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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06:20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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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邮电部

电话信息服务是一项电话增值业务,属电信放开经营业务范围,有较强的竞争性。近年来,一些地区已陆续开办了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为广大用户利用电话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但是,目前有些企业缺乏对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中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有些地区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偏高,用户反映较大;还有一些单位把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作为多种经营管理,其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这些情况,影响了电话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电话信息服务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播放的信息内容,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或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信息内容进入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
各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坚决取缔。并将检查结果于3月底报部。
二、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其资费收入及广告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列入“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业务收入·电话信息业务收入”科目。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截留的收入将全部没收上缴。
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日常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制定业务规划和目标,使其向着全国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和语音、数据、图像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信息服务的要求。为此,凡邮电通信企业开办的该项业务,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专用特服号码,即:人工电话信息台为160、自动声讯信息台为168,语音信箱为166,不得随意改用和使用其它号码。同时,各地要重视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与建设,在全国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未联网之前,可采用开设160分台的作法。对只开办168自动声讯信息服务的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市级城市要抓紧开办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电话信息服务的资费标准。
(一)160、168信息服务台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除属于免收信息服务资费的类别外,另按信息类别每分钟分别加收0.10元至0.80元的信息服务费(信息类别和服务资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各地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
(三)对企业或个人利用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用户进行产品、商品、服务等广告宣传的,由各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话信息服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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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内 容 | 服 务 费 |
|------|--------------------------------------------------|--------------------------|
| |1.邮电业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168声讯号码查 | |
| | | 免 收 |
| 公 |询等 | |
| 益 |--------------------------------------------------|--------------------------|
| 服 |2.交通信息、气象信息、医疗卫生咨询、时事信息 | |
| 务 | | 0.10元/分钟 |
| |等 | |
|------|--------------------------------------------------|--------------------------|
| 普 |1.百科知识等 | 0.20元/分钟 |
| 通 |--------------------------------------------------|--------------------------|
| 服 |2.旅游信息、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消费指南、听 | |
| 务 | | 0.40元/分钟 |
| |歌、科教信息等 | |
|------|--------------------------------------------------|--------------------------|
| | | |
| 经 | | |
| 济 |金融保险、股票证券、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 | 0.60元/分钟 |
| 信 |商情等 | |
| 息 | | |
| | | |
|------|--------------------------------------------------|--------------------------|
| | | |
|特 殊| | |
| |专家咨询、定时定向点歌等 | 0.80元/分钟 |
|服 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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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2010年8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业主、居住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规划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的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
  本规定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除物业服务企业以外,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综合管理服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镇社区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保障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等内容,纳入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明确人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住宅小区业主、居住人员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聘请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协调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研究、解决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建立、完善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制度,开设管理服务网络,实行信息化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业主或者居住人员入住之日起7日内,将入住情况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收集入住家庭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30日内纳入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物业登记、居住登记、房屋租赁备案、计划生育家庭人口信息收集,应当互通信息。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住宅小区应当免费开展下列服务:
  (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随访;
  (三)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
  (四)对已实施避孕措施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应当出示证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制度应当送交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意见,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服务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收养子女的;
  (三)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四)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明示简明程序、兑现奖励承诺。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下列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规定;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理程序;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明确的协助人员、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的姓名、联系电话;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的;
  (二)不公布有关事项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
  (二)不明确人员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不如实提供入住人口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办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教字[2008]8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风分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禁毒办,市直中小学:

现将《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附件:1.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

2.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禁毒教育 方案

抄 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3日印发

共印20份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禁毒法》,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最大限度减少吸毒人员滋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要求,市教育局、市禁毒办联合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及《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大纲》为依据,以毒品预防教育为重点,以学生身心健康为根本,力求教育实效。通过充分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与辐射作用,推动全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和市禁毒办成立“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局长杨国顺同志任组长,市禁毒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顺国、市教育局副局长席家焕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基教科,由魏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禁毒办、基教科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工作,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以学校和学生发展为根本,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通过毒品预防教育,使学生掌握毒品的基本知识,了解毒品的危害及禁毒政策与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提高拒绝毒品的能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构建一支以德育专职教师为主,有一定教育科研能力的毒品预防教育师资队伍。探索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的模式,形成教育经验,发挥示范学校的导向和辐射作用。

(三)各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在校师生无涉毒行为面达到100%。

(四)通过1—2年的创建,使此项活动的覆盖面达到100%,并创建一批省、市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四、工作措施

