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57:21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玉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玉林市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被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社区或村民小组),以实际被征地土地承包的农户计算,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的居民。

(二)被征地农民是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办理,实行“即征即保”办法。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即坚持生存和发展相适应;

(二)保障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

(三)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步;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状况实施不同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阶段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而定;

(五)玉州、福绵两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待遇、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及管理。

(一)实施范围

从土地被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之日起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条件标准和时间

1、符合养老保障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经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编核上报,市级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我市市辖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

年龄段
缴费

年限

(年)
缴费

总额

(元)
其 中
保障待遇

标准

(元/月)

集体个人

70%(元)
政府补助

30%(元)

男性60周岁以上

女性55周岁以上
10
28000
19600
8400
250

男性16-59周岁

女性16-54周岁
12.5
35000
24500
10500
300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后,未到领取养老保障金待遇年龄前死亡或领取年度不足10年的,其个人帐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到达领取待遇年龄的,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6、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凡符合条件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在获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还给投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后进城务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续缴的办法缴足,直至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为止,并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基金退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7、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统筹地领取养老保障金,申请退保的将其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三)缴费标准

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的年龄段缴费标准缴费。

(四)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70%,政府部分30%。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主要从被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缴交,不足部分由个人和集体补足。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方式

1、被征地时,已到或超过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以及55周岁—59周岁的男性, 50周岁—54周岁的女性,根据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所列缴费额一次性缴足。

2、被征地时,已达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一览表所列的个人应缴养老保障费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无能力一次缴纳的,经与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费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在申领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时,必须全部缴清。

3、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六)帐户模式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相结合,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帐户。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具体操作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出具体规定后再定。

(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财政部门开设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全部缴入同级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前由市农保经办机构通过市基金收入户统一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政府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 经办机构设置、职责、办公经费来源。

(一)机构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原设置的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编核上报投保人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核准;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障待遇的编核上报及发放。

(三)市、区两级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医疗保障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我市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负责属地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调查、统计、审查和上报工作,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经办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收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筹集和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市、区两级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市、区两级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工作;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负责基本养老保障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国土资源、市财政等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逐级上报。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地的,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制订实施。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76号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和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实行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自防自治、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温州市公安局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市政园林、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工商、物价、财政、税务、质监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组建市区警务查报站。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检查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五)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六)及时受理、处置和救援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与交通治安分局、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定期组织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接受交通治安分局有关治安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客运汽车营运线路、站点等的变更,应及时告知交通治安分局。
(七)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客运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报告。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
(五)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设法归还或上交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
(六)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七)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八)参加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
(二)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警务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四条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客运汽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实行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市政园林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表现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九条 利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携带、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汽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


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我部下发了《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8〕3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345户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
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共××户,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后,1999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仍报送国家煤炭工业局,并抄报财政厅(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1999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见附件二;2000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按新的隶属关系报送财政厅(局)。
附件:
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名单
二、1999年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略)

