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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6:06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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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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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
市教育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应遵守本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义务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县(区)进行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规划,并落实实施措施,指导学校义务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国家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之前。本市市区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农村实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的“五、三”学制(过渡学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五、四”学制或“九年一贯制”的学制
改革。学制的变更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全市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于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现行七周岁入学或六周岁半入学的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六周岁入学。入学年龄的过渡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免予入学或中断学业的,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区的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入学,不得违背学籍管理规定责令学生停学、退学或开除学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区,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责任制,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现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全市一九九三年基本实现义务教育。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小学和初级中学,应保证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的规定举办小学和中学,现已举办的小学和中学,要进一步办好。
学校的开办、停办、撤并、搬迁,农村村管小学由乡人民政府申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农村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以及初级中等学校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举办特殊教育,使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盲童学校由市设置,聋哑学校由市、县设置,弱智辅读学校(班)由县(区)设置。
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推迟。
第十二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初等学校和初级中学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体育用品等教育教学设备逐步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保证当地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基本建设所需的土地、材料、施工力量,抓紧修缮、改建危害师生安全的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新住宅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按规定标准配套建设或者扩建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
农村小学、中学维修、扩建和新建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筹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不得向学校周围排放有毒有害的气体、液体和施放噪音,污染教学环境,不得建造影响学校教学和师生正常活动的设施;不得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市、县(区)财政以上年教育事业费预算数为基数,保证当年义务教育事业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育拨款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按同口径计算)逐年有所增加。
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中,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市、区机动财力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义务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
第十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学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杂费。
初级中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入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集资和摊派钱物。学校不得自立名目滥收费用。
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经费、师资和计划等方面保证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
市属师范学校的招生可以定向到县(区),偏远地区可以定向到乡(镇)。
第十八条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对长期在艰苦地区任教和由城市到农村任教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未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合格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师范院校毕业生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分配,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活待遇,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市、县人届政府每年拨出一定的指标用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外,以乡为主,实行统筹工资制,逐步做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待遇相当。
中小学公办教师看病、住院、转院和医药费用报销,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严禁侮辱、殴打教师。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培训,仍不合格的不得任教。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中、小学督导制度。市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督导(视导)机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设督学,负责对本地区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单位、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应入学而未入学(包括自行辍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分别情况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并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罚款数额不超过当地每个学生平均占有义务教育经费数额。
学校无故拒收本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执照,并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本地区实施义务
教育。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或其他教学设施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或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污染教学环境的有毒有害气体、流体、噪音,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影响学
校教学和师生正常活动的设施,由城管部门责令拆除。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或侮辱、殴打教师,或体罚学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追回款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8月5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新时期推进创新活动的迫切要求。

  随着科学技术各领域不断融合、交叉、渗透,创新活动社会化、集成化程度不断加深。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的创新团队,具有攻克创新前沿阵地的综合能力,满足了现代科技发展趋向综合化和整体化的需要,体现了新形势下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力量。发现、培养、发展壮大一批创新团队已成为当前科技创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中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突出、创新效益不显著、创新资源优势发挥不充分、持续发展的潜力不足等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适应自主创新规律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不能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创新资源,没有发挥创新资源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培育高层次领军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是适应新时期创新活动要求的新模式,是整合创新资源、发挥整体优势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手段。

  (三)加快创新团队建设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团队建设,把培养和造就优秀创新团队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设一批高水平优秀创新团队,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既是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现实需要。

  二、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省城人才优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营造创新团队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一支创新型人才队伍,逐步建设、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学术群体,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五)主要原则。

  ——坚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业化为目的,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建设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

  ——坚持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实践符合创新团队发展规律的新途径,实现科技创新的生态化,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化;

  ——坚持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建设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和纽带,引导创新团队参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示范基地建设,加

  大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坚持创新资源集成、整合的原则,发挥省会人才智力优势,加强与驻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合作,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有机组合。

  (六)目标任务。着力优化创新团队发展环境,凝聚创新人才,支持培育创新团队上档升级,提升创新团队整体水平。实施“1313”工程,即:到2015年,建设形成10个具有冲击国际一流水平,创新能力突出,能够显著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30个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前沿,在省内具有突出地位,能够明显提升我市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建设形成100个在一定学术、技术领域具有突出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发挥引领带动作用,能够明显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带动建设300个研究方向明确、组织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能够提升我市区域创新活力的创新团队。

  三、加强支撑条件建设,培育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七)选拔一批创新团队骨干力量。以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通过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青年科技明星培养计划等,选拔培养创新团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骨干力量。“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重点培养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领域中学术和技术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重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培养成为能担负重任的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锻炼,尽快打造济南特色的创新领军人才品牌,力争部分创新领军人才成为省内、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行业领军人物。

  (八)凝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快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和食品等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为壮大创新团队提供有力支撑。实行创新型人才柔性引进政策,健全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泉城学者”建设工程和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来济创业。鼓励国内外各类创新人才或创新团队采取兼职聘任、合作研究、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提高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积极探索具有济南特色的创新团队发展模式。按照行业、区域、合作方式、运行机制的不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不同组织形式的团队建设。培养一批初创型创新团队、支持一批成长型创新团队,做大一批成熟型创新团队。加强企业中的工程师团队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力量有机整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普遍建立由学科知识与技能互补、为共同目标而相互协作的科研人员组成的跨学科、跨部门、长期稳定合作创新团队,在全社会形成一大批覆盖范围广、创新活力强、创新绩效突出的创新团队群体,使创新团队成为我市创新活动的主力军。鼓励和引导创新团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题,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对研发项目拥有良好市场应用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团队成员优先参加拔尖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

