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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9:02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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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涉案物品估价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涉案物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标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及纠纷财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从事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估价机构资格和认定及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第六条 涉案物品价值评估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估价鉴定。
第七条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鉴定文书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案件赃物或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值评估的,统一委托厦门市价格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或派出机构估价。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涉及的物品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审理机关或案件当事人可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第十条 估价委托人估价时,应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委托评估标的物的名称、型号、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与购置(获取)时间、地点等;
(三) 评估基准日;
(四) 委托评估的理由和要求;
(五) 委托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委托估价时,涉及对有关评估标的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鉴定的,还应附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当对《估价委托书》中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估价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与估价委托人签订《估价业务合同》。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受理估价业务后,应当指定具有估价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估。
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结果内部审查、复核制度。
第十三条 估价人员在估价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现场勘估,调查评估标的物的现状,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估价人员进行现场勘估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定正确的评估方法,在接受估价委托后7日内作出估价结果报告,但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估价结果报告应由估价人员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的评估专用章,以书面形式交付委托人。
《估价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原则及依据;
(二)估价目的、评估基准日;
(三)估价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现状、存放地点和勘估说明;
(四)估价方法;
(五)估价结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委托的行政、刑事案件涉案物品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退回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或委托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对其它案件涉案物品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可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鉴定,也可自行委托其它估
价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物、质押物、过期无主物、事故损坏物价值的评估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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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6〕综40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南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年第5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和福建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地税局《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与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下称散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供需双方定货合同,协调处理生产、发放、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问题;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自用混凝土搅拌站,下同)的设置和布点,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布点规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规划,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保的要求编制。
  第六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提交“建设申请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布点意见、立项审批;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获得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越级生产经营。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不得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材料。
  第十条 凡是在南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首期在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次期扩展至西起王台、东至夏道、南起西芹、北至大横,其中包括茫荡山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总面积598平方公里)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总量达1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立方米以上的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旧城改造等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获得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款次期的强制执行时间具体由市经贸委和市建设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公布。
  第十一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可行性报告、编制概预算、招投标文件编制中,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供需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投标书、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时予以把关。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供需合同,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散办现场考察、核实并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
  (二)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不足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经同意现场搅拌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向市散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出厂前冲洗干净并在运输途中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路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放。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需通行市区路线时,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公安交警部门给予核发车辆通行证。需要通过的各收费站点可采取购买月票,并减半征收通行费或轻车收重车放行的优惠办法。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生产、使用双方必须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测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执行本市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会同市散办,按照省内预拌混凝土定额,核定合理的信息指导价,按季度发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不得随意提价或变相压价。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进行统一调度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由主管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对其低于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散办组织的联合执法队伍或委托的城市监察队伍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建设局会同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

(2003年7月1日)

国务院法制办:

我办于2003年6月23日收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该请示涉及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办无权对此进行解释。现将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的请示报上,请予解释。

附:郑州市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



附: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

(2003年6月19日)

省政府法制办:

我局近期受理了一起因对执法主体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基本案情是:今年5月份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查处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当场扣押部分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和2万元营业款,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省版权管理部门鉴定有9种属非法音像制品,市版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问题。

申请人(包括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生产领域的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应由郑州市文化局查处,新闻出版局无权查处。被申请人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认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文化部门与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分工,我们以版权局的身份查处此案,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不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而郑州市版权局属于郑州市政府下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且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因此,郑州市版权局有权查处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该项规定的“发行”行为是否包括对音像制品的“零售、批发”。

由于我市版权局与新闻出版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关法律法规未对版权部门与文化部门在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问题上作出明确分工,因此盼请省政府法制办给我们以明确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