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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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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1989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有功人员,按本规定奖励。
  为维护社会治安牺牲和受伤致残的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褒扬、抚恤、优待。
  本省公民在省外有上述立功表现的,也可按本规定奖励或抚恤。
  人民警察在非执行职务期间,有上述立功表现的,亦按本规定奖励或抚恤。


  第三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为被奖励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的先进事迹,激发全体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敢精神。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省级治安模范、市(地)级治安模范和县(区)级治安模范。获得各级治安模范称号的人员分别享受所在同级行业劳动模范的待遇。
  (二)奖金:一等三千至四千元;二等一千至二千元;三等三百到五百元。
  (三)晋升一至二级工资。
  上述奖励可单独授予,也可同时授予。贡献特别大的,奖励可从优。


  第六条 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给予一等奖金或晋升二级工资的奖励;可同时授予省级治安模范称号:
  (一)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免遭特大损失的;
  (二)冒生命危险与犯罪分子搏斗,抓获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三)抓获特大案件的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第七条 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给予二等奖金或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可同时授予市(地)级治安模范称号:
  (一)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抓获重大案件的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三)避免特大案件发生的;
  (四)为破获特大案件主动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
  (五)协助抓获特大案件的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第八条 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给予三等奖金的奖励;可同时授予县(区)级治安模范称号:
  (一)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的;
  (二)抓获一般案件的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三)避免重大案件发生;
  (四)为破获重大案件,主动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的;
  (五)协助抓获重大案件的现行犯、通辑犯或在逃犯的。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不够上述奖励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褒扬抚恤优待





  第十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牺牲的有功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不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按因牺牲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 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人员,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颁发《因工牺牲人员证明书》。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革命烈士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工资标准计发四十个月工资。
  (二)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二项之和计发四十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 因公牺牲人员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由持证的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分别按下列发给:
  (一)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工资标准计发二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军队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之和计发二十个月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的因公牺牲人员,按所在单位的因工(公)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人员,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革命伤残人员证》。


  第十五条 在职的革命伤残人员,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作单位的城乡居民和学生中的革命伤残人员,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由革命伤残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属于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按所在单位的因工(公)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由原单位负责;生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第十七条 对为维护社会治安而受伤的人员,医院应及时抢救治疗,不得因暂无医疗费而拖延、拒绝治疗。医疗费用在侵害人未捕获前,由被害人所在单位暂付;被豁人无单位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暂付。抓获侵害人后,对侵害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裁决;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由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受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工资或误工补助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对侵害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裁决;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荣获本规定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授予省级治安模范称号或一等奖金奖励的,由省公安厅审批;授予市(地)级治安模范称号或二等奖金奖励的,由市(地)公安局审批;授予县(区)级治安模范称号或三等奖金奖励的,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给予晋升工资的奖励,由省公安厅提出建议,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牺牲人员,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其所在单位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报请省民政厅批准,办理评审伤残等级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向医院暂付医疗费用的,应有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奖励一般应公开进行。被奖励人要求保密的,可不公开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授予奖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人员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失泄密,导致被奖励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治安模范的评选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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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工交部门、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综合评价和反映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财政部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5年起试行。请结合建立全国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工作,选择一批企业进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并将
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财政部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了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财政部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这套体系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
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10项指标。
上述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来考虑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相结合, 既符合改革后的企业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又尽可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二是注重综合评价,从企
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企业对国家或社会的贡献水平。三是兼顾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反映企业对国家或社会的贡献情况,改变过去几十年用实现税利或上交税利多少来衡量
企业贡献大小的做法。
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包括拟定各项指标的权数、行业标准值以及综合评分办法等,将通过定期公布的方式供各地区、各部门参考。10项指标解释如下:
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获利水平。计算公式:
销售利润率= 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100%


产品销售净收入:指扣除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
2、总资产报酬率:用于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3、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4、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5、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高低情况。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流动比率: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是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它是衡量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7、应收帐款周转率:也称收帐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应收帐款周转快慢。计算公式:
应收帐款周转率=赊 销 净 额,平均应收帐款余额×100%
赊销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由于企业赊销资料作为商业机密不对外公布,所以,应收帐款周转率一般用赊销和现销总额,即销售净收入。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期初应收帐款余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8、存货周转率: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的效率的一种尺度。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100%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9、社会贡献率:是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计算公式: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即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10、社会积累率: 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多少用于上交国家财政。计算公式:
社会积累率=上交国家财政总额,企业社会贡献总额×100%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包括应交增值税、 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等。



