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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03:41  浏览:8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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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4]421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㈠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㈡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㈢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㈣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具体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即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鉴定范围及程序:
㈠ 鉴定范围:
⒈ 原已实行个人所得税预征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⒉ 上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企业,具体为: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㈡ 鉴定程序:
⒈ 纳入鉴定范围的企业应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鉴定表)。
⒉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⑴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鉴定表进行审核,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 鉴定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时,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内容逐项审核,签署意见。
⑶ 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另一份送达企业执行。
⑷ 各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确认工作结束后,应将工作情况汇总,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汇总表》(附表2),上报市局。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对原已鉴定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次年可不再重新认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当年新办企业原则上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新办企业提出要求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进行鉴定;新办企业次年按规定进行鉴定。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的,如有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第八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 5-20
商业 5-20
建筑业 7-20
房地产开发业 15-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 25以上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企业不能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业务项目的,按其经营项目行业从高核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企业年度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㈠ 实行改组改制的;
㈡ 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㈢ 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㈠ 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申报纳税;
㈡ 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㈢ 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或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时,应按规定填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十二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核定征税的企业,其以前年度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给予抵补;经批准恢复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含核定征收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可用查账征收后当年和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有关规定在剩余年度进行弥补。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各企业在征收方式上分别有采取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认真、规范、及时做好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㈠ 各局应全面分析、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㈡ 各局要严格按照核定征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核定,要做到鉴定准确、依据充分、确认及时、程序规范,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㈢ 各局要做好与TF2000系统的衔接工作,及时进行资料登记变更,辅导企业按核定的征收方式正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㈣ 稽查部门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稽查力度。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查实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企业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稽查情况通报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将其征收办法变更为核定征收办法;查实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有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税局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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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鹰潭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确保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以下简称政府信箱)是建立在鹰潭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以政府市长电子信箱(以下简称市长信箱)为总协调和总监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部分单位公开电子信箱(以下简称单位信箱)组成,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专用公开电子邮箱体系。
(二)公开信箱的主要职责是了解社情民意,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排忧解难;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拓宽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公开信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办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归口办理、集中公示、统一监管”的制度。市信访局负责总协调、总监管和市长信箱邮件的办理。各单位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在鹰潭市政府网站上建立公开电子信箱运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以确保各单位之间实施网上交互,并为该项工作的网上运行监管和考核提供支撑。各单位的公开信箱统一设立在此系统上,各地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的信箱接办件情况实施领导监管、专人负责,市信访局负责业务指导、督促,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单位已在其他网站或电子邮件系统设立的部门(或领导)公开信箱必须转接到统一分配的公开信箱的访问入口上。各单位公开电子邮件的受理、处理、转交和回复等,均通过管理系统专用程序办理。
二、邮件递交
(一)市民登陆鹰潭市政府门户网站,点击“市长信箱”栏目,选择市长公开信箱或各单位信箱后,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完有关内容,即可提交邮件。
(二)市长信箱和各单位信箱收到的电子邮件,通过管理系统,按照统一办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邮件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2.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3.需要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职责处理的有关事宜;
4.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5.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
涉及以下内容的邮件不属于公开信箱受理范围:
1.属于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行政公文的办理;
3.各种恶意攻击性邮件;
4.内容重复、空泛或无实际意义的;
5.各类商业广告。
(二)受理登记
1.收件。各单位信箱管理部门专设工作人员应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收阅本单位公开信箱的邮件,做到日积日清。
2.分类。一是根据来信性质,可分为建议、求助、投诉、咨询和其他五种类型;二是根据来信内容涉及领域,可分为水电气、教育、治安等若干类型;三是根据邮件内容涉及地区,对邮件进行地域划分;四是根据受理范围,可分为有效件(受理邮件和掌握邮件)和无效件。前三种分类均由管理系统自动提供选项,由来信人在填写邮件时自行选定。工作人员阅件时应对信件的归类及内容进行审阅,并修正错误。
3.登记编号。各单位信箱办理责任人员进入公开信箱处理系统登记受理栏后,应逐件阅读,对受理邮件进行登记编号(掌握邮件应存档备查,无效邮件可予以删除)。登记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邮件文号,并自动归入“拟办邮件列表”显示邮件信息。在邮件办理过程中,按照“一件一号”原则,始终以首接单位文号为准,不再另编文号。
