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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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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乡镇企业工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发挥工会在乡镇企业中的作用,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乡镇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以下简称乡镇企业工会)。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乡镇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一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即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乡镇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乡镇企业工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企业或者乡镇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二)企业研究讨论有关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劳动用工、非生产性开支等重大问题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对职工进行处罚,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处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处理。
企业确需裁员时,应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
(五)参加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乡镇企业内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其主任、组长应由工会代表担任;
(六)参与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建议企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协助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五条 乡镇企业工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劳动,爱护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生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学习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娱、体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劳动者;
(四)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合理化建议、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以及技术培训等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五)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督促企业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六)负责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企业应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 乡镇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乡镇企业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非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合并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上级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政府及其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条 乡镇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乡镇企业对不履行义务的工会和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第十条 乡镇企业工会委员会依照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需要调整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同时接受本企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和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对侵占、挪用、任意调拨乡镇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的行为,乡镇企业工会和上一级工会有权要求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工会组织,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负责指导所属乡镇企业的工会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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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11日,邮电部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办好邮政储蓄的通知》已经印发,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邮政储蓄业务将由邮电部门自办;邮局经营储蓄的业务收入亦将由手续费改为利差。为适应这一变化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和监督储蓄资金和利息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有利于加强经营和管理,需对《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作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由原来的八个一级科目改为十四个一级科目,其中:取消了与备用金有关的两个一级科目和一个二级科目——“储蓄周转金”、“拨付所属储蓄周转金”、“银行储蓄存款——周转金户”;新增了四个一级科目——“应收转存款利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储蓄转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另外把原来的六个二或三级科目上升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亦作相应变动。科目编号,由于原来的两位数容量不够,改为三位数。新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编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明细科目
资金占用类:
901 储蓄现金
902 人行长期存款
903 人行活期存款
904 银行临时存款
905 储蓄利息支出
定期利息支出
活期利息支出
定活两便利息支出
906 储蓄营业款结算
907 应收转存款利息 应收长期存款利息
应收活期存款利息
908 储蓄暂付款 暂付保值贴息
应收开户局款
其他
资金来源类:
921 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
零存整取
定额定期
保值储蓄 整存整取
存本取息
存本取息
922 活期储蓄存款 本地
异地
923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924 储蓄转存款利息
925 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926 储蓄暂收款 应付开户局款
其他
二、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现将新增加的科目和有变化的科目核算内容规定如下,其他科目仍按原办法规定核算。
(一)人行长期存款。
核算邮局转存人民银行长期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提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二)人行活期存款。
核算邮局转存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提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临时存款。
核算附近无人民银行机构的邮局暂存在专业银行临时存款帐户的款额。送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支取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
(四)储蓄利息支出。
本科目下设“定期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定活两便利息支出”三个二级科目。其中:“定期利息支出”核算本期应付储户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每月按各类存款不同档次的本月计息积数、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后,依据“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附件一)转帐,借记“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定期储蓄利息”,贷记“储蓄现金”。“活期利息支出”、“定活两便利息支出”分别核算实际支付储户的活期和定活两便存款利息,支付时,借记“储蓄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或定活两便利息支出)”,贷记“储蓄现金”。
月末结转利息支出金额时,复核员填制“冲转利息支出通知单”(附件四),并按下列分录转帐:借“储蓄营业款结算”,贷本科目各二级科目;县(市)局会计收到转帐凭证及通知单后,借记“储蓄转存款利息”,贷记“储蓄营业款结算”,计算出利差。
(五)应收转存款利息。
本科目下设“应收长期存款利息”、“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每月应收人民银行支付的转存款利息。月末分别按“人行长期存款”和“人行活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日利率计算出各户应收利息(长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系指自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30天的每天余额相加之和;活期存款“本月计息积数”系指自本月1日至30日止30天的每天余额相加之和),依据“应收储蓄转存款利息计算表”(附件二)转帐,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转存款利息”。收到人民银行支付利息时,借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六)储蓄暂付款。
本科目即原“储蓄应收款”,下设“暂付保值贴息”、“应收开户局款”和“其他”三个二级科目。
“暂付保值贴息”核算实付储户的保值储蓄贴息,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按旬向人民银行结算,人行还款时,借记“储蓄现金”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其余两个二级科目核算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七)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存入的定期储蓄款项,下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保值储蓄”、“存本取息”五个二级科目。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及相应的二级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长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补二级或明细科目。
(八)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和互助储金会存入的活期储蓄款项,下设“本地”、“异地”两个二级科目。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活期存款”或“人行长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期的次日将利息入帐,借记“储蓄利息支出——活期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各分户帐。
(九)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个人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款项。收储时,借记“储蓄现金”,贷记本科目;支取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收取支票的,待人行收妥入帐后,借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贷记本科目。
(十)储蓄转存款利息。
核算邮局转存在人民银行长期和活期存款帐户的利息收入。按月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转存款利息”,贷记本科目。每季(活期七月初)将转存款利息与利息支出的差额(即利差)转通信企业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人行长期存款”或“人行活期存款”。
(十一)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核算本期内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每月计提应付利息时,借记“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每年七月初,将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与实付利息差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出时,作同方向红字分录。实付定期储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储蓄现金”。
(十二)储蓄暂收款。
本科目即原储蓄应付款,核算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三、会计凭证
(一)增加以下五种原始凭证,作为内部转帐的依据:
1.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 储4206
2.应收储蓄转存款利息计算表 储4207
3.结转储蓄利差收入通知单 储4210
4.冲转利息支出通知单 储4213
5.邮政储蓄收取支票临时收据 储4211
(二)取消记帐凭证中的储蓄营业日报单汇总表(储4206)。记帐凭证汇总表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七)。
四、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一)在储蓄帐务组织的明细核算中,增加“定期储蓄计息余额表”(附件五,以下简称余额表),以取代定期储蓄变动户轧帐单。余额表是核对营业日报表与分户帐各种储蓄余额和计算定期储蓄应付利息的重要工具,按各种定期存款的存期档次设置。每日营业终了,由营业员根据分户帐结出各档次存款余额后填列。当日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按上一日的余额抄列。余额表上各档次存款余额合计数应与营业日报表上同一日各种储蓄余额核对相符。
月终,营业员根据余额表各档次存款的“本月计息积数”填制“定期储蓄应付利息计算表”,交复核员凭以转帐。
(二)在登记簿中增设“定期储蓄提前支取登记簿”(附件十)。该登记簿是掌握定期储蓄提前支取情况和计算提前支取存款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的重要工具。日常逐笔登记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情况,并计算出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每年七月初,将自上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提前支取存款的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累计数,从预提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中冲出。
(三)由于会计科目增多,原业务总帐(储4207)已不适用,改按通信企业统一格式。总帐一律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登帐时间由各局根据业务量大小决定,业务量大的可逐日汇总登记,业务量小的可五日或一旬登记一次。总之,要能及时反映存款变化的动向。
结帐日期仍为每月月终日,但涉及利息的科目,计算利息的起迄时间与银行计息的起迄时间保持一致。
储蓄营业日报表,资金平衡表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六、八)。
五、帐务记载的一般规定
增加一条:凡填制错帐冲正凭证,必须经领导或业务主管审核并签字后,方得凭以记帐。
六、会计分录
现将新增的或有变化的会计分录规定如下,其余分录方向不变,科目名称作相应修改。取消的科目,分录亦取消。
(一)月末计提转存款利息收入
借:应收转存款利息
贷:储蓄转存款利息
(二)月末计提定期储蓄应付利息
借: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
贷: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三)每年七月初,将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应付与实付利息差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冲出
--------
借:储蓄利息支出——定期利息支出 |红字|
--------
--------
贷: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红字|
--------


