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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3:38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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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高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认
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有利于全面透视政
府工作的真实情况,及时加以改进,减少或避免失误。因此,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可以推动人民政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唯一的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当人民公仆的观念和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切实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负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闭会期间视察过程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就某项工作进行调查和考察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接
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三、承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都要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分管办公厅(室)工作的省长、专员、市长、县长和厅、局长分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为总归口单位,由一名主管的秘书长或主任负责,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具体承办。要从上
到下建立起承办工作的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
县(市)和市辖区相对说更接近基层,更接近群众,民意信息量大。县(市)、区政府在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方面,担负着非常繁重的任务。县(市)、区的承办力量要加强,地、市对县(市)、区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也必须加强。
四、承办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代表和委员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说明情况。为了做到实事求是,要注重深入实
际,调查研究;提倡面对面地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方针和政策体现着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凡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要坚决落实。不能不顾政策,凭想当然办事;不能以感情代替政策,盲目许愿。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向代表和委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3、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衡量承办工作的质量高低,主要看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了没有,解决的程度如何,是否收到了好的效果;不能解决的问题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没有,该宣传的政策宣传了没有,是否做到了使对方满意。承办中还要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或提案
,发现和解决一系列的同类问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允许敷衍塞责,推倭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或者落实过程中虎头蛇尾。
五、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
1、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的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交办工作力求及时、准确。办法是召开专门会议或发文字通知。
2、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或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并核实是否有交办不准的现象。对于应由本单位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并限期办结。如发现交办不准,不应由本单位承办的,要及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退回的时间,最迟不
得超过二十日。
3、催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承办任务,交办单位要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采取重点深入检查、召开小型座谈会、定期电话询问情况以及发通报等方式进行催办,督促落实。
4、审查。对办结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要认真审查办理结果,严格把好质量关。给代表和委员的答复意见以及上报的办结报告,主管领导同志都要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

5、答复。凡由省政府部门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并分别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凡省人大代表建议、视察意见及信访函件,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和
省直有关厅、局行文答复代表,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凡省政协委员的提案及考察意见,其办理结果由有关地、市及省直有关厅、局行文,按省政协的要求上报,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部门会同会办部门共同
答复或上报办理结果,也可以共同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署名答复或上报;几个部门分别承办的,由承办部门分别答复或上报。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可并案答复或上报结果,但要把建议或提案的序号以及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写清楚(数名代表或委员署名的可只写每一件
的前一名)。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行文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向代表或委员答复和向上级报告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练,语气要诚恳,书写格式要符合规定要求,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市、县政府部门答复本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6、复查。为确保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度这项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来一个“回头看”;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除了要随时检查之外,还要会同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或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向部分代表和委员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凡发现办理不
符合要求或代表和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并抓紧采取措施重办或补办。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向代表或委员行文,说明情况。
7、总结。承办建议和提案分别在五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或基本办结后,要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以上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工作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对人大代表视察意见和政协委员考察意见的办理工作。
六、承办建议和提案过程中的协调、协商工作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建议或提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办理,不能互相推拖。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会办部门的意见,会办部门要积极参与办理。如遇到主办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致使承办工作难以进展时,主办部门可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协调,综合部门要积极予以帮助,
必要时由主管或主要负责同志出面进行协调。
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要主动与代表和委员取得联系,采取信函往来、直接对话、登门走访、面对面座谈等方法,征求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198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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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

1989年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一九八八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经验交流会上各分局代表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统计等报表进行了修订,并报经国家统计局以统制字(1989)24号文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报表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报送外汇收支等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报送有关报表:
1.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以银行外汇存款和外汇现金库存为准,按收付实现制编报。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和经济特区分局应在每年八月二十日和四月二十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的汇总软盘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将打印的报表抄送当地统计局。
计划单列市分局和经济特区分局除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软盘外,还应按所属省局的要求将软盘报送省局,以便统一汇总全省情况。
2.外币资金情况表。该表是半年报表,反映企业各项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的余额,以便了解企业外汇资金的平衡情况。该表应按财政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填报。报送时间与外汇收支报告表的时间要求相同。
3.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表是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及中外双方投资者累计外汇收入的报表。该表是企业一次性登记报表,表中内容有变动应半年上报一次,报送时间与外汇收支报告表的要求相同。
4.年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该表属年度报表。
财务报表应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填报,报送时间为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送达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真实准确填报上述报表,对不按本规定的要求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对一年以上不报送报表的,或弄虚作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冻结外汇帐户或经济处罚。
2.对不能按时报送报表或屡次发生漏报或多报现象的,应视具体情节对其外汇帐户实行监督收付或经济处罚。
四、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等项报表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通知


(国检鉴(1993)201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各局执行国检鉴〔1992〕133号《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所反映的情况和意见,为便于外贸经营单位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托运的手续,现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作如下修改:

  一、在“说明”栏内增加“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续”。

  二、增设“货物分批出口记录栏”

  三、取消“备注”栏。

  修改后的《使用鉴定结果单》自1993年10月1日起使用。请你们做好新《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印制工作。

  附件: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附件:

     修改后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字第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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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使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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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名称:       │类别:     │联合国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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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状态:       │密度:     │单件毛重:  Kg    

──────────────┴────────┴────────────

报验包件数量(件):                          

────────────────────────────────────

危险货物灌装日期:  年  月  日                  

────────────────────┬───────────────

包装容器名称及规格:          │包装容器批号:               

──────────────────┬─┴───────────────

货物所需包装类别:         │包装容器标记:                 

──────────────────┴─────────────────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编号:                      

─┬──────────────────────────────────

鉴│  上述危验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经抽样鉴定,其适用性及使用方法符合

定│                                  

结│《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果│                                  

─┼──────────────────────────────────

说│  (一)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口

 │所在地商检局换取检验证书。                     

明│  (二)外贸经营单位必须持本结果单向港务部门办理危险货物出口装运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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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序号│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结余数量│序号│出口日│出口数量│结余数量

 │  │    │    │    │  │期  │    │    

物├──┼────┼────┼────┼──┼───┼────┼────

分│  │    │    │    │  │   │    │    

批├──┼────┼────┼────┼──┼───┼────┼────

出│  │    │    │    │  │   │    │    

口├──┼────┼────┼────┼──┼───┼────┼────

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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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结果单有效期:截止于  年  月  日

鉴定员:        主任鉴定人: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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