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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42:32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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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武汉市劳动局:
你局武劳仲函〔1990〕第34号《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否行使辞退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中曾明确指出:“《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由于经主管部门批
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事业性质,因此,其是否能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职工,需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比照本规定执行。”而汉口饭店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不能比照《国营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199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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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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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广播电影电视厅更名为广播电影电
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广播电影电视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
划与行业管理,拟定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
厅。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
理职能,交给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的职能
  监督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转变的职能
  将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运营职能以及技术性、辅助性的工作,
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广播电影电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
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
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法规;制定广播电
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
  (三)审核乡镇以上(含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和电影、广播
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
电视剧及其它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审核发放或吊销电视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
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研究并拟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
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
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
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
参数。
  (六)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交流与合作。
  (七)领导广东人民广播电台、广东电视台、省有线广播电视台和广东广播
电视技术中心等单位,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
传输和覆盖。
  (八)管理电影生产、制作工作;管理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及其他事业单位。
  (九)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广播电影电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外事处牌子)
  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
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办公自
动化、信访、保密、审计工作;承办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
案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电台、电视台重大宣传进行管理、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
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
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宣传纪律案件。
  (三)社会管理处(挂电影管理处牌子)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
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和监督管
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承办审批广播电影电
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发
行许可证;组织审查合拍的电视剧以及国产、进口电视剧等节目内容;管理电影
生产、制作工作;审查各类影片,核发、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审核对外
合作制片、输出输入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 
  (四)事业发展处
  拟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科技发展规划;承办审核乡镇以上(含
乡镇)广播电视播出(含转播)机构的建立、撤销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拟订
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
受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道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
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
组织协调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方面
的经济政策;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
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统计、基建工作;受委托监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培训工作;管理省广播电视学校的
有关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政治思想和共青团、工会、
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和重点防护
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
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四、人员编制 

  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
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电影的生产、制作由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电影的发行、放映由文化厅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得者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林函计字〔2004〕178号)。函称: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了《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林业科技重奖,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奖颁奖。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重奖人数不超过5人,重奖金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个人,30万元由受奖者作为科技工作经费或用于购置科研仪器。目前,已评选出第一届重奖集体奖1名、个人奖2名。另外,国家林业局林业重奖评选委员会参照《办法》,评选出22名科技贡献奖,获奖人员主要为两院院士、资深专家,奖励金额为每人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林业局来函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一届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人员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