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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0:14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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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6日    财农〔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持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实施范围为年降水量在300mm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不能覆盖且有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条件的干旱、半干旱丘陵、山区,以建设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和容量不超过1万立方米的小水塘为主要建设内容,用以解决粮食生产和种植结构调整补充灌溉用水,适当兼顾人畜饮水。
  第四条中央财政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按照《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SL267?2001)等水利规程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

第二章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现有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不能覆盖,适合兴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的区域,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和规模,以小微型为主,避免重复建设。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3.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农业措施和种植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整村推进,发挥规模效益,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4.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有该类工程建设经验、效益显著、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地区先行实施。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和省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规划;
  2.项目村户均不足2~3亩有补灌条件的基本口粮田,或者户均不足1亩果蔬园或0.5亩大棚;
  3.项目村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决定。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原则、标准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第八条项目的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雨水集蓄利用规划,根据项目村的申请,共同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第九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按照轻重缓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2.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报项目的审查意见;
  3.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资金筹措
  1.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蓄水容积每立方米中央财政补助25元,小水塘蓄水容积每立方米中央财政补助8元(与项目省已实施该类工程现行补助标准不一致的,各省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单户补助金额不高于2500元,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
  2.建设费用(含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前期工作、技术指导等)中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第十三条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审查的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补助额度,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对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采取直补方式,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等大宗建材,原则上由水利部门采取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实施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和落实工程建后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目县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规模,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要将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到农户,要逐户、逐处建卡编号。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县(市)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项目县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抽查项目不少于项目数的20%。对验收和复验不合格的项目,要通报批评,限期返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和复验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将验收和复验结果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第七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要按照“谁建、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明晰所有权和管理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对工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定期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水利部门要对农户进行工程的维护、使用提供具体技术指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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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无办函[2008]12号

  
各相关单位:

  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召开在即,届时将有大量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服务于奥运电视转播、新闻报道、竞赛组织、指挥调度等各个层面,成为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环节。为北京奥运会及相关活动提供所必需的频率资源,保障涉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能够在不受有害干扰的电磁环境下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保障奥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各部门(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并落实奥运会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拥有、使用的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自查自纠。要有专人负责清理、整理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报批情况,逐一检查是否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了无线电台执照。对于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已过执照有效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要坚决予以断电停机、妥善封存,并书面报告我办。

  二、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拥有、使用的所有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查,加强日常养护,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变更设置使用地点,不得自行调整使用频率、功率、带宽等技术参数,要确保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请你部门(单位)立即对所属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用频纪律教育,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无线电管制命令,确保不对奥运会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

  四、根据《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除汽车遥控钥匙、相机遥控快门、笔记本电脑嵌入式无线网卡、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终端外,各类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需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均需获得许可并粘贴相应的无线电台站执照标签方可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无线电管理检查人员如发现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粘贴相应的无线电台站执照标签,将责令其改正或停止使用;拒不改正或不停止使用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于在奥运会期间未经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未按照已核准的频率、功率、带宽、设置使用地点等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到奥运赛事、奥运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以及其它奥运活动的正常开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我办将于近期展开集中的清理整顿行动,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非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等28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以及署税〔1998〕787号文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免
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规定,技术中心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在技术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28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2.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6.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技术中心
7.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3.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技术中心
14.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1.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技术中心
22.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23.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8.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