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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35:27  浏览:9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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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工业企业: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全国将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计算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主要依靠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将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10号文件精神,搞好工业经济效益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统字(1993)146号《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部对交计发〔1992〕420号文印发的《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交计发〔1992〕992号文印发的《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和《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本次修改内容与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关系密切,请各级财务部门包括企业会计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
表 号:交统工1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报单位: 199 年1-- 季 报出日期:季后10日
--------------------------------------------------------------------------------
| | |总 计|总计中| 总 计 中
|计量|代 | | |----------------
指 标 名 称 | | |(本季 |大中型|公路|水运|其他
|单位|码 | | | | |
| | |止累计)|企 业|工业|工业|工业
--------------------------------|----|----|--------|------|----|----|----
甲 |乙 |丙 | 1 | 2 |3 |4 |5
--------------------------------|----|----|--------|------|----|----|----
企业单位数 |个 | 1| | | | |
其中:亏损企业 |个 | 2| | | | |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3| | | | |
产品销售成本 |万元| 4| | | | |
产品销售费用 |万元| 5| | | |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万元| 6| | | | |
管理费用 |万元| 7| | | | |
财务费用 |万元| 8| | | | |
其中:利息支出 |万元| 9| | | | |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10| | | | |
亏损企业亏损额 |万元|11| | | | |
平均流动资产 |万元|12| | | | |
产成品存货 |万元|13| | | | |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万元|14| | | | |
平均营运资金 |万元|15| | | | |
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 |万元|16| | | | |
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7| | | | |
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 |万元|18| | | | |
工业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9| | | |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万人|20|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附件二:《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交统工12表)的三十三项指标改为二十个。取消新会计报表中已无法直接取得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发出商品等项指标。
2.鉴于修改后的财务指标已无法按原指标口径进行调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仅报本年至报告期止累计数,取消“去年同季止累计”指标。
3.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指标名称、内容和计算口径的变化,对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中的五项考核指标作了调整:
①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②将原“工业净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
③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④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
⑤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推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利息支出。
2.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生产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格计算。根据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原则,现价工业销售产值中的销售成品价值按实际销售量乘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求得,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按其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生产周期较长(指六个月以上)的机器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生产部门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不变价格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公式为:
工业销售产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或工业
性作业)1990年不变价格〕
计算报告期工业销售产值所依据的销售数量和日期,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戳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3.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是以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分别除以该项指标的全国标准值,乘以各自的权数,加总后除以总权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某项经济效益指标
工业经济 报告期数值
效益综合=∑〔------------------×权数〕÷总权数
指 数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上式中总权数为100,按照各项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下列权数:工业产品销售率为15,工业资金利税率为30,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5,工业增加值率为10,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营运资金周转率为20。
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时,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分子、分母应按报告期止累计数(如产品销售收入为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序时平均数(如平均营运资金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计算。遇有时期数与时点数对比的指标,应将时期数乘以12除以累计月数计算。
4.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报告期销售产值与同期全部工业总产值之比,反映工业产品生产已实现销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工业产品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销售产值
销 售 率 =----------------------------×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5.工业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已实现的利润、税金总额与同期的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之比,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税总额 12
利 税 率 =------------------------×------×100%
报告期平均 固定资产净 累计
(%) +
流动资产 值平均余额 月数
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利润总额之和。
6.工业增加值率:指报告期工业增加值与同期工业总产值之
比,反映中间降低消耗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增加值
加值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7.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反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成本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润总额
费用利润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8.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工业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创造的增加值,反映企业职工劳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 业 全 员 报告期止累计工业增加值 12
劳动(元/人)=----------------------×--------
生 产 率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累计月数
9.营运资金周转率:是指一定时期内营运资金完成的周转次
数,反映营运资金的周转速度。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12
=------------------------×--------
周转率(次) 报告期平均营运资金 累计月数