1995年1月9日
“支出”和“付出”
?--------关于一起袭警抢劫案的冷思考

康岸桥


持刀挟持并伤害出租车司机、劫持出租车、抢劫现金及高值易套现财物,甚至公然拒捕袭警……这是2003年5、6月间在兰州市城区频频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梅军、齐涛的罪恶“表演”,他们的演技虽然不算高超,但却给金城出租车业带来了恐慌和不安全感。作为出租车司机被抢劫案件的主侦部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领导对这些案件非常重视,责成刑侦大队限期破案,分局督办,刑侦大队当即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了工作。经过齐心协作、不懈努力,几番波折,专案组终于在7月22日、25日分别将齐涛、梅军抓获,进而破获此类案件数十起,不仅狠狠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给出租客运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治安氛围。
歹徒虽然已被绳之于法,但是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侦破过程,我们不难看到,相对于破案的收益来说,我们的侦破成本结构的不合理和反常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妨导入这样一个公式:实际侦破成本=必然成本+额外成本+偶然成本,必然成本包括侦查部门为侦破案件必须耗费的最低限度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是破案的必要条件,可简称为“支出”;偶然成本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由于意外、不可抗力、工作失误、自身素质及其它偶然因素的出现和发生而造成的损失;额外成本则是指由于偶然成本的出现,为弥补损失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的总和。偶然成本和额外成本的总和可简称为“付出”。一个理想的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趋近于最低必要限度,“付出”则应趋近于0。而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实际侦破成本结构中,“支出”>“付出”,二者都应在必要和合理的限度之内。在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付出”远远大于“支出”,造成不合理的破案成本支出,也正是本案一波三折的内在原因和主要原因。不妨让我们深入本案的侦破过程中去,看看这种反常的、不合理的侦破成本结构是如何具体形成的。
专案组在研究分析了这一系列抢劫案的特性和共性之后,果断串并案,并制定实施了侦查方案,一、在易发案地及租车地、抛车地进行走访、摸排;二、带领受害司机在这些地段进行寻找;三、对被抢劫的赃物进行监控,尤其是手机。但是,这些工作尽管做得很扎实,量也很大,面也很广,案件的侦破却并无进展,相反,在这期间,仍有案件在不间断地发生。6月20日晚又连续发生了两起案件后,专案组根据案犯作案的时间规律,经过反复勘查地形,制定了守候抓捕方案:确定四个守候点,一个流动巡逻点,每点四名干警,时间定在了6月26日晚。当晚,在局领导和大队各位领导的统筹布署下,大规模的守候行动开始了,刑侦大队全体干警全部都参加了这场战斗。自晚22时30分开始,守候至27日凌晨0时30分许,这二名劫匪果然又租了一辆车来到“三五一二”厂西大院巷道内抢劫,正在这二人已将司机控制住准备将车劫走时,在此巷道内的守候小组尤如神兵天降,将这二名劫匪堵在了车内。如果此时就顺利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那么此案的“支出”和“付出”都是在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实际侦破成本结构还是趋于合理的。
也许是胜利来的太突然,让守候民警放松了警惕,违反了查缉战术的操作规程,将二犯罪嫌疑人堵在车内,坐在司机座上的犯罪嫌疑人梅军用花言巧语麻痹了民警,突然开门夺路而逃,而在助手座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齐涛利用民警分神的一瞬间,也冲开了车门准备逃跑,但守候在另一侧车门的民警反应机敏,将他一把揪住,齐涛手持利刃捅向民警,民警反应机敏向后一躲,刀捅在了下巴上,齐涛趁机一脚踹倒民警后也逃之夭夭。突然的变故加上专案指挥员对守候安排考虑不尽周密,点与点之间失去联系,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确切位置,造成梅军、齐涛二人袭警逃跑后各守候点一片混乱。由此可知,偶然成本的产生正是因为我们自身的失误,包括①、指挥者对现场紧急状态出现的准备不足、仓促应战和顾此失彼;②、守候民警错误的判断和明显失误的缉捕战术实施;③、接应守候民警接受指令不明造成配合失误。而这三点失误的深层次原因还得从自身素质的养成和发挥上好好挖掘。
