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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8:55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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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9日,国家商检局

各地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令一九九0年(第二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以下简称《免验办法》),将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施。《免验办法》是依据《商检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是方便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商检局要重视进出口商品的免验工作,严格按照《免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的免验工作。根据《商检法》第五条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免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只限于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于不属于此范围的不接受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验要符合《免验办法》规定的免验申请条件。在国际上获质量奖的商品必须是国际性质量评奖会获奖的商品,而不是个别国家本国的或较小区域性的,影响及权威性不大的质量奖。各局在接受初审申请时要慎重掌握并注意收集有关国际质量奖的情况和问题(包括:名称、地区或范围以及权威影响等),并及时上报国家局。
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鉴于目前尚无双边认可协议,需视今后发展情况由国家局另行布置,因此对凭此条件提出的申请,暂不接受。
对不符合免验申请条件的不应接受申请,但要给予解释。
三、《免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属于非贸易性的免验范畴,国家局授权各地商检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展品、礼品及样品的审核、批准及放行。各地局对这类商品的免验要一事一办,建立审批制度并作好登记统计工作,免验的批件由局领导签发,批件留局备案,不发给申请人。对批准免验的非贸易性物品只办理放行手续,一般不签发证书。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非贸易性物品(无偿援助,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自用物品,外交人员自用物品和以出境旅客为销售对象的免税商品等)由国家商检局审批。
四、《免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不能申请免验,这类商品主要指:
1、列入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
2、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出口电器、玩具、粮油食品、化妆品、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
3、品质易发生变化或散装货物,以及合同规定按成份、含量计价凭商检证书结汇的商品。
五、根据《免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免验进口商品的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由国家商检局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考核;要求免验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在向国家商检局提出正式申请之前,应先向生产厂所在地商检局提出初审合格后,向国家商检局申请时要附地方商检局的初审意见。各地商检局在进行初审工作时,要组织专门的班子进行工作。对制造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一定要从严掌握。在国家商检局没有下达统一的审查、考核办法前,暂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厂考核办法和认可实验室考核办法对制造工厂进行初审。国家商检局在各地商检局初审的基础上,再组织专家审查组审查。
六、获准免验的商品进出口时,各地商检局按《免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放行手续。对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各地商检局对品质可凭申请人的检验结果核发商检证书,而对重量、数量、包装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各地商检局还要按《免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获准免验进出口商品制造厂及免验商品的监督管理和抽查抽验工作,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商检局并抄有关商检局。
七、国家商检局统一设计印制免验申请表、免验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初审表(格式附后)和免验证书。申请免验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申请表。在国家商检局表格下发之前,各地商检局可根据需要按规范格式自行印制。
八、国家商检局将另文下达统一制定的免验收费标准。
免 验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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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地 址| |电 话| |
| | | | |电 传| |
|------------|----------|--------|----------|--------|----------|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使用商标| |
|------------|----------|--------|----------|--------|----------|
|产品生产厂名| |地 址| |电 话| |
| | | | |电 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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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 品 生 产 厂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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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 产 品 出 (进) 口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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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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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 附 单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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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奖证书 份 3、产品合格率证明 份 |
|2、质量认证证明 份 4、有关用户或消费者意见 份 |
|5、商检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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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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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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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验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初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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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地 址| |
|------------|------------|--------|------------------------------|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使用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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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生产厂名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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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检 机 构 对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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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检 机 构 对 产 品 测 试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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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检 机 构 初 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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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审核局公章) 审查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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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政府令273号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九年六月三日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有害生物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提高科学防治技术和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植保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七条 公益性植物保护体系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应急防治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区域特色、种植布局以及相关规范编制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网络建设计划,规划监测预报站点布局。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模种植区内设立监测预报站点。

  第九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农业植保机构负责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和预测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及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损毁或者破坏。

  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或者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迁建、改建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保机构分别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防治信息。发布信息涉及农业有害生物种类和农药配方等专业术语的,应当使用通用名称。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无偿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所需的公益性气象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发、刊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
第三章 预防治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网络、墙报、布告等形式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并组织当地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实施防治。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对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预防和治理。

  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除治,防止农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第十四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及时提出防治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实施防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激励等方式,积极扶持多种类型植保服务组织,鼓励农民开展植保合作。农业植保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植保服务组织应当配备植保专业技能人员,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提供防治服务,提高防治效果。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植保、气象、环保、公共卫生等专家定期征询意见,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中使用农药,回收、处置农药废弃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抗药性等防治要求,提出在一定区域或者时段内禁用、限用的农药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选用抗(耐)病虫品种、深耕晒土、合理安排作物布局和实行轮作等非化学防治措施,以及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防治农业有害生物。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推荐使用农药的信息,方便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查询。

