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

二、组织机构

1、交通部设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通县公路建设有关工作。制定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通县公路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技术咨询活动;负责通县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安全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定期印发建设情况简讯,承办部领导交办事项。

2、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内设监督组和技术组。监督组人员从部机关纪检、规划、财务、监督部门抽调,负责通县公路廉政建设、资金安全使用、配套资金计划落实和工程质量等有关事项的检查。技术组人员从东、中部地区交通厅(局)抽调,负责制定通县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助解决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组织对特殊技术问题的咨询活动。

3、各省(区、市)按照部建设管理模式,由基建、计划、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设立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区、市)通县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和组织工作,依靠省计委、省财政落实通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出台通县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协调建设环境,监督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各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抽调政治思想过硬、技术业务精干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人员要具有协调建设环境、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建设情况,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简化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国家计委明确表示:凡是己列入建设计划方案的项目即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议各省(区)交通厅与省计委协商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个别地质条件复杂路段、特殊大桥、复杂隧道建设可按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包括乙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并由本省具有甲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负责审查把关。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建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设计文件审批、邀请招标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均委托各省(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合理安排招标投标工作

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按照路网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前可不再报批。各地应开放公路建设市场,在指定报刊发布信息,邀请具有二级、三级公路施工资质单位参加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个别简单的项目也可按养护大、中修项目进行管理。标段划分必须合理,原则按40—60公里控制 (东北寒冷地区,受施工期控制可按30公里划分标段),以适应机械化施工需要。在招标投标管理上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严防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强化质量控制措施,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决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

3、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在交通厅(局)领导下抓紧时间逐一落实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争取地方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地材供应、鼓励人民群众投工投劳……),协调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加强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为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4、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省区交通厅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阶段进行,也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二级公路原则上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分两次进行;无论工程验收分两次进行还是合并进行,质量责任缺陷期均从通车之日起计算。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设计标准

西部地区地质条件较差,气候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勘察设计单位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结合公路建设现场实际,选择好技术指标,这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投资、效益的关键。

1、在技术标准掌握上,原则以现有二、三、四级公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基本不变,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应尽量避免因平、纵面线形调整,导致大填大挖,诱发新的坡面坍塌病害。对个别地形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宁可降低具体技术指标,不能诱发新的自然灾害。对一定规模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病害路段,原则上采用保通的方法。

2、在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路段,路基宽度基本要达到6.5米左右,勘察设计阶段特别要注意山区公路内侧加宽,不能诱发古滑坡复活、坡面崩塌等地质病害;注意新老路基衔接的技术处理,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陷;注意沿溪线下挡墙的防护工程,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3、注重路基排水和防护工程设计,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现有油路普遍存在路基沉陷、路面翻浆等病害,除施工质量外,路基高度偏低,使其长期处于潮湿状态是一个重要原因。完善的路基排水防护设施,是保证路基、路面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应适当加大或加深边沟,增设截排水沟和涵洞,同时增设上下挡墙。

4、路面原则采用沥青表处,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混凝上面层,对穿越泥石流路段可以设置水泥过水路面,应尽量采用机拌、机铺的路面施工方法。

5、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要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以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五、施工管理

1、路基工程

路基施工应充分利用老路,禁止高填深挖,注意新老路基衔接处的施工工艺和压实度,对山区公路内侧加宽工程,必须注意山体稳定,施工中严禁放大炮,确保边坡、路基稳定。

2、桥涵工程

应对原路桥涵和防护工程进行检查,清理桥涵排水通道。对旧桥加固、拱桥施工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由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加强安全监督,严禁分包和转包。

3、路面工程

基层宜采用水稳定性较好的水泥稳定结构,如水泥稳定沙砾,水泥稳定碎石等,施工中要保证机械压实,要注意防止路面边缘踏空。使用材料要因地制宜,石料、沥青必须保证质量,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对路基不稳定的路段应做过渡路面,待路基稳定后再作路面施工。

4、防护排水工程

路基防护工程和路面排水工程,是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能力,延长路面工程使用寿命的关键。对公路内侧边沟和边坡要进行整修,边沟的加宽或加深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和现有路基宽度综合考虑。特别注意沿溪线外侧下挡墙稳定和防冲刷,以及路基内侧不稳定山体的防护,要注意路肩墙设置位置、基础的埋深,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5、交通工程

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必须保证基础埋置深度、水泥标号、水泥沙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六、监理与监督

1、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对于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监理力量薄弱的地区,应建立以项目法人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的监理组,或由项目所在地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应将施工图作为主要监理依据,质量监理工作应以不断档、不脱节,连续、实用、服务为工作原则。

2、现场监理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则上每10公里不低于1人。监理组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3、现场监理应对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严格把关,把握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沥青面层摊铺、防护工程、桥梁基础施工、施工支架验算等作为主要监理控制点,严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质监站负责。各省质监站要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并确定一名站领导和一名监督人员专职负责通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5、对通县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要突出重点,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监督工作中可采取巡回和交叉监督等方式。在路基成型、路面摊铺过程、路面工程完工等重要阶段,必须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6、各地质监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在今冬明春工程开工前,对临时组建的监理组和抽调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要求进行培训,对合格者核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专项监理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管理职责

(一)项目法人职责:

1、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工程实施中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和监理服务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3、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4、维护公路建设秩序,禁止并纠正各种形式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5、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6、在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7、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能及时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项目法人擅自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文件深度以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为原则,应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3、设计单位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定设计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应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设计单位有责任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提出意见,并及时告之项目法人。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的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施工任务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施工单位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预防和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5、工程实施中,应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监理单位职责

l、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根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派驻监理人员,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保证工程质量。对业务素质、敬业精神不能满足通县公路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应及时调换。

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和工艺;指导施工单位按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

