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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1:34:47  浏览:8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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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公安部


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公安部



一、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携带规定的证件。不准酒后上路执勤。
二、纠正违章先敬礼,注意文明礼貌,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
三、不准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罚。不准罚“态度款”。不准为有关部门代罚款、代收费。
四、当场处罚时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不准使用无编号、无财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印章的票据。严禁多收罚款少开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不开票据。
五、查验车辆时不准强求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对违章者经教育或处罚后即予放行,不准无故拖延。暂扣证件、车辆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扣的证件或车辆交到队部,不准滞留身边。
六、对过往车辆不准强制购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安全器材和宣传制品,不准强制安装后保险杠和防护网,不准强制喷涂放大车号和安全口号,不准强行收款洗车,不允许收取检查费。
七、不准扩大地方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外地过境车辆进行处罚,更不准刁难外地过境驾驶员。
八、不准利用交通管理职权为路边经营单位或个人招揽生意。严禁对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吃、拿、卡、要”。
九、不准随意拦车搭乘。执行公务必须拦车搭乘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理由。
十、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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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规定,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已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中央和地方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应尽快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经财政部门批准已签订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合同的项目(专题)承担单位,仍应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
还款的规定,按期、足额偿还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经费的回收工作由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金融机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办理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经费的回收工作。
三、对擅自将科技三项费用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8日
广州许霆与成都“许霆”

龙城飞将


  两个“许霆”,广州许霆事情已经家喻户晓。

  去年,成都也出现一个“许霆”。有人使用自动提款机取款后,不慎将信用卡遗忘在提款机内。成都“许霆”张力镜发现后,从卡内提取43000元现金。四川锦江区法院2008年2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力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

法律规定

  相似案件,其实性质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成都“许霆”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许霆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罪”,但盗窃的本义是“秘密窃取”,这与许霆的公开行为极不相称。有人解释,这个“秘密”,是以许霆本人当时认为是秘密,就是秘密。有人解释,盗窃罪可以是公开的,抢夺罪倒可以是“秘密”的。还有人解释,盗窃罪,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不能荷求一定要用具体的规定对应许霆的行为。所以,根据这些解释,许霆一定是盗窃罪。这些解释,在刑法理论上,站不住脚;在逻辑上,充满矛盾;在法律上,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法律适用

  刑事案件,难的是对犯罪事实的确认。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切发生了一个什么样的事情,这是很难的。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不是法律适用的错误。如果事实认定准确,对他俩人的判决就不能说是错误。
  许霆案件,事实认定是清楚的,争议较大原因在于法律的适用上。
  成都许霆案:事实认定清楚——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信用卡诈骗罪——态度较好,情节不严重——判决缓刑。这样的法院审理,一是坚持了罪刑法定,依法判决的原则,二是考虑到刑法的谦益性,考虑犯罪人的态度与情节,因而显示出法治框架下的人文主义关怀,体现出司法领域的民主与人权的理念。
  广州许霆案:事实认定清楚——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要给他定罪——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盗窃金融机构罪,引起全国舆论哗然。

主观恶性

  两人的主观恶性是相似的。两人都不是窃国大盗,都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贫苦百姓,都是初次犯事。

动因

  有人用“诱惑侦查”来形容他俩的情况,但我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俩人都是在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面前,一时把握不住自己,银行也不是有意设陷阱。就广州许霆案件而言,有人要追究银行的责任,这似乎扯得远了点。即便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与许霆也扯不上边,应当是另外一个案件。
我觉得,这两个人的行为,更像是“激情犯罪”。据统计激情犯罪“在我国已占到一般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激情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犯罪计划,“小不忍出大祸”,犯罪行为有偶发性、突发性、极端性的特点,但犯罪冲动的蓄积、暴发却有一定的必然性,犯罪心理的构成既有教养、经历、性格因素,也有复杂的现实因素,这就是“激情犯罪”的魔鬼诱惑——“心魔”加外力。
  我国刑法专家指出:“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激情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情绪、情感色彩的犯罪,在犯罪心理学中属于情绪性动机犯罪,其实质是行为人在消极激情作用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
  激情犯罪的成因:第一,从主体看,这类人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性格内向、自卑,遇到消极激情事件的发生,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引发犯罪行为。第二,从社会地位看,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弱势群体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与生活挫败感。第三,激情犯罪案件的诱因多为强烈的刺激事件,以两个“许霆”为例,“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相应地,这类激情犯罪的最终结果和社会危害并不是十分严重的。
  国家审计署发布的2008年第2号公告,是2006年底结束的《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2号公告指出:有16省市违规设立的收费站至2005年底共违规收取通行费146亿元。与许霆案件相比,这种收费简直就是明抢,试想,一个过路人,不留下买路钱怎么能过得了关卡?这种收费真正是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不是犯罪?刑法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能不能构成强买强卖罪?
  公诉人在庭审时说:“生活中难免有各种各样的巧合、诱惑和选择,以不变应万变的是我们内心的善和对法律的敬畏,别人的东西即便无人看管也不能拿,不义之财不可取” 。这个话是对的,但在现实中是难以做到的。比如对社会上有权有势、地位很高的人,也应当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但实际上这类人更容易成为窃国大盗,不会去追求许霆情境下的“蝇头小利”。所以曾有人提出“高薪养廉”,实际上只是空想。地位高尚的人们尚且如此,更何况“许霆”们这些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呢。

态度

  成都“许霆”:认罪态度好,被判缓刑。
  广州许霆的态度也是好的:一是他取钱后等着银行来找他。二是途中主动与银行联系过。三是一再要求他父亲代他还钱。

悔罪、悔过?

  成都“许霆”,行为是刑法有明确规定的罪行,所以,他自知这一点,为自己的行为悔罪,为女儿取名“思忆”,为警醒自己。
  广州许霆,其行为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他对自己的行为,是悔过。但他为自己拙劣的辩护,却得到检察官的不满:说他“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这都是“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害了他,他寄希望于依照法律的审理,但法庭的气氛却是他的罪与刑似乎已经事先设定了 。
  如果许霆当庭是“悔罪”,他说,“我有罪,我犯了盗窃金融机构罪”,是不是凭他的这话就可以给他定盗窃罪?理由很充足,他自己都认了嘛!显然,如果没相应的事实和对应的法律规定支持,这样判决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而许霆当庭只是“悔过”,并要求他的父亲帮他退赔,并为自己作了拙劣的辩护,此起公诉人不满,此时他“悔罪态度不彻底”,是不是他已经逃脱不了被定罪的命运?如此看来,他是认罪是有罪,不认罪也是罪,总之,认与不认,都是判他有罪。

退赔

  成都“许霆”被抓后,积极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