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23:15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4〕8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  



山西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制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涉外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ㄓ≈萍肮郝蚴褂眉侔啊⒓俦晔丁⒓偕瘫臧讣?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的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和销售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及各类学校和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行为。
  (四)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货物进出口、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省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璜、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督,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品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五)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整规领导小组)设立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组日常工作。
  各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并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法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宣传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市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各市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三)总结验收(2005年6月至8月)。各市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和全国整规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的对外经营管理工作,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统一归口,负责组织实施地方进口计划,安排指定外贸、工贸公司对外订货,对地方进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处理进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云南省地方自有外汇进口原则上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汇投向。保证生产建设急需的重要原材料、物资和必须的关键设备和技术的进口,严格限制一般机电产品和消费品的进口。
第四条 省经贸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外国别政策等规定,参照省内外贸、工贸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能力,安排指定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地方进口订货。
1、计划内的进口,由省经贸厅发给《进口订货通知书》,指定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订货。
2、计划外的进口,包括展览会进口,由订货部门(用户)凭省计委及有关部门批件,向省经贸厅申领《进口订货通知书》,由指定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订货。
第五条 地方进口(包括地方自有外汇进口、以进养出进口、进料加工进口、补偿贸易进口、对销贸易进口、转口贸易进口,以及其它委托省内外贸工贸公司的进口等)均须按规定填制进口订货卡片。
第六条 进口订货卡片一律由订货部门(用户)填制。订货部门凭计划、有关部门批件和《进口订货通知书》,联系指定的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委托进口订货手续,填制进口订货卡片。
第七条 进口订货卡片须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1、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由省计委进行审核后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配额商品专用章”;
2、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省机电设备审查办公室审批并加盖“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3、进口需要国家有在部门审批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第八条 上述手续完备后,订货部门将进口订货卡片报送省经贸厅,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经营方面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加盖“地方自有外汇进口货单审核专用章”。
第九条 省外汇管理局凭省经贸厅签章同意的进口订货卡片办理审核及批汇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凡使用我省进口配额和自有外汇安排的进口商品,原则上指定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办理或联系进口订货。对确需委托省外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口订货的,金额在五万美元以上的进口货单,订货部门应事先报省经贸厅审批。未经批准,省外汇管理局有权拒绝办理拨汇手续。
第十一条 安排指定办理进口订货的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开展对外订货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下达的进口任务。外贸、工贸公司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收取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没有经审批签章同意的进口订货卡片的情况下对外订货。如在
合理时间内未能完成订购任务,订货部门可以向省经贸厅提出撤卡的申请并有权向外贸、工贸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省经贸厅视情况协调或转卡。
第十二条 订货部门应根据有关计划及批件认真填制进口订货卡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签章手续,委托省经贸厅安排指定的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进口订货。订货部门可根据需要参加外贸、工贸公司组织的对外订货、索赔和运输等的谈判,并承担进口商品技术谈判的责任。
订货部门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自行进行商务谈判,或对价格、数量及其它商务条款对外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要严格按订货卡片(经济合同)及对外签订的进口合同办理和执行,并与有关外贸、工贸公司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下达的进口任务。
第十三条 一类、二类进口商品,根据国家对一、二类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由省经贸厅指定经经贸部批准的我省有权经营一类、二类进口商品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非批准指定的公司不得经营一类、二类进口商品。
三类进口商品实行放开经营,由省经贸厅参照订货部门要求和根据外贸、工贸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条件和能力,安排有关外贸、工贸公司办理进口订货。
省内外贸、工贸公司应根据 家对外国别政策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省经贸厅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并有权向订货部门提出更改订货国别等建议,
第十四条 进口合同内容要求完善、严密、具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需在合同中订立出国采购、检验、培训等条款,应事先报省经贸厅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
第十五条 各外贸、工贸公司要按规定及时将进口订货、到货情况报省经贸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厅负责解释。边贸进口商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1年4月20日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69号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秦皇岛法润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使用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适用何种排放标准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该标准还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你所来函反映,某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在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地点使用农用三轮车、手推铁轮车等工具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对该生产单位应当适用前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