4、对不能履行施工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有权发出停工令,并建议项目法人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

(五)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1、省质量监督机构应抽调政治素质、技术业务合格人员组成省通县公路建设专职监督组,具体负责通县公路质量监督管理。

2、建立满足通县公路建设实际要求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具体负责组织质量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查处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规不行、违规不究的行为。

4、对已完工程及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并参加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经鉴定认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拆除、返工,直至达到工程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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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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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第一阶段,先用5年时间,主要通过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淘汰渔船3500艘(功率12万千瓦),带动2万名渔民转产转业。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
  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其中:2004年36个,2005—2008年每年56个。包括养殖业项目90个,加工流通业项目70个,休闲渔业项目25个,外海远洋渔业项目50个,船网修造业项目25个,共带动2万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0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其中,2004年160户,2005—2008年每年710户。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20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1000人。其中渔民技能培训2004年1200人,2005—2008年每年4700人。
  4.淘汰渔船3500艘,每年700艘。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行政区域范围。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4个地级以上市,重点是粤西地区。
  2.项目实施范围。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外海远洋渔业及船网修造业);渔民安居;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议案实施项目应与国家下达的相关任务相结合。
  (二)实施条件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有效带动渔民转产转业的项目。安排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带动相应数量的渔民再就业。
  2.渔民安居。
  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海捕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房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纯海捕渔民困难户。
  3.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
  渔民技能培训对象必须是渔船被确认淘汰需要转产转业的海捕渔民;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对象必须是被淘汰渔船渔民的子女;自愿申请参加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担负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保证质量;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4.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
  渔民自愿淘汰渔船;重点淘汰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5.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
  为议案的组织实施而开展的渔业资源和海捕结构跟踪监测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保养项目;议案宣传、项目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1.项目选择。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市、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条件进行选择并组织上报。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请表;渔民安居、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应填写申请登记表;淘汰渔船项目应填写自愿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提供渔船船舶登记证书、船检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上报程序。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向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3.项目审定。
  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项目由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按照《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逐一进行考评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淘汰渔船数量、渔民转产转业的目标任务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其他相应的条件择优审定。
  4.有关要求。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和渔民安居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地级以上市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同时明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的数量。
  (2)渔民安居、技能培训、子女职业教育项目和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由符合条件的渔民或渔船所有人向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民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核实并分别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后才能予以上报。
  (3)各地在上报项目时,必须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计划管理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年度计划要按上报程序,于上一年12月底前上报,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当年年度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中渔民子女职业教育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下达。
  (三)项目实施
  1.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议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议案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2.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的议案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制订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4.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遵循原程序报批。
  (四)项目验收
  议案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的验收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项目计划要求,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或劳动保障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2004-2008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0万元,其中:2004年安排7000万元,2005-2008年每年安排1075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7358万元。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台山、恩平除外)市渔民转产转业所需资金由其市级财政解决。
  汕头、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及台山、恩平市,减船项目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他项目省级财政补助70%,市级财政配套30%。
  各地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本市财政预算。
  (二)资金分配
  1.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按各地级市转产转业渔民人数、减船和水上居住(特困户)渔民数等,确定该地区各类项目的省级补助指标;按各地级市的省级补助指标和具体项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的人数等,确定各类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
  2.标准。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按各地级市渔业产业发展项目省级补助指标和该市上报项目中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的人数,确定各项目的补助额。
  渔民安居项目。每户省财政补助1.15万元。
  渔民技能培训项目。每人每天省财政补助150元,按照实际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安排。
  渔民子女职业教育项目。按照“十项民心工程”智力扶贫工程的补助标准执行。
  减船项目。按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执行。
  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分配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各地级市在控制指标1.5倍额度内申报项目。
  (三)资金拨付
  为保证地级市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配套资金拨入市、县(市、区)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拨付。
  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市、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尚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市、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以报帐制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有节余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调剂使用,专项用于转产转业议案的实施与管理;项目因故终止的,追回全部财政资金,按来源渠道归还各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审计机关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地级市,省将暂缓安排或调整项目资金。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转产转业议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由省海洋渔业局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发;转产转业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海洋渔业局另行制发。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议案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粤府〔2003〕97号文中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附表


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号 淘汰渔船功
率档次划分
(千瓦) 淘汰渔船补助标准
(万元/艘)     其  中 拆解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国家补助
标准(万元/艘)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1 7.35-9.99 1.5 0.75     1.5 0.75 0.05   0.05
2 10-19.99 3 1.5 1.5 0.75 1.5 0.75 0.1 0.05 0.05
3 20-39.99 4 2 2 1 2 1 0.14 0.08 0.06
4 40-59.99 5 2.5 2.5 1.25 2.5 1.25 0.17 0.08 0.09
5 60-79.99 6 3 3 1.5 3 1.5 0.20 0.08 0.12
6 80-99.99 7 3.5 5 2.5 2 1 0.23 0.08 0.15
7 100-124.99 8.5 4.25 6 3 2.5 1.25 0.26 0.1 0.16
8 125-149.99 10 5 6 3 4 2 0.29 0.1 0.19
9 150-174.99 12 6 8 4 4 2 0.32 0.1 0.22
10 175-199.99 14 7 8 4 6 3 0.35 0.1 0.25
11 200-249.99 16 8 10 5 6 3 0.38 0.1 0.28
12 250-299.99 18 9 10 5 8 4 0.41 0.1 0.31
13 300-399.99 20 10 15 7.5 5 2.5 0.44 0.1 0.34
14 400-499.99 22 11 15 7.5 7 3.5 0.47 0.1 0.37
15 500以上 24 12 15 7.5 9 4.5 0.50 0.1 0.40


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2]171号



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行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的精神,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意见和建议及时告部科技教育司,以便制定交通行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 财政部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