  (十)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优秀创新团队。

  紧密跟踪国家、省产业调整方向,围绕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一批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突出的优秀创新团队,推动产业链和创业集群创新能力提升,更好地推进“新、特、优”产业发展。开展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每年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经费进行扶持,支持一批创新团队承担重大创新项目,辐射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创建成长。

  (十一)提升创新团队的科研条件。积极搭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体现区域特色和优势,为创新型人才施展才干创造条件。积极探索省、市共建或省外、国外研究机构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新模式,集中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积极吸引留学人才、优秀外籍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建立完善创新创业人才信息服务、创新成果交流、继续教育、技术成果交易、投融资和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创新平台运行机制、使创新平台成为创新团队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和前沿阵地。

  (十二)提升创新团队对创新资源的整合能力。引导高校、科研单位与企业创新团队开展合作交流,建立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有效合作方式。引导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由单一项目合作,向共建中心、中试基地等联合开发机构方向发展,促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转化,增强创新团队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创新团队的深入合作,建立、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产业联盟,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产业创新步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注重实效的国际产学研合作,进一步提高创新团队的建设水平。成立博士后联谊会,整合省会博士后资源,形成省会博士后整体优势。

  四、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创新团队管理

  (十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创新团队管理模式。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营造公共资源共建共享的良好制度环境。制定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创新团队建设与运行的评估机制,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

  (十四)完善创新团队内部运行机制。优化创新团队的领导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创新团队的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内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外部部门沟通畅通、密切配合的运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探索期权、期股、虚拟股份等新的分配形式,使科研成果、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都全面地参与分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建立起以分配机制为主的有效激励机制。

  (十五)加强创新团队创新文化建设。通过体制创新,塑造唯才是举、量才而用、鼓励竞争的体制性创新团队文化,鼓励充分发挥独创能力,增强团队协作。通过对目标管理,形成对团队成员的约束和激励,积极培育“追求、超越、创新”的创新团队文化核心理念。积极倡导生动、活泼、民主、团结的学术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善于协作、甘于奉献的团队精神。

  (十六)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推进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为创新团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保障创新成果不被侵犯;支持创新团队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按照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相关规定,对在实施名牌、商标、专利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创新人才工作的组织运行体系,推进创新团队建设。要从实现我市率先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创新人才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创新团队建设纳入创新型区域建设的总体布局,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要针对团队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推动创新团队建设健康发展。市科技、人事、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八)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加快培育建立一批我市自主创新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行业专家咨询、社会专业人才中介组织、培训机构。聘请一批专门从事创新人才和创新成果信息收集与推介的专业人士。逐步构建一个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的组织运行体系。

  (十九)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宣传表彰,营造良好社会人文环境。积极培育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大力宣传科技创新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宣传表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团队,弘扬其创业创新精神,树立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引导全社会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创新型人才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附件: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强济南市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群体,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办法》(鲁办发〔200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选立足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为我市“新、特、优”产业的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性难题破解服务;立足于激发创新团队活力,推动我市创新团队向更高层次发展,为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服务;立足于营造创新环境,为培育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服务。

  第三条 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个。创新团队管理扶持期一般为4年。4年管理扶持期满后,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市属企事业单位及新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创新人才群体,均可参评。不受理个人或机关部门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的创新团队应为以领军人物为核心,由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核心成员一般应在5人以上,平均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各核心成员应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方向并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团队具有连续3年以上合作攻关,团结协作,勇于探索,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2.创新团队领军人物一般应为在研发一线工作的国家、省、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省、市各类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或者属于国内、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前沿,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创新性思维和高深学术技术造诣,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创新团队领军人物可以由外聘人员担任。

  3.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领域,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

  4.一般应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基地为依托,单位有强有力的科技投入支持,保证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或者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和资金的创新创业团队。

  5.近5年内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或承担过2项以上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

  (2)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社科成果一等奖;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3)具有多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化前景。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优秀创新团队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向主管部门或驻地科技部门申报。

  第七条 优秀创新团队评审程序。

  1.初审。按照创新团队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主管部门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进行全面考察,推荐出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团队。

  2.专家评审。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鼓励创新、择优支持”的评审原则,对创新团队的领军人物、团队成员、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创新创业方向与前景等进行评审,并通过一定形式的考察,提出优秀创新团队名单。

  3.研究审批。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政府命名表彰,优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由市人才办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支持

  第八条 市优秀创新团队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创新办)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市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建设。

  第十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持续进行攻关研究。对每个入选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一般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扶持,连续扶持4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攻关研究、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一条 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参与市重大计划、创新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各级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择优推荐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对创新团队给予政策性加分;重点支持创新团队依托的创新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鼓励市优秀创新团队追踪国际、国内创新前沿,提高学术技术水平。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市优秀创新团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要给予扶持。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到国内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进修深造或访问交流。

  第十三条 优化市优秀创新团队环境支撑,优先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信息等平台服务,优先推荐申请风险投资资金支持。积极为市优秀创新团队吸引凝聚高层次领军人才创造条件。市优秀创新团队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水平领军人才,直接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十四条 对市优秀创新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市优秀创新团队,每年12月上旬向市科技部门报告全年创新活动和成果,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对优秀创新团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团队中止资金扶持。

  市优秀创新团队成员脱离团队的,不再享受团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扶持经费的管理参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所在单位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