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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6:44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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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农业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农业、渔业、食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11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协定的议定书及随后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霍士廉所率领的代表团访问伦敦时,与联合王国政府农业、渔业、食品部代表团所进行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为加强中、英两国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联系和合作,进一步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发展两国农业科学技术的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分别就各自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中感兴趣的合作项目,提出清单供对方审议,必要时可提出增补。双方代表每两年协商一次,以确定合作项目。经双方审议并同意的项目,即可付诸执行。

 二、经双方确定执行的项目,要取决于双方各自的人员和资源情况的可能,并不要求完全对等。

 三、双方合作的形式包括互派访问学者、进修生、实习生、合作研究、科技考察等,其经费,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一般均由派遣方负担。

 四、双方派出的科技工作者,须在出访前两个月向接受方提出所要求进行研究或考察的具体计划。接受方必须在收到派出方计划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安排接待计划。

 五、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如需变动,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
                         代   表
    郝 中 士               柯 利 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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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职发[1990]2号
1990-4-28


  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是在新形势下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首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和统计员进行资格考试。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资格考试”工作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考试工作,各地区专业主管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地是否成立考试工作机构,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二、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要按照《中国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编号。经各地区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加盖钢印后,由各地区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考试工作机构发至本人。

  四、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报考人员,一律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资格考试。

  五、考试工作可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和考务管理费。费用收取应遵循“以考养考,以支定收”的原则,具体标准应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六、“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有效,各地区、各部门对命题、报名、考试、评卷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不得各行其是。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应严肃查处。

  七、以前所发有关“资格考试”问题的规定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0年5月8日,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为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文关于为支持招标所需费用,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解决正常开支的精神,现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收费标准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
1、委托招标服务费
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资部另行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但同一项目,招标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不能兼收。
各招标机构应本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委托的招标业务,其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原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