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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0:01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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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07〕1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我部决定从2007年下半年起实行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这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将大大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和医疗救治提供动态卫生信息,发挥信息对制定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咨询和引导作用。为做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做好网络直报准备工作

(一)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完成本地区数据采集任务。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系统建设参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技术规范》(见附件1)。

(二)要求统一系统软件、统一信息分类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规范。我部开发了《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软件,供各地建设直报平台和数据中心使用。为保证部、省两级信息上传下达畅通,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采集国家卫生统计数据。

(三)要求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省级直报平台安装及测试任务,10月份完成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省级直报平台由软件开发商统一负责安装。

(四)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要求各地于2007年10月15日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二、直报工作安排

(一)直报时间及内容:

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村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即1-9月份)合计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本地区季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月5日前将本地区2007年年报数据上传卫生部。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二)直报单位及人员:

直报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直报人员为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三)直报流程: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省级数据中心将本地区数据上传卫生部数据中心。

(四)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直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为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报单位要遵照《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7]第 号),及时完成各项直报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直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报工作的业务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直报工作制度,人事、财务、设备部门要配合直报人员完成卫生人力、财务和设备数据上报。

(二)配备直报人员,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要求省级直报平台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我部拟于2007年8月下旬举办直报系统软件省级人员培训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直报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最迟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保障直报工作经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直报工作经费(包括系统运行维护、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和通讯等费用)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省级直报平台是省级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所需的表单设计工具等由我部统一组织采购,费用由各省支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配置直报用计算机,完善上网条件。

(四)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直报工作通报制度,对及时准确直报数据且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拒报、迟报、漏报以及数据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我部拟于明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并通报其结果。

统计信息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础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工作的领导,落实网络直报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使全国统计信息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操作技术规范.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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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受理最底级、逐级复查复核”的要求,完成信访三级终结程序。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信访人应向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它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应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政府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其中,向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复查(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须载明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应要求申请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
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的,支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处理不适当的,可责令作出原处理(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被责令重新处理(复查)的,原处理(复查)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复查(复核)的事项、结论等。复查意见书应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九条 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本机关公章报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
由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其行政首长审定后,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出具。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复查(复核)办理卷宗由承办单位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带回,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2.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前须加盖“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0001号

对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复核意见送达复核请求人前须加盖“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讯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侦查方式。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普通类型犯罪案件,有其所特有的隐秘性和智能性,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不会留下太多的物证、书证,尤其是贿赂型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更是单向、直接甚至口头联系,通过多种类型的证据相互佐证构建证明体系往往具有很大难度。这就决定了通过讯问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正式开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试点推广。从推广的情况看,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确实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被讯问人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持,但另一方面,无疑也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问题。2013年初,新修改的刑诉法就将正式实施。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一规定更加明确的肯定了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对制度实施设置了更为严谨周密的程序。面对这一形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必要及时总结前期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镜头下讯问”的水平和能力,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真正有效的服务于侦查工作。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从2005年至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经过了七个年头。在开展过程中,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和办案需要,创新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实践,也积累了很多好的做法。但由于这一制度是从根本上对以往的讯问形式进行改革,许多方面还缺乏长期性、制度化的标准,这就催生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

  1、同步录音录像程序不严谨

  在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相对系统的工程,并不是有些侦查人员所想象的只是架起一台摄像机那样简单。事实上,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包括了前期的录像装备和人员配置、讯问前的告知、过程录像控制、讯问遥控指挥、讯问后的确认签字和封存,以及之后录像光盘的保存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是制度运行中的关键一环,不可偏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侦查人员对该制度的片面理解,往往做不到严格遵循录像程序。有的讯问前不进行录音录像告知;有的讯问后不完成光盘的封存手续,导致录下来的光盘丢失或损坏;还有的光盘不经被讯问人签字确认,导致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这就造成在讯问中虽然形式上已经录音录像了,但录下的光盘存在程序瑕疵,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录审工作划分不明确

  根据高检院规定,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执行严格的“录审分离”制度,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不得再担任讯问人,参与讯问的人员也不得自己进行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方面是保证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客观、真实,另一方面也是防止自审自录,提高同步录音录像材料的证明效力。但由于工作中常常出现一定时间段内开展多次高密度讯问的情况,以及基层检察技术人员不足等客观原因,很多讯问人员同时还承担起了录音录像职责,这就造成了录音录像材料不能有效、客观的反映讯问全过程,甚至为个别讯问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创造了便利。

