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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08:27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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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云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保障部分患慢性病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经本试行办法确定,在我市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第三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要连续参保6个月后,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纳入范围,以下简称参保人),可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第二章 门诊特定病种和待遇申请



第四条 以下疾病及其治疗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一)类风湿关节炎;

(二)高血压病(Ⅱ期);

(三)精神分裂症;

(四)癫痫;

(五)白内障(手术);

(六)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七)帕金森病;

(八)冠心病;

(九)慢性心功能不全;

(十)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十一)糖尿病;

(十二)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十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十四)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十五)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血友病;

(十八)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十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二十)恶性肿瘤;

(二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第五条 患有本试行办法所列特定病种的参保人,需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我市的二级以上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簿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的疾病诊断结果有可疑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作为参保人申请相应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六条 经核实参保人递交的资料符合所申请的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请人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选择并确定2家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特定病种门诊就医机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特定病种标准确定并告知参保人当年度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从登记备案日期的次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经选定门诊就医机构,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需变更门诊就医机构的,应于每年6月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下一社保年度首日起生效。

第七条 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复查制度。复查间隔期根据不同病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复查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参保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仍符合所申请病种的,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如体检结果不符合所申请病种的,则停止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规定额度报销:

(一)在参保人已申请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二)因异地定居或者常驻异地(连续一年以上),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门诊就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治疗用药及诊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合,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该疾病治疗不相符合的药品及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支付特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在规定限额内的报销费用一并计算在该社保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内。

第十二条 根据特殊病种门诊需求特点,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各病种类的限额标准见附表);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热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费用按85%支付;其他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从享受待遇之日起,参保人可在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在有电脑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由联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每月结算一次,当月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于次月申报报销。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病历、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有检查、检验的需提供检查、检验报告单)、银行存折账号,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从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发生的次月1日起计算,参保人超过3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作自动放弃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待遇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提出申请当年度不足12个月的,按剩余月份计算本年度特定病种门诊医保待遇实际限额(公式见附表)。

第十五条 参保人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时,以限额标准高的一种疾病确定其待遇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坚持标准,规范诊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医务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经支付的医疗保险金,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该医务人员的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及治疗资格。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伪造、变造或涂改体检(诊断)证明、处方、单据等有关医疗资料,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骗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费用收据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

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表



附件:

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表



序号
疾病名称



报销

比例
统筹金支付限

额标准

(一年度计)

1
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
A类
65%
4000元

2
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

3
精神分裂症

4
癫痫

5
白内障(手术)

6
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7
帕金森病
B类
65%
4500元

8
冠心病

9
慢性心功能不全

10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11
糖尿病

12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13
肝硬化(失代偿期)
C类
65%
5000元

14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5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16
再生障碍性贫血

17
血友病

18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19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诊疗)
D类
85%
50000元

20
恶性肿瘤

21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类
85%
70000元

特定门诊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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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四日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规范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阳澄湖大闸蟹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生产、加工、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单位与个人,以及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澄湖大闸蟹”是指, 以“阳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原产地域范围内,经认定基地养殖,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中华绒螯蟹。

  第四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五条 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特定名称的,应具备有一定的品牌基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阳澄湖大闸蟹》的规定,并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六条 非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中华绒螯蟹,不得称为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禁止伪造冒用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禁止在阳澄湖大闸蟹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沿湖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八条 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委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沿湖县级市(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委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保护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养殖环境、技术工艺、产品质量、产品数量、标志标签、包装和市场等进行管理。

  (四)受理养殖者提出的阳澄湖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 建立、管理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管理需要的整体事项。

  (六)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范围内,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别成立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事处原则上由县级市(区)质监、农林、工商和市阳澄湖渔政站、阳澄湖警务站、阳澄湖蟹业协会等部门组成,具体方案报保护委批准后履行职能(部门具体职能见附件)。保护委根据办事处管辖面积和管理实绩进行考评,实施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三)养殖户和销售公司产品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四)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五)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养殖证书等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六)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登记汇总,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并及时报保护委。

  (七)保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阳澄湖大闸蟹生产环境应符合无公害要求,按标准养殖,并建立养殖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购阳澄湖大闸蟹,应当验明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养殖凭证,建立相应的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场地、检验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经销阳澄湖大闸蟹,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阳澄湖大闸蟹的养殖、加工、销售、储运过程,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 经指定获得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阳澄湖大闸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实行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专卖销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合适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符合相应要求的储藏条件。

  (三)经企业申请,保护委考核后,取得专卖店证书和铜牌。

  第十八条 从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办事处内部职能分工

  一、质监部门:

  (一)做好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牵头、协调工作。

  (二)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打击不法行为。

  (三)依法对阳澄湖大闸蟹产品质量监测、包装、标识等进行监督。

  二、农林部门:

  (一)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的选址、筹建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工商部门:

  (一)依法规范市场上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行为。

  (二)依法对假冒阳澄湖大闸蟹等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

  四、阳澄湖渔政站及所属分站:

  (一)阳澄湖大闸蟹养殖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身份名称、水域位置、网围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

  (二)阳澄湖大闸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五、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一)阳澄湖大闸蟹经营者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品牌信誉、收购来源、数量、日期等信息数据。

  (二)组织实施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质量、等级等的验收工作。

  (三)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需要监控管理的信息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

  六、阳澄湖警务站:

  (一)维护阳澄湖大闸蟹渔业生产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中转站)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7〕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新形势下对劳动模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重视和关怀,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市职工为我市二次创业建功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粤办发〔1997〕28号文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此项
工作。
二、建立健全劳动模范评选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实人员。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随时掌握、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作好劳动模范工作提供及时、
准确的资料,使劳动模范工作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
三、粤办发〔1997〕28号是省委、省政府首次颁发的关于劳动模范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对劳动模范政策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单位要加强对文件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劳动模范熟悉掌握文件有关精神,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深府〔1997〕215号文件就我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落实。对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劳模和下岗劳模的生活状况,要开展专题调查并及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广东省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总工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授予的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命名表彰
第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的命名表彰工作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广东省劳动模范、广东省先进工作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两种荣誉称号同等待遇(以下统称劳动模范)。
第六条 建立广东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制度。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主持、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审批广东省劳动模范,审议全国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审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省劳动模范奖励办法,以及其他需要确定的重
大事项。
第七条 在筹备和召开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期间,设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省总工会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省劳动模范工作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表彰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解决。

第三章 评选表彰条件和名额
第九条 省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三)在发展“三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四)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进外来资金、技术及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五)在发明创造、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比赛中作出显著贡献。
(六)在能源、交通、通讯及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工程建设中作出显著贡献。
(七)在科研、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中作出显著贡献。
(八)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九)在开展“五创”(创新、创先、创优、创佳、创文明)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劳动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
(十)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第十条 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时可按照第九条制定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省劳动模范名额控制在全省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其中工人、农民劳动模范占劳动模范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及兼顾各行各业。
第十三条 省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市劳动模范中选拨;全国劳动模范从省劳动模范中推荐。
第十四条 评选推荐省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应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二)在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县(市)党委和政府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经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省有关产业部门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审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
(四)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劳动模范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对省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遇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单位协商解决。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触犯刑律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第十八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机关收回其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省和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管理。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处理有关事项;拟定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工作方案及全国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方案,以及省
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产业与地方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全省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总结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二)发挥劳动模范作用,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人选。
(三)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通过劳动模范协会、联谊会、座谈会等,倾听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保持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省各有关产业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参照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19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