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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3:03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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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6月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户账号的,须经监管部门确认并公布,同时预售人应当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项,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存入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帐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需提交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帐单(缴款回单)。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八条 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除5%的不可预见费用外,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根据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的土地出让费用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等;
  (二)用于支付税款的,应当提供税收缴款书;
  (三)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费用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四)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拨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应当提供土地出让费用缴付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六)申请拨付5%以内的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预售人对每一份通知书只能签开一张与之记载事项完全一致的支票,不得一份通知书对应签开多张支票。
监管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
第十一条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预售人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接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文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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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一号)
煤炭工业部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造成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特指令如下: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改革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在思想上、工作上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改革越深化,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越要加强。必须在坚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决不能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
安全。务必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都要继续坚持安全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分层次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企业内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矿务局(矿)的行政正职
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技术主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负责;各区队、班组长是本队、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业务部门也要落实好业务保安责任制。
第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和现场,坚持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坚持下井检查制度;区队干部坚持现场安全生产盯岗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加强现场安
全生产指挥和管理;要整顿劳动纪律,坚决制止“三违”。
第四,坚决控制重大事故。要把控制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全面落实好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矿井通风、局部通风、瓦斯检查、火工管理、放炮工艺等工作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违章放炮、空班漏
检、无计划停电、停风无措施排放瓦斯等。要加快火工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五,努力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要管好用好现有安全技术装备,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保证安全技措费用的必要投入,对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落实综合治理瓦斯费用。
第六,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利用安全培训中心和矿安全教育室,分层次、分岗位、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严格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七,严格安全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各煤矿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这两个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措施。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安监人员,保证安监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重奖重罚。对“三违”人员以及因严重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八,加强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乡镇煤矿和其它小煤矿进行清理整顿,制止乱挖滥采;对不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起码条件的矿井要停产整顿;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矿井;坚决制止超层越界开采
,处理好大小矿之间关系,保护国家煤炭资源。



1993年5月15日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平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19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