四、立项处理
根据邮件内容,可选择以直办、交办、转阅、呈办、掌握五种方式对有效邮件进行处理。管理系统已实现了市长信箱与单位信箱之间以及单位信箱与单位信箱之间的网上办件交互。各单位与其下属单位之间的网上办件联系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行建立。为方便各单位邮件办理的批阅处理,管理系统同时提供直办单、交办单、转阅单、呈办单的转换打印功能,经办人可以纸质件方式对邮件进行内部流转处理。
(一)直办:即首接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处理答复,或交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处理。
处理:在管理系统“拟办邮件列表”的“处理方式”中选择“直办”,以“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处理单”为载体处理邮件,并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二)呈办:即将邮件报送本单位领导阅示后处理,或各单位信箱将邮件报送市长信箱协调处理。
处理:在管理系统“拟办邮件列表”的“处理方式”中选择“呈办”,以“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呈办单”为载体提出呈办意见,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阅后处理。需报送市长信箱协调处理的邮件,可以“呈办单”形式通过管理系统网上传输到市长信箱。根据需要,可以将“呈办单”转换为“交办单”,按照交办邮件处理程序进行交办。
(三)交办:即首接单位将邮件转交其他部门办理。包括市长信箱交单位信箱办理和各单位信箱交其下属部门办理。
处理:在管理系统“拟办邮件列表”的“处理方式”中选择“交办”,以“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交办单”为载体提出拟办意见和承办要求,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以网上传输(市长信箱)、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转交有关单位处理。邮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四)转阅:即首接单位将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邮件转请有关单位处理。包括市长信箱向单位信箱转阅,也包括单位信箱间的转阅。转阅件不要求首接单位答复。
处理:在管理系统“拟办邮件列表”的“处理方式”中选择“转阅”,以“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转阅单”为载体提出转阅意见,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阅后,以网上传输、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将邮件去向告知来信人。邮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五)掌握:由受理单位将邮件存档备查,作为情况掌握或信息收集,不予登记编号。
五、退件
若收到交办、转阅、呈办有误的邮件,接件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传输、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将邮件退回来件单位,并说明退件原因。单位之间对交办、转阅邮件的管辖存在异议的,由收件单位提请市长信箱进行处理。
六、回复、反馈
(一)凡要求书面回复交办单位的邮件,应按照“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承办回复”格式要求回复或正式行文回复。
由于市长信箱与各单位信箱之间实行网上交互,各单位信箱应定时在线收取市长信箱和其他单位信箱交办、转阅的邮件,并按要求处理回复。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回复,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延时及告知来信人并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
(二)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邮件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反馈邮件办理情况。
七、催办、退办
(一)对超过回复或答复时限而又未说明理由的邮件,由交办单位下发“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催办单”,进行催办。市长信箱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催办,同时在系统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并自动显示累计时间。
(二)承办单位回复件不符合要求的,由交办单位下发“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退办单”予以退办,并注明退办理由和重办要求。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重新办理回复。市长信箱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退办,同时在系统公示栏中进行公示。
八、答复
各承办单位收到邮件后,应及时办理,并通过电子邮件答复来信人;对属于信访事项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递交、转送、交办的电子邮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信人,信访事项受理后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答复、复查、复核。
九、公示
邮件办理完结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敏感性较强的内容外,承办单位经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后,均应如实在鹰潭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管理系统提供网上办结邮件公示功能。
十、工作通报及考评
市信访局利用公开信箱处理系统对各单位公开信箱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定期抽查各单位信箱的收阅及办理情况,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考评。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省政府令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
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省计划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采购下列机电设备,必须实行招标:
(一)项目的机电设备投资总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二)单台(套)机电设备投资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机电设备;
(三)依照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招标才能进口的机电设备;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的机电设备。
第六条 采购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机电设备;
(二)使用过的机电设备;
(三)国内外只有独家企业能够生产的机电设备;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机电设备。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和鼓励以招标的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由采购者自行决定。
第八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或者有限竞争性招标方式,以竞争性招标方式为主。
进行竞争性招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有限竞争性招标,必须邀请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由依照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招标资格,并经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具备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不具备招标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在机电设备采购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机构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受招标委托后,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共同确定标底。
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针对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者说明时,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之日十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购买人。该书面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参加机电设备投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七条 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内容虚假,或者实质性内容不完整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改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加盖印章、签字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未按规定密封的;
(四)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开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商招标人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工作,并在评标后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优选方案,由招标人根据中标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和落选投标人分别发出《中标通知书》、《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定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转让合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处以设备投资额千分之二的罚款。但罚款数额超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会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招标机构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中标服务费。
机电设备招标定标后,招标机构应当自定标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落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招标人、中标人的招标、投标保证金。
机电设备招标开标后,招标人撤销招标或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赔偿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