  第十九条 推广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

  禁止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药和药械。

  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和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诱导或者强迫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故鉴定制度,制定鉴定处理办法。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鉴定,跨县(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四章 应急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防治药剂储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发现农业植物遭受农业有害生物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农业植保机构报告。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时,农业植保机构应当立即将灾情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植保机构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禁止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灾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农业、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交通、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植保机构对灾区进行检疫检查和灭疫处理,落实各项紧急救助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染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材料实施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及时控制、扑灭灾情。

  第二十六条 应急控制所需物资和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抗灾物资。调配、征用的物资和资金应当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扑灭后,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对灾区进行重点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恢复灾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实施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农业植保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三)组织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查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中的违法行为;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大型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交易市场以及集中交易地区设立疫情检查点,对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及时进行疫情检查。

  第三十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对外来有害生物实施监测;

  (三)监督、指导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依法履行职责;

  (四)宣传、普及农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农业植保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农业植保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植保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灾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

  (二)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控制中未及时组织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造成农业生产重大损失的;

  (三)推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情信息、预报防治信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对发生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植保机构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农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农业植保机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农药和药械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和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劳动总局



废止理由: 已被《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代替

第一章 总 则
一、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的教育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四级技术工人(指实行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是:
思想政治方面: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技术操作方面:使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完成本工种中等复杂程度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的习惯。
技术理论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要需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
文化知识方面:使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要文化课程要提高到高中水平。
身体方面: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教学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妥善安排,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教学,应该理论联系实际,以生产实习教学为主。文化、技术理论课程要切实注意加强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
生产实习教学应该尽可能地结合生产进行,不适宜结合生产的工种、专业,也应采取实习、实验、模拟等形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生产任务要根据教学的需要确定,要保证教学大纲的全面完成。
学校的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都应注意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
三、学校的规模、工种、专业设置和学制,应该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每所学校设置的工种、专业性质要相近,不宜过多,而且应该是操作技术比较复杂、技术理论知识要求比较高的。
根据工种、专业性质的不同,招生对象分别为具有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年龄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二周岁。
招收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四、学校应该具备进行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并且积极地加以改善。
学校应该按照规定配备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
学校应该有必不可少的校舍、实习实验场地和教学、生产实习实验设备。
学校应该有相应的教学文件和图书资料。
五、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搞好生产、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反对辅张浪费。承担国家生产任务的学校,要保证完成生产计划,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料、材料和燃料,降低生产成本。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为教学和生产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必须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
必须关心群众生活,实行劳逸结合,搞好集体福利事业,减轻教职员工的负担,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
六、学校由各主办部门直接领导,分别由中央和地方主管部、局归口管理,并受劳动部门综合管理。
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国家劳动总局汇总平衡,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二章 教学工作
七、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制订,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学校贯彻执行时,不得任意改变,如果必须修改或者自行另订的时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和月份的生产实习计划及文化、技术理论课的学期授课进度计划;教师要编制生产实习的授课计划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授课计划,使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九、学校全年的教学时间为四十三周,假期(包括法定节日)为七周,机动时间为二周。
生产实习教学和文化、技术理论教学的比重,原则上各占一半为宜。但有的工种、专业需要的文化和科学技术理论知识较多,可以适当扩大文化、技术理论课在总授课时数中的比重。
十、生产实习课和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学都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生产实习课每班一般二十五人左右,文化、技术理论课每班五十人左右。
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必须有入门指导、巡回指导和结束指导等主要环节。在生产实习课教学中,学生的操作练习应该结合生产进行,并且定期轮换学生的工作位置和实习作业。有些工种的课程和工序在基本操作训练阶段,不能结合生产进行的时候,允许不结合生产进行。
有些工种、专业的学生,除在校内实习外,还必须去厂矿企业等单位实习的,学校的主管部门必须指定有关企业专责协助学校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并保证学生有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实习工作位置。
文化、技术理论课的教师,必须组织好课堂教学,把课题基本内容讲解清楚,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还必须根据学生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的个别辅导,适当布置和细致批改学生的作业。
十一、加强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建立和健全考核制度。各门课程都必须加强平时考查,认真组织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及时评定学生成绩。
十二、加强教学检查工作。学校领导人员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通过听课、参加教学研究、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地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和学生对所学知识、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十三、加强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应该按照工种、专业和课程的不同,分别组织教学研究组。教学研究组的工作,应该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措施,研究教材内容、教学方法,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总结交流教学工作经验。组织教师学习业务技术。
十四、必须做好实验室、专课教室、图书馆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并且根据需要,充实仪器、教具、图书和有关技术资料,逐步实行电化教学。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十五、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根据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教育方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团结,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
十六、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认真地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完整地、准确地领会和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自觉改造世界观。
十七、要认真地传达学习党的决议和指示,经常对教职员工进行阶级教育,路线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时事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作风的侵蚀,勤奋学习,为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全校师生的思想情况,深入细致地解决思想问题,表扬好人好事,防止和克服不良倾向。
十八、要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热爱劳动,热爱本专业,勤学苦练,学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
教育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养成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和作风。
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合学生和青年的特点,要坚持说服教育的原则,着重正面启发诱导,防止简单粗暴的做法。
十九、经常了解考核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学习情况和技术水平,做好学生操行评定的工作。学生操行的评定,一个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评定操行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评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优点、缺点,帮助家长了解子弟的情况,鼓励学生不断上
进。评语应该首先肯定学生的优点和在本学期中的进步表现,同时要适当地指出他们的缺点,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写评语要实事求是,并且要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评语应该告诉本人和通知家长。

