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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7:15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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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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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


(2003年7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法规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作如下修订:一、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的修订1.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设立旅行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的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受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3.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经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或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任何人不得从事有偿导游活动。”


删除第三款。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星级饭店加收服务费,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告示。”


5.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旅行车(船)队、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管理实行公告制度。”6.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旅行社或其他从事旅游业务企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7.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修订1.第一条中“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修改为“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2.第七条中“专利侵权行为”修改为:“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第(一)项中“制造、使用、销售”修改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3.第八条中“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修改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4.删除第九条。5.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6.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专利管理机关书面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应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7.删除第二十条。8.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9.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所涉及的技术被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被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0.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冒充专利”修改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


12.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


13.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专利或故意为他人冒充专利提供条件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或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张碧波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趋加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应进一步强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建设的需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腐败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无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抱有相当高的积极期望。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的工作重点。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鲜有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中纪委查处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使我国处在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节和化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不到位”上:

  (一)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二)监督能力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加大力度。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检察人员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多,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三)人才培养不到位。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不仅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发展,也是“等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具有执法权威、同行认可的法律人才,如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还谈不上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发挥。人才问题使基层检察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机制不到位。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份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五)检务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检务保障经费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检察人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而且,基层检察院为了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不得不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最终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和高度重视同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比较低,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程度不高,侦查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严重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措施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执法理念、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体制机制等入手,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当前要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开放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得检察机关服务的形式、途径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基层检察院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要树立全面正确的大局观和服务观、:一是树立更加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也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二是树立立足职能的服务观。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和程序行使检察职权,消除脱离职能搞服务的观念和做法;三是树立平等的服务观。树立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服务、平等保护的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执法为建立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树立对群众的服务观。淡化检察机关“衙门”色彩,改变那种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的观念,把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当中,把实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
  (二)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基层检察院要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由于职能和地位的特殊,既要监督别人,又要事事求人,“在夹缝中工作,在矛盾中生存,在困难中发展”,基层检察院尤其需要通过协调创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既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又要正确处理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做到配合不忘职责,监督不伤感情。
  (三)增强人本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的管理,对干警生活、学习及八小时之外的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从改变行为习惯入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培养干警逢先必争、见旗就扛的精神,强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理念,让干警在工作中体会到优胜劣汰;建立起以人的能力、素质和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的工作成绩,并与经济奖励、评先树优、晋升职称等挂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室之间、岗位之间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通过继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实行“一案三卡”案后回访、聘请人民监督员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加强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使各项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要坚持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后勤保障机制改革,全方位强化对检察工作和办案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能力。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需要,着眼于实施信息化战略,以实现网上办案为目标,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使规范执法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办案动态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大力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实现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管理各项检察工作的目标。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干警积极学习信息网络知识,培养一批既熟悉检察工作又精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