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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29:18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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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适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
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 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 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 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
偿费。
第八条 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幼苗期每亩二十五至四十元,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砍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五十至八十补偿。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墙草顶、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二十至二十五元,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
按百分之二十折算。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第十条 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粪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五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五十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补偿、砖瓦窑,每座补偿五十至五百元。废井、废窑不补。一般坟墓,每座补偿十至十五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倍。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元朋一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二日所发《关于水利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充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已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198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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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古巴共和国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3月4日 生效日期1972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兄弟友谊和发展彼此间的经济互助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提供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无息贷款(每一英镑含纯金2.13281克),用来抵偿一九七一年和一九七二年两国出口合同中中国方面的估计顺差额。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从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分十年每年以平均的金额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以双方同意的商品偿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些商品的交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之间当时有效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进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各自开立贷款专项帐户,并确定有关的技术细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将八百七十五万英镑的贷款总金额由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支付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清算帐户转记到本协定第四条所述的专项帐户。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英镑含金量如发生任何变动,则第四条规定的贷款专项帐户的余额应根据变动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四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代表
     周 化 民           埃米尼奥·加西亚·拉索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和规范开立信用证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严格和规范开立信用证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一些公司在存入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试图在建设银行开出无运输单据或只提供CARGO RE-CEIPT的远期信用证,借用银行信用融通资金。更有甚者,个别公司签订假合同,根本无货物交易,只是利用此种方式骗取资金。造成我行对外付款的潜在风险,严重地损害
了我行的利益及声誉。对此,为确保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并防范风险总行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分行严禁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的信用证。如应申请人要求确需开立此类信用证,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得到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各分行开证时要严格审查进口货物证明文件及商务合同。客户在首次办理开证业务时,还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防止为开证套取资金而注册公司。
三、各分行开证时要按结算程序逐级审查,对风险较大的业务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总行有关上报审批的规定。
四、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应对已开信用证进行一次清理。分行如在本通知之日前开出过无运输单据的信用证,且至今尚未结清,请务于12月28日前将情况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19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