第四章 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二十、学校的生产任务,由主办部门安排,列入国家生产计划之内,主要依靠学生在生产实习中完成。生产的品种应该根据教学的要求确定,并且力求稳定。产品批量、生产周期同教学需要、教学进度应该相适应。
二十一、学校必须根据生产实习计划,相应地制订辅助工人的生产计划、协作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财务计划。同时要做好统计工作,为改进教学工作和生产管理提供切实可靠的资料。
二十二、加强技术管理。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图纸与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要制定设备维修计划,定期检查和维修机床、工具、夹具、量具等设备,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适用。
要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 技术水平。要有计划地添置先进的生产实习设备。师生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确有成效的,应该给予奖励和表扬。
二十三、必须加强物资管理,建立原料、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移作他用。
二十四、学校必须严格履行签订的经济合同。要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防止和纠正单纯追求产量,忽视质量的倾向。
实行学生、教师、检验员三级检验而以检验员检验为主的产品检验制度。检验员既要严格检查质量,又要积极协助教师分析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对于原料、材料、燃料和备品的质量,也应该严格检验。
二十五、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学生和辅助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以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切实照顾女师生员工的生理特点,注意他们在经期和女教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二十六、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纪律,一切开支必须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根据学校生产特点进行成本核算与定额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
学校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有生产收益的学校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上缴和留成。

第五章 教 师
二十七、教师的根本任务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教好。教师应该认真备课,精心讲课,深入辅导,细批作业,经常考查和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不断提高教学
质量。生产实习教师还必须做好学生生产实习的准备工作,检查生产实习场所的安全设施,组织学生按时完成生产实习计划。
教师必须关心和爱护学生,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且要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和教育学生。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二十八、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的政策。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职学习或者离职进修,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活动。
二十九、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的工资级别的评定和调整工作。优秀教师可以越级提升,不受学历、教龄的限制。对于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职员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法失职的教职员工
,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三十、学校必须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文化、技术理论教师的任课时数,根据所任课程、年级的不同分别确定,一般每周担任十二节至十六节课。担任教研组长和班主任的教师,每周任课时数应该少一些。对教师担任的课程应该尽可能地不予变动。生产
实习教师应该固定在一个班级,不要轻易变动。

第六章 学 生
三十一、学生要努力做到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地发展。要努力提高无产阶级的政治觉悟,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要为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技术,努力学好功课,锻炼身体,把自己培养锻炼成为
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熟练工人。
三十二、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马列、毛主席著作学习和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贯彻自愿原则,同时要安排适当,防止负担过重。
三十三、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凡经录取的新生,应该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退学。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应该取消学籍。学生入学
后三个月内发现不适合继续学习或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可令其退学。
技工学校的学生,非经省、市、自治区以上劳动部门的批准,不得提前毕业分配工作或者随意抽调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劳动。
三十四、对于在道德品质、学习、生产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表扬、记功和颁发奖状的奖励,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品。对于严重破坏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分别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开除学生学籍和责令学生退学,应该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并且报告主办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十五、学生学习期满,经过毕业考试,成绩及格才能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毕业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只发肄业证书,按学徒工最后一年待遇分配工作。

第七章 行政工作
三十六、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生产等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学校应该建立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学校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都应该提到校务会议上讨论。
三十七、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以及教导、总务、财务等机构和实习工场。实习工场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划调度、供销、技术、检验、机修、工具材料保管等人员,或者设立若干职能组,协助实习工场负责人组织生产实习。供销任务比较大的学校,可以单独设立供销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到人人分工明确,事事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八、学校必须办好食堂。食堂要实行民主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杜绝贪污浪费,努力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
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身体,防止疾病,增进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注意对校舍和其他公物的保护和维修工作,保持学校环境的整洁。
三十九、学校教职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教职员工的探亲假以及回家探亲往返车船费,按照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实习工场工作人员和生产实习教师、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学校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深入到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去,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扬民主,事实求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学校切实办好。



197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