(四)实付利息
定期:借: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贷:储蓄现金
活期或定活两便:借:储蓄利息支出——活期(或定活两便)利
息支出
贷:储蓄现金
保值贴息:借:储蓄暂付款——暂付保值贴息
贷:储蓄现金


人行还款时,作反向分录,或借“人行活期存款”,贷“储蓄暂付款——暂付保值贴息”。
(五)月末结转利息支出金额计算利差
营业:借:储蓄营业款结算
贷:储蓄利息支出——各二级科目
县(市)局:借:储蓄转存款利息
贷:储蓄营业款结算


(六)人行按季或年付息
借:人行长期(或活期)存款
贷:应收转存款利息
(七)季末将利差转通信企业会计
借:储蓄转存款利息
贷:人行长期(或活期)存款
七、新年开始后,新旧会计科目结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1989年末有余额的旧科目,要在摘要栏内注明“转下年××科目”;相应的新科目,要在年初的摘要栏内注明“自上年××科目转来”。
(二)人民银行支付的自存入日至1989年12月31日止的储蓄应付利息,凡在今年内划入邮局银行存款帐户的,入1989年帐,分录是:
借:银行储蓄存款——人行存款户
贷:储蓄应付款——其他·应付定期储蓄利息
应付活期储蓄利息
应付定活两便储蓄利息


1990年1月1日,将“应付定期储蓄利息”余额直接过入“应付定期储蓄利息”科目,其余两类储蓄的应付利息仍保留在“储蓄应付款——其他”中,过入“储蓄暂收款——其他”科目。
上述应付利息如在1990年划入邮局帐户的,定期储蓄应付利息,直接入“应付定期储蓄利息”及相关银行存款科目;活期、定活两便应付利息入“储蓄暂收款——其他·应付活期或定活两便利息”和相关银行存款科目,以后按实付利息每月冲减一次,冲完为止,冲不完的,待活期存款结息时一次冲平。
八、为了保证记帐的准确性,今后各局在印制存、取款凭单及代取款凭单的存单、存折时,在左上角印上会计分录方向和科目名称,以便营业部门日终结帐。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新的《邮政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另行印发。
附件:储蓄报表样张十种(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1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

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成人教育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成为学校建制的成人教育学校,包括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干部学校、各级党校、团校和工会举办的地区性的职工学校,可以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参照同层次的普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即: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可参照普通高等本、专科学校的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分别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成人中等、初等普通教育的,参照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上述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人员,只限于专职教师、职员和正式工人。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院校长等行政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干部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初等普通教育学校的专职教师,也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校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企业所属职工学校的工资制度改革,应随同本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