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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6:30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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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


汕 头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1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队伍管理,提高面试的水平和公信度,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事局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认定和考官信息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面试考官来源:
面试考官应从机关、各行业不同专业人才中遴选产生,主要有:
(一)各类有关专业骨干、专家;
(二)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及骨干。
第五条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五)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六)行政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或相关业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副科长以上职务;
(七)各类专业骨干、专家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经以下程序可获得面试考官资格。
(一)推荐或选定考官人选。各类有关专业骨干、专家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及骨干由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用人单位领导、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由每个用人单位推荐5名人选,其中,单位主要领导为必选人员并担任主考官,其他4名人选从班子成员、人事部门或业务部门骨干中挑选;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市人事局选定后,由本人自愿申请,填报《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提交市人事局评审;
(三)汕头市人事局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后,按有关规定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由汕头市人事局颁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聘书》;
(五)根据需要,经市人事局同意,可邀请有关部门任职多年的主要领导或有特别威望的行业专家为特邀考官。
第七条 建立面试考官信息库,规范考官使用办法。
(一)将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的资料信息收集并输入到考官信息库,考官信息库实行电脑化管理,对考官实行分类管理;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时,根据招考单位、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以及面试考生人数等情况,按省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官组和考官人数。考官的来源、职务、资历、所学专业、年龄、性别等根据需要合理搭配;
(三)考生较多的用人单位,需设立两个以上考官组同时进行面试时,由用人单位按照面试考官结构比例规定推荐临时考官人选报市人事局审定,同时指定各考官组主考官人选,在面试前,用人单位考官与临时考官一起由市人事局采用电脑随机遴选确定具体人员。临时考官在面试前须接受培训,面试时履行考官的职责。临时考官资格在当次面试有效;
(四)招考职位专业性较强的面试,要加大专家类考官的比例,挑选具备丰富专业知识技能、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能承担招考职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考试的考官实施面试;
(五)根据面试考官组成搭配条件要求,直接从考官信息库中,通过电脑随机遴选各类考官组成考官组;
(六)每次遴选考官的人数要比实际使用考官多一个考官组的人数;
(七)信息库由专人负责操作和维护等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汕头市人事局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九条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和业绩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者,经市人事局审定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考官资格培训,不断提高面试考官水平。
(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2、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3、常用的面试技巧及评价要领;
4、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5、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培训合格后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
(二)培训的主要方式:
1、按规定派员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考官资格培训;
2、市人事局不定期举办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班,组织面试考官以及具备面试考官基本条件拟认定考官资格的人员参加培训;
3、每年召开面试考官工作研讨会,总结、交流面试工作体会、方法,学习介绍其他地方考官的先进工作经验等,不断提高我市面试考官的水平和充实壮大考官队伍。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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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的通知

2002年10月9日 财办统〔2002〕23号

中央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决算报表分析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我们对《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财统字〔1998〕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制定了新的《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2002年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分析工作中开始执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了保持会计决算分析口径的连续性,新的《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对原规定的行业分类方法基本保持不变,依据新的国家标准对具体分类中部分行业的编码范围作了相应调整和重新归类。
  二、具体调整内容
  (一)原森林工业中12大类“木、竹材采运业”调到农林牧渔业022中类。
  (二)原纺织工业171中类“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中的5个小类合并调入农林牧渔业0512类(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三)原军工工业39大类(武器弹药制造业)变更为3663小类。
  (四)其他工业新增43大类(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将原6290小类分解。
  (五)交通运输及仓储业中原58大类(其他交通运输业)取消,新增57大类(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原社会服务业751中类调入53大类(城市公共交通业)。
  (六)批发和零售、餐饮业中原65大类(商业经纪与代理业)变更为638中类,更名为贸易经纪与代理。
  (七)为便于对会计决算数据进行分析、利用,将原石油工业和石化工业合并为石油和石化工业。
  (八)增加“信息技术服务业”大类,主要包括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九)原竞争性行业中“石化工业”和“烟草工业”调入垄断性行业。
  (十)其他具体行业划分的编码范围根据新的行业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和重新归类。
  (十一)为与国家开发建设西部政策相衔接,将原经济带划分中的西部边远地区扩充为12个省、区、市。具体调整范围是:将原东部沿海地区的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原中部内陆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调入西部边远地区。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部门、各地区在本规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会计信息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tong0223fu_200506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