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0:42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修正)


(1996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正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管辖及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有权进行劳动监察,具体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区(含街、镇)属单位及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

区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

第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劳动监察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提请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区劳动监察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或者管辖有困难的案件,可以请求市劳动监察机构协助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的检举和控告,如不属其管辖范围,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监督检查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招用外来劳动力及《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监督检查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

(九)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十)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提名,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监察员应当熟悉业务,掌握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监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了解被监察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调阅或者复制、录制被监察单位的有关资料;

(三)检查劳动场所,对现场或者当事人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时,用人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章 检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进行劳动监察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档案等,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途径反映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在7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的;

(二)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劳动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对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可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已规定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和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手段无理阻挠、抗拒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或劳动监察员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劳动监察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3年11月8日发布的《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282号


关于擅自转移产生污染的设备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请示》(湘环函[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根据这一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应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责任。

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即应依法追究承租单位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据此,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缺乏资金、技术、设备或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而无法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环保部门可认定该单位“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并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五)项的规定,追究转移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2006年3月2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来访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6年3月21日至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并共同出席了“俄罗斯年”开幕式和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开幕式。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普京总统。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俄建立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认为,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加强,合作成果丰硕,各领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转,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日益加深,双边关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两国元首表示,继续加强中俄关系是两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指导中俄长期开展战略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双方决心恪守《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增进睦邻友好,扩大互利合作,加强战略协作,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更高的水平,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基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批准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年)》,这是指导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的综合性文件。两国元首对《实施纲要》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双方将按以下基本原则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即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努力增进政治互信;坚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立足长远,谋求共同发展;坚持协调配合,深化战略协作,创造良好国际环境;坚持相互借鉴,扩大人文交流,巩固友好的社会基础。为此,两国元首声明如下:

  一

  (一)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交往,利用各种渠道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工作。作为执行两国全面推动经贸、科技和人文合作政策的主渠道,该机制建立十年来高效运转,为推动中俄各领域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支持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下成立环保合作分委会和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分委会。

  (三)双方指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领导主持的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是两国新的重要对话渠道。双方商定,将在该机制框架内继续讨论涉及中俄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两国议会交往,认为议会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建立的合作委员会,将有助于促进两国议会交流。

  二

  (一)双方一致认为,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和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具有战略意义。“国家年”活动规模之大、内容之丰富史无前例,“国家年”活动将进一步增强中俄政治互信,深化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巩固中俄友好的社会基础,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面发展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俄罗斯年”活动计划正在中国顺利实施,这是双方建设性协作的成果。双方责成有关部门保障“俄罗斯年”活动顺利进行并积极制订在俄罗斯的“中国年”活动计划。

  三

  (一)双方指出,2005年两国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标志着两国边界问题的彻底解决。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最终完成划界工作及双方十年来顺利执行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有助于把两国边界变成和平与友好的边界。边境地区的良好气氛进一步深化了两国毗邻地区和地方的交往与合作。(三)双方重申,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剩余两块地段的勘界工作,并满意地指出,有关勘界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按照双方商定的进度进行。

  四

  双方决心,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俄方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俄方理解中方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为实现和平统一所作的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俄方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

  双方满意地指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过去十年两国经贸合作步入快速增长的轨道,取得了重大积极成果。

  (一)2001年7月16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以来,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7倍,接近300亿美元。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投资合作加速发展,边境地区和地方经济往来规模快速增长,两国实业界接触和联系得到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在中俄经贸合作发展的现阶段,切实提高效率,充实新的内涵,完善经贸关系的形式和方法具有现实、重大意义。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实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600亿至800亿美元的目标。

  为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双方将继续致力于改善贸易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贸易比重,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强调,中俄投资合作是两国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具有广阔前景。两国拟议中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高技术、能源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双方指出,中俄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是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向高水平发展,对进一步深化双边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中俄双方均采取多元化战略。

  两国的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从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原油、天然气的管道项目。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投资开发油气资源和挖掘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潜力,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互利合作,包括在石油天然气加工、石化及动力机械制造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注意到,两国有关电力企业正在积极工作,努力推动俄罗斯向中国大规模出口电力。

  双方指出,两国有关公司开展合作,逐步落实双方能源合作项目,进而在长期和互利的基础上签署能源领域合作的政府间、部门间协议,将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并加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能源安全。

  (四)双方将深化在能源设备制造、高科技、信息技术、核能、航天领域、汽车制造、农业机械制造、黑色和有色金属制造、森林工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合作,推动大项目的落实。双方将加强在金融、交通、建立经济特区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扩大资源开发和木材、海产品深加工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及边境口岸的基础设施,促进两国地方及毗邻地区的合作。

  六

  双方指出,近年来两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环保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成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合作分委会有助于加强双方的环保合作。

  (一)双方同意,共同加强双方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积极预防环境事故,将边界地区环境风险降至最低。双方就签署跨界水保护和合理利用合作的协定加快磋商。

  (二)双方对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中俄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就环境保护开始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

  七

  双方指出,两国宣布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方针十年来,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五年来,在中俄双边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文领域合作持续发展。双方将加强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的合作。

  八

  (一)两国在司法、减灾防灾领域,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和移民领域的合作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二)两国元首对军事领域现有协议的执行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中俄军事合作得到全面顺利发展。2005年8月举行的中俄首次联合军事演习“和平使命2005”体现出中俄国防部门愿进一步加强协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地区安全带来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九

  双方指出,近年来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7月签署的《中俄关于二十一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世界局势的发展表明,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中俄双方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新型安全架构,它要求尊重各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的权利,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尊重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

  (一)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双方高度评价彼此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合作水平。中俄两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开展合作的基础是,两国都认为联合国应当进行改革。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不能仓促行事,应争取达成最广泛的协商一致,应有助于加强多边行动,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

  (二)双方认为,恐怖威胁带有全球性和综合性特点,并指出,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加强合作。双方支持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支持在打击金融恐怖主义方面,包括在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小组框架内加强双边合作。

  (三)中俄两国承诺将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际不扩散核武器机制。双方将继续努力推进关于缔结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文件的共同倡议。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双方将加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出口控制。俄罗斯将继续支持中国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四)双方指出,将继续密切合作,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

  (五)双方重申,六方会谈是寻求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呼吁会谈各方保持耐心,显示灵活,以建设性态度继续积极推动六方会谈,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维护半岛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已成为国际关系中一支独特的力量,在有效应对跨国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双方将采取一切措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动安全、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和发展。

  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峰会将于2006年6月在上海举行。峰会将总结该组织的工作经验,根据各成员国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任务和原则为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中俄两国将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本国外交的重要环节,并将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密切协调立场。

  (七)双方一致认为,全面、公正和持久地解决阿以冲突是总体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只有在公认的国际法基础上,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通过谈判才能实现。双方支持尽快恢复巴以谈判进程,并最终建立主权、民主和有生命力并与以色列共享安全与和平的巴勒斯坦国。

  (八)两国一贯主张,应使伊拉克局势尽快实现稳定,应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中亚各国的稳定和安全,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完全符合中俄的切身利益。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扩大同中亚国家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合作,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两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在本地区建立无核区所作的努力,主张尽快缔结相关条约。

  (十)双方支持加快建立中俄印三方合作机制,认为这将有助于更充分发挥各国的经济发展潜力,增强国际社会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2006年3月21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