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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55:23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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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等


关于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是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对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结构、发展对外贸易、振兴机电工业、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九五”
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6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范围
大型设备是指单机(台、件)金额在2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是指以各种方式出口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整套或部分成套机电设备。
二、出口经营者参加大型和成套设备对外投标(含议标)必须具备相应的对外投标资格。对外投标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未获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得对外投标。具体
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办)制订。
三、按技术出口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技术出口许可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要按规定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未办理技术出口许可的,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得作出有关技术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四、加强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出口主机和配套产品的企业要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出口经营者在选定主机和配套设备时,要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商检局已公布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推行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师和设备监造制度。生产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包括配套产品)的企业应由厂长任命若干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技师为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师,模拟用户检验,行使质量否决权,严防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大型成套设备的重要机电设备,出口经
营者可委托质量检验中介机构进行监造。
(三)出口合同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成套设备为主的承包工程、交钥匙工程项目推行项目监理制度,出口经营者可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公司对成套设备和工程的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实行监理。
五、加大对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国家对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予以重点安排,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要优先支持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急需安排的填平补齐技改项目。
(二)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出口信贷规模,并对政策性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不分期限和档次,统一按单一优惠利率水平执行。有关银行在贷款规模内也可开展商业性出口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支持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积极探索利用我国提供给受援国的政府优惠贷款(包括将政府优惠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促进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
(四)有关银行可对资信好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按信贷原则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预付金保函和履约保函,不要资产抵押。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
(五)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应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支持,逐步增加险种。同时,应在项目筛选、谈判和安全收汇方面积极提供国别风险、买家资信等信息,加强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
家机电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有关单位参照国际惯例,按国别风险确定,并根据风险变化适当调整。
(六)为适应国际成套设备市场的变化,鼓励以海外工程承包、境外建散件装配厂和海外投资等多种方式带动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和成套设备的出口。有关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上述方式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可提供出口信贷和保险予以支持。
(七)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对企业为扩大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进行的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建立境外维修服务网点,参与政府在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组织展览、展示、技术交流等活动提供适当支持。
六、为方便出口企业用汇,对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的预收款、工程进度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保留现汇,专户存取,用于支付该出口项下必须进口的关键料、件及技术费用等用汇。项目完成后再按规定结汇。有关公司凭出口合同及有关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保留现汇的申请,
银行凭批件办理。
七、为维护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正常秩序,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商会应按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市场开拓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做好协调工作,有关企业必须服从商会的协调意见,违者要给予处罚。有关银行和出口信
贷保险机构按信贷、保险原则和协调意见提供信贷、保险支持。
八、继续简化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业务人员的出国审批手续,以上人员赴国外调研、洽谈以及安装、调试、培训和维修服务,审批手续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部门《关于重点机电出口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赴港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2号)执行。对符合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字〔1997〕12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享有一定的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
华事项审批权。
九、加强各级政府对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一)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计划、财政、外贸、税务、银行、保险、商检、海关、工业等许多部门,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出口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工程进度和售后服务,推动我国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健康发展。
(二)建立重大成套设备出口报告制度。对出口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需申请使用国家出口信贷的重大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在正式签订合同以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商有关银行后,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办)和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
(三)对出口大型和成套设备中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机电办),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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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政策文[2003]294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办法

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信息引导,改进调控手段,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精神,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2、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正确引导市场运行和经济活动;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舞士气,增强信心;
4、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力求及时、准确,提高信息(新闻)发布质量;
5、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新闻)发布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三、信息(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召开信息(新闻)发布会;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
3、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声像资料;
4、在计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
信息(新闻)发布工作在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主管政策法规处的委领导是本委新闻发言人,主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政策法规处处长是本委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单位的联系,完成新闻发言人委托的事务性工作。政策法规处是本委信息发布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委主任和新闻发言人的要求,组织协调全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程序
1、信息(新闻)发布会。委党组围绕市委市政府在不同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市计委信息(新闻)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召开一般信息(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委领导提出发布的选题、内容、范围和形式,报委主任审定。政策法规处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新闻发言人审定,并具体组织协调落实,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备案工作。各有关处室负责准备信息(新闻)发布所需的稿件、资料,报主管主任审定,并按照方案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召开下列情况的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提前报批:
(1)发布涉及全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应当提前报市领导审批。专题性信息(新闻)发布会,有关处室负责办理主管市领导同意公开宣传的批文,并最迟于发布会的前三天将批文送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报市委宣传部。综合性信息(新闻)发布会,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按照《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规定,凡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政府台办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审批,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发布会。我委信息(新闻)发布会需要邀请境外记者参加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有关处室负责提供所需材料等相关工作。
2、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到我委进行采访,应到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由政策法规处根据采访内容上报委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委领导签发新闻采访单,重要采访单由委主任签发。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新闻采访任务后,应及时将新闻采访单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3、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市计委名义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和其他稿件、声像资料,或者在我委主办的网站上发布重要信息,应先报送主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委主任审定;发布后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4、邀请记者参加以发布信息(新闻)为目的的各种新闻通气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有关处室应提前准备新闻通稿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并事先与政策法规处联系,由政策法规处安排邀请记者事宜。涉及前述(1)(2)项规定需要提前报批的情况的,按照信息(新闻)发布会的报批程序办理。
六、计委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计委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按照委主任及委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及时、高质量地为全委信息(新闻)发布撰写或提供与本单位有关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在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新闻)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保密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市计委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记者采访。
七、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新闻)发布暂行办法》(京计政策字[2001]5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

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第十条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