这次抓捕虽然没有成功,但却让狐狸露出了尾巴。齐涛在逃跑时慌不择路,将手机掉在了现场,这便使专案组由此查清了2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手机的主人叫梅军,27岁,无业;其同伙叫齐涛,23岁,无业。梅军、齐涛二人也被突如其来的抓捕吓了一跳,当发现梅军的手机丢失后,二人感到大事不好,立即决定各自逃命,互不联系。专案组将两人的所有社会关系,公秘结合,或直接见面,或隐蔽监控。根据对二人的家庭及社会背景的了解,专案组分析齐涛已经外逃,而梅军既没钱,外地也无任何社会关系,他无力外逃,便把抓捕重点放在梅军身上,对齐涛专案组实行秘密监控而不惊动,给他以风平浪静的假象,诱其露面。果然,就在紧锣密鼓地对梅军追捕时,外逃20余日的齐涛开始探听风声,专案组对齐涛的关系人作了深刻细致的工作,向其申明利害,其表示愿配合我工作。在得到关系人一切正常,安然无恙的信息后,齐涛于7月21日返回了兰州,藏在了海石湾其姐齐波处,并与关系人取得了联系。专案组立即赶赴海石湾,在经过一昼夜艰苦的搜寻后,于7月22日中午在齐波家附近将惊魂未定的齐涛收入囊中。而此时的梅军,已被专案组追得如丧家之犬一般,凡是他所认识的人,凡是他去过的或可能要去的地方,专案组都一一找到,他不敢回家,不敢找朋友借钱,不敢在大街上行走,已到了崩溃的边缘。专案组通过对梅军性格及爱好的分析,利用其喜好上网与异性聊天的嗜好,不定期在网络聊天室搜索。7月25日下午,当专案组干警以“小美女”的女孩网名出现在聊天室时,梅军也以其曾用过的网名“小可”进入,并与“小美女”聊了起来,“小美女”一面继续“温柔”地与其在网上周旋,一面立即安排人查寻其所在。就在“小可”与“小美女”聊得正酣时,抓捕干警在渭源路一网吧内将“小可”—-梅军抓个正着!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复述两犯罪嫌疑人落网的过程,就是想阐明先前提出的观点:偶然成本引发额外成本。而此案侦破的额外成本中不仅包括常规侦查手段(如调查、访问、排摸、守候等)的使用,还包括刑事特情等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以及还使用了大量的技侦手段,如外线(931)、话侦(933)甚至还包括高科技手段—网络IP地址监控,至于对人力、物力和其它社会资源的耗费,更是无法具体量化。好在此案中的“付出”并没有白费,否则如果造成侦查收益值为0(比如犯罪嫌疑人未缉捕归案),那么就真是有愧于人民公安的称号,难以自诩执法为民了。
那么如何做好侦破成本控制,提高破案收益呢?从根本上讲,必须优化成本结构,也就是说,一定要使必然成本降至最低需要,使偶然成本趋近于0,尽量避免额外成本的出现和剧增。而侦破成本结构的优化,在实际操作上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的支持和优势警力的倾斜。比如本案的破获从根本上讲就是市局和分局两级党委的领导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的结果,市局领导多次过问,分局局长金宽忠、政委郭佼定每日都关注案情进展,并亲自参加专案会议,制定侦查策略。主管刑侦的副局长石兰生发出了“此案不破,绝不罢休”的誓言,和专案组的同志们同甘共苦,并肩作战,连续奋战两月有余。专案组同志们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建立了二十四小时快速反应机制,随时有情况,随时出动。正是这种精诚所致,金石为开的高尚的敬业精神,使专案组克服了重重困难,将案件侦破。连梅军都发出感慨:“我想着你们抓几天抓不住我也就罢了,可没有想到你们如此执着,我被你们追得已是走投无路了”!
2打破区域、警种限制,集中优势兵力脚踏实地开展基础工作。以本案为例,由于梅军和齐涛的社会关系众多,人员复杂,专案组人力有限,所以大队领导高瞻远瞩,宏观调控,将刑侦大队专案组以外的其他力量投入到大面积的排摸,守候等工作中。实践证明没有这些烦琐的基础工作,破案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3民警个体综合素质的完善和提高,比如良好的战术素养和专业素质、较为完善的知识智力结构、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修养等等。
4适时、正确、依法使用各种公开和秘密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