1.创建工作要与学科教学相结合。

学科教学是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毒品的产地,毒品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毒品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创建工作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参观戒毒所、观看禁毒展览、开展社会考察调查等活动,促进知识升化,同时结合学校的社区服务点,组织学生禁毒志愿者赴社区开展禁毒宣传,利用社区单位现有资源营造禁毒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在活动中培养学生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创建工作要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

毒品预防教育是学校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因此,在行为规范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并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三观”,提高学生是非观念和审美情趣结合起来,同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结合起来。

4.创建工作要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

法制教育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通过禁毒教育专家报告,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以案例分析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以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也可以通过师生互动教育、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禁毒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5.创建工作要与“6.26”国际禁毒日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要利用每年“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教育活动,营造禁毒环境和舆论氛围,让学生成为毒品预防教育的真正主体,将课堂所学知识自觉升华为理性认识。

6. 创建工作要与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

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毒品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庭亲子活动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的方法,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习型家庭的创建与评选活动,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0月)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宣传活动,做到在校学生人人皆知,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定岗定责,确保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二阶段:创建阶段(2008年11月——12月)

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的重要意义及方式方法,加大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力度,并将宣传教育延伸到师生员工的家庭。

第三阶段:自查自评及申报阶段(2009年1月—3月)

1.自评。各学校按照创建方案抓好落实,并对照《十堰市创建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考核验收标准》(见附件1)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创建过程及达标情况、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2.申报。各学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禁毒部门提出检查验收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禁毒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分别审核签署意见,向十堰市教育局申报。申报的材料内容有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时间截止2009年3月底以前。

3、考核验收。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将从2009年4月开始组织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9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对创建成绩突出的,由市教育局、市禁毒办积极向省推荐,评选湖北省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学校成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管德育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团委干部、各年级主任、家长委员会代表为组员,分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毒品预防教育的师资培训。班主任及德育教师作为学校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主要力量,要加强毒品预防知识培训,并列入校本师资培训计划,并做到“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保证。

(三)各校要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之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探求规律,推动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附件1:

十堰市中小学创建“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

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以及省、市有关禁毒工作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考核验收标准(百分制):

一、组织保障(25分)

(一)学校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综合治理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验收。(8分)未纳入综治考核的不得分。

(二)校领导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将学生禁毒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德育课程体系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课堂,在师资、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8分)保障不力的扣4分。

(三)建立和健全校内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责任制。(4分)未有的不得分。

(四)创建机构完善,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创建方案。(5分)少一项扣2.5分。

二、设施配套(25分)

(一)学校建有禁毒教育室,配备展览挂图、视像播放设备;(10分)少一项扣3分。

(二)利用校园广播进行禁毒宣传,在学校网站开设有禁毒教育专题及讨论区;(10分)每少一项扣2分。

(三)学校有相对固定的宣传窗口。(10分)没有的不得分。

三、工作开展(40分)

(一)每学年,学校组织各年级按照《中小学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制订毒品预防教育计划,纳入各学期教学计划;(2分)未纳入计划的扣2分。

(二)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召开学校禁毒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禁毒教育工作,有会议记录;(3分)少一次扣1.5分。

(三)开设禁毒课,有禁毒教材,初中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8个课时,其他年级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授课师资有保障;(5分)每少一个课时扣1分。

(四)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通过主题教育活动、读一本禁毒书籍、参观禁毒展览、知识竞赛、班会课、团队活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5分)

(五)全校师生员工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禁毒专题教育,学校及各年级办禁毒教育板报累计不少于4期,有完整的活动资料;(5分)每少一次扣1分,资料不全的扣2分。

(六)学校成立“社区毒品预防教育学生宣传队”,定期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进社区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5分);未成立宣传队的扣2分,

(七)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及禁毒宣传,有工作记录,全年不少于2次;(10分)少一次扣5分。

(八)利用家庭教育阵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毒品预防教育。(5分)

四、工作成效(10分)

(一)学校师生员工无涉毒行为面达100%;(5分)未达到标准的不得分。

(二)在校学生基本了解有关禁毒政策、法律法规,知晓毒品的危害,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三)学校开展社区禁毒宣传活动反响好。(2分)



附件2:

十堰市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申报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学校

毒品

预防

教育

工作

情况

简述




县(市、区)

教育局、禁毒办审核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市禁毒办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