10.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于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按制度要求应按全价或加工费计算的价值。出口产品交货值按外贸部门实际收购价格计算,不能按外贸部门收购计划价格计算。自营出口企业以出口的实际价格计算。
11.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12.产品销售成本: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13.产品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14.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15.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16.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列出其中:利息支出。
17.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1--17项可从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取得。
18.平均流动资产:指企业全部流动资产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流动资产、月末流动资产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各月平均流动资产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9.产成品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产成品及来料加工产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所发生的支出。
20.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是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固定资产净值、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21.平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即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的净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营运资金、月末营运资金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8--21 项可从“资产负债表”中取得或计算。
22.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外购进的各种物质产品价值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运输邮电业)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购的并在本期消耗的原材料、定货者来料、燃料(扣除烧油特别税)、动力价值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修理费、仓储费等。企业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②制造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部修理费(指委托外厂修理本企业的生产、运输设备和工具等支付的费用)、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租赁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或“制造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③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租赁费、办公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产品销售费用”科目或“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④管理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可从“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查找。
23.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指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对非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广告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差旅费、展览费、会议费等。由于这部分费用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综合统计部门可根据上年这部分费用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支付给非物质
报告期支付 报告期工 生产部门的费用
给非物质生 = ×------------------
产部门的费用 业总产值 上年工业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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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第22号




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1年10月1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

二、禁火范围:全市所有林区及周边100米。

三、禁火行为:
(一)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三)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令者,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市、镇(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重点林区要设置醒目标志牌,设立检查站,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善后工作。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班电话:0857-8281590。



             



           代市长 刘建平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打牢一审基础 严防死刑冤错案

黎军


为加强对死刑判决的审查复核工作,严格掌握判决死刑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准确,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案,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新中国刑事法制进程中一件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和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直接产生深远影响。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作为中级法院,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其并非代行或减轻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一、二审的责任,而是对中、高级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办理死刑一审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死刑案件的审理,一审作为基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二审和复核程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树立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神圣感,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和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抓好一审基础工作,稳步推进死刑案件审理,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打牢一审基础,从源头上杜绝死刑冤错案的发生,我们认为,务必抓好“四个突出”,实现“四个保障”:
一、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夯实一审基础工作的思想保障
——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正确的理念就难以审理好死刑刑事案件,我们首先要抓理念建设,促使刑事法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审判规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和兼顾诉讼效率的协调,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和保证裁判公正的统一。其中,着重抓两点:
1、遵循司法规律审判死刑刑事案件。既依法惩罚犯罪,又增加透明度,通过公正文明的审判活动,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审判一审死刑刑事案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进行,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做到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河北青年聂树斌因一宗强奸杀人案被执行死刑,10年后该案真凶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引起广泛关注。经验教训表明,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办事,既要准确、及时、有力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
2、坚持服务大局审理死刑刑事案件,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死刑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死刑案件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基础,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不讲社会效果,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死刑案件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死刑这一刑罚目的实现,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的审判为人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我们要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妥善处理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目前,我国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和司法体制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保证死刑刑事案件审理的平稳过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积极稳妥,不断思索如何改革、创新,使死刑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制度等方面更科学化、人性化、公正化。
二、突出以人为本,抓好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实现稳固一审基础工作的人员保障
??要加强刑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努力提高刑事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刑事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刑事审判队伍中的政治影响和业务带头作用,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刑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中级法院刑事法官要努力加强对刑事法律理论知识、审判技能的学习,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适用法律和判决说理等司法能力。当前,我们既要进行集中培训,又要增强刑事法官自觉学习的主动性,以提高审理死刑刑事案件的水平。
??要围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严格遴选刑事法官,这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死刑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持刑事法官的廉洁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增强做一名刑事法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我们也会在工作、生活方面关心爱护刑事法官,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政治、经济待遇方面给刑事法官以足够的倾斜。
三、突出审判作风管理,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实现确保一审基础工作的法律保障
??要加强刑事法官的审判作风建设。我们一定要明确,人民法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法官应当对人民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肃执法、文明司法,通过开庭、判决、接待、判后答疑等活动,展现法官司法威严和公正无私形象,同时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要认真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要以极其审慎的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和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确保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而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决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四、突出刑事司法改革,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实现落实一审基础工作的制度保障
 ——要完善各项刑事审判制度,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落实刑事法律规定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以公开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死刑案件控辩审诉讼模式更加科学,举证、质证、认证和陈述在庭上进行,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透明;进一步试行庭前证据展示等制度,实现控辩平衡,增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有效性;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院长、庭长主动担任大要案的审判长,确保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增强死刑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死刑案件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及《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权威刊物上公布的死刑典型案例在实现量刑公正和统一方面的指导作用,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做好一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奠定一审这个基础。
??要建立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的制度。我们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引导公众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我们也将尽快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及救济问题。
总的来说,积极稳妥地抓好死刑案件一审这个基础,从根本上防止冤错案的发生,是当前中级法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好、落实好,不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历史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