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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45:05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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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0]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套人民币于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兑换回收,从7月1日起停止流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2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做好第三套人民币的兑付工作。近期,金融系统以及一些群众反映,希望能适当延长兑付期。为维护人民
币信誉,保证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人民银行决定对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时间:第三套人民币兑付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后,如存在驻外人员等特殊情况,还需要办理第三套人民币兑付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兑换事宜。
二、有关兑付工作要求和账表管理按照银发〔1999〕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述延期规定只在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通知,不对外宣传。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发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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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
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
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1998年8月3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决定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经研究,同意劳动部门发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时每证收取证件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以及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均不得收取就业管理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