  3、镜头下开展讯问的水平不高

  客观而论,大多数人都存在对摄像机的恐惧和排斥。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种现象,有些人平时讲话很流畅很有条理,但一旦面对摄像机镜头,就紧张的语无伦次,甚至面红耳赤,无法自如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我们职务犯罪侦查干警也是普通人,面对同步录音录像的镜头出现紧张、焦虑的情况是很正常的,尤其是在镜头下进行讯问这一要求高精确、高严谨、高智能的工作,就更容易受到心理作用的影响,导致讯问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有效掌控讯问节奏,导致讯问过程拖沓,施问重复。二是不能合理安排讯问内容和重点,该问到的内容问不到,该重点问的问题没有有效突出。三是不能正确使用讯问方法,在镜头面前或者患得患失,不敢大胆施问,或者过于冒进,甚至出现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现象。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面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入查摆问题出现的原因,并且针对各项问题拿出必要的解决办法,才能真正彻底的解决问题,推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下几点。

  1、对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不到位

  一项制度贯彻施行的好不好,关键在于态度。可以说,录音录像制度之所以在当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很多干警对这项制度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认识。在前期试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中就发现,有的干警认为在讯问时录音录像是“干扰”了讯问,是在“制造麻烦”,使本来就具有难度的讯问更加难以进行;有的干警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不是自侦部门的工作,和侦查讯问的关系不大,“他们录他们的,我们问我们的”,不能将同步录音录像与侦查有效结合起来,无法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干警则盲目的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人员的约束,是侦查人员的“紧箍咒”,看不到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工作的推动作用,于是对这一制度消极抵制,能不录就不录,能少录则少录。这些观念和看法都是极其错误的,既不符合当前侦查工作的实际,也不符合新刑诉法的要求。

  2、对同步录音录制度的学习实践不够

  就像刚才所说,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包含一整套工作规程和工作步骤的复杂工程。这其中,既有我们之前讯问过程中就或多或少接触过的如讯问告知、侦查指挥等工作内容,也有如何在镜头下有效开展讯问、讯问后光盘的封存和处理等一系列崭新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这一制度,扎扎实实的搞好模拟演练和实践应用,才能有效胜任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看,这种学习和实践显然还远远不够,还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从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解方面,还是对该制度所要求的工作步骤和技术细节掌握的熟练程度来看,无疑还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空间。

  3、缺乏规范、科学的讯问技巧

  很多侦查人员反映,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往往具有较于普通讯问更大的难度,好像镜头面对着自己的时候就很难正常讯问了。这种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客观上确实是同步录音录像带给讯问人的心理影响所造成,但更重要的方面,还是讯问人的讯问技巧不够,讯问手段不科学造成的。现实中,有的侦查人员惯于“红脸白脸”式的传统讯问方法,或者“一吓二哄三咋呼”的讯问三板斧,事前不列讯问提纲,不做讯问预案,讯问中又不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讯问策略,这就必然导致讯问工作的失败。诚然,同步录音录像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心理,但如果具备了较强的讯问工作能力和技巧,这种影响是完全可以克服的,是不足以成为导致讯问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的。

  三、有效开展“镜头下讯问”的几点措施

  1、提高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认识

  有效促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法、有效实施,提高认识是关键。针对一些干警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抱有的不理解、不支持等错误态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政策学习,促使干警真正认清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工作开展的巨大作用,一方面从心理上由排斥实施转变为主动实施,自觉的将搞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侦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另一方面,从业务上提升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水平,保证镜头下能问,设备前能录。

  2、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

  任何一个新制度的有效实施都需要经历从接纳到逐步熟悉再到熟练运用的客观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更是如此。要不断加大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学习实践,定期举办专项培训班、录音录像技能比武、录音录像状态下的模拟讯问等活动,以练促学。要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自侦干警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引导干警依法做好工作。要重点培养一批同步录音录像专家型人才,挖掘典型,切实提高制度实施的水平。

  3、采取措施有效提高侦查讯问水平

  讯问的好不好,关键看水平,那种将讯问失败归结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态度是错误的。要不断着力提升干警的讯问能力和讯问技巧,通过岗位练兵、“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多种途径和载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活动。要推行讯问提纲制度,督促广大干警养成讯问前制定讯问提纲的良好习惯,对讯问的方式、问话内容、主要突破点、讯问路径等进行事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心中有数。要促使干警牢固树立依法进行讯问的理念,严格杜绝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办案的情况,保证每录出一份光盘都可以作为证明案件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