附件一:国有重点煤炭建设单位财务关系下放名单
北京市
1.北京矿务局
2.北京矿务局地质队
天津市
1.天津煤矿专用设备厂
2.天津津能投资公司
河北省
1.开滦(集团)公司
2.峰峰矿务局
3.邯郸矿务局
4.邢台矿业(集团)公司
5.井陉矿务局
6.兴隆矿务局
7.下花园煤矿
8.八宝山煤矿
9.蔚州矿业公司
10.中煤河北四处
11.宣东二号煤矿
12.吉美公司
13.沙蔚铁路有限公司
14.河北煤田地质局
15.华北煤炭医学院
16.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17.秦皇岛煤校
18.石家庄煤校
19.张家口煤机厂
20.石家庄煤矿设计院
21.河北煤管局本部
山西省
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2.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3.西山煤电(集团)公司
4.晋城矿务局
5.汾西矿务局
6.潞安矿务局
7.轩岗矿务局
8.山西煤炭机械化公司
9.山西煤矿设计院
10.王坪煤电集团公司
11.太原理工大学
12.山西通宝能源股份公司
13.中国煤博馆
14.山西煤管局基建办
15.山西煤管局基建局
16.山西煤田地质局
17.山西晋煤公司
18.霍州矿务局
19.山西煤炭厅机关
20.太原东山煤矿
21.阳泉南庄煤矿
22.阳泉固庄煤矿
23.山阴北周庄集运站
24.朔州小峪煤矿
黑龙江省
1.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
2.双鸭山矿务局
3.鹤岗矿务局
4.鸡西矿务局
5.鸡西煤机厂
6.鸡西煤机专用设备厂
7.佳木斯煤机厂
8.哈尔滨煤机厂
9.大成实业总公司
10.中煤国际合作总公司
11.哈尔滨设计院
12.鸡西煤医专
13.煤矿机电设备制造公司
14.黑龙江地质局
15.黑龙江矿业学院
16.黑龙江煤管局本部
吉林省
1.辽源矿务局
2.通化矿务局
3.舒兰矿务局
4.珲春矿务局
5.辽源煤机厂
6.蛟河煤机厂
7.营城煤机厂
8.长春设计研究院
9.长春煤研所
10.东北煤炭环保所
11.长春东煤通讯信息开发公司
12.东北煤炭建设公司
13.吉林工业学校
14.吉林煤田地质局
15.吉林煤管局本部
辽宁省
1.铁法煤业(集团)公司
2.沈阳矿务局
3.抚顺矿务局
4.阜新矿务局
5.南票矿务局
6.北票矿务局
7.抚顺煤矿电机厂
8.抚顺煤矿安全仪器厂
9.抚顺矿灯厂
10.沈阳煤矿建设机械厂
11.沈阳辽煤汽修厂
1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3.沈阳煤研所
14.阜新工业学校
15.抚顺工业专门学校
16.东煤施工设备租赁总站
17.东北煤田地质局
18.辽宁煤管局本部
内蒙古自治区
1.平庄矿务局
2.大雁矿务局
3.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
4.扎赉诺尔矿务局
5.宝日希勒第一煤矿
6.内蒙古胜利矿区筹建处
7.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8.内蒙古设计院
9.内蒙古煤机厂
10.内蒙古煤管局基建办
11.唐公塔煤矿
12.唐公塔集装站
13.宝日希勒露天矿
14.海拉尔煤校
15.内蒙古煤管局本部
江苏省
1.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2.无锡煤矿机械厂
3.江苏省第一工业设计院
4.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5.扬州煤炭烹饪技工学校
江西省
1.萍乡矿业(集团)公司
2.丰城矿务局
3.英岗岭矿务局
4.乐平矿务局
5.江西煤矿建设公司
6.江西煤田地质局
7.江西煤炭厅房建办
8.庐山煤矿疗养院
9.江西煤矿设计院
10.萍乡市王坑电厂
11.洛市矿务局
12.江西煤管局本部
山东省
1.枣庄矿业(集团)公司
2.龙口矿务局
3.新汶矿业(集团)公司
4.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5.淄博矿务局
6.临沂矿务局
7.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8.山东坊子煤矿
9.山东矿业学院
10.山东矿院济南分院
11.中国煤炭经济学院
12.山东煤炭教育学院
13.泰山煤炭疗养院
14.山东煤田地质
15.山东煤炭科研所
16.山东煤矿信息计算中心
17.济南煤矿设计研究院
18.石臼所公司
19.山东煤矿总医院
20.山东煤管局本部
河南省
1.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
2.义马煤业(集团)公司
3.永城煤电(集团)公司
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5.鹤壁矿务局
6.焦作矿务局
7.郑州煤干院
8.河南煤炭工业学校
9.河南省地方煤矿公司
10.郑州矿业建设集团公司
11.河南矿业建安公司
12.河南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13.郑州东方施工设备租赁站
14.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服务中心
15.河南省煤炭工业厅信息中心
16.郑州煤机厂
17.郑州煤矿设计院
18.河南煤田地质局
19.焦作工学院
20.河南煤炭总医院
21.浚鹤铁路建设指挥部
22.河南省建设投资公司
23.河南省地方煤矿公司平禹铁路
湖南省
1.涟邵矿务局
2.资兴矿务局
3.白沙矿务局
4.湖南省煤炭公司
5.湖南省建安公司
6.湘潭工学院
7.长沙煤矿设计院
8.湖南省煤干校
9.株洲洗煤厂
10.一六九厂
11.湘潭煤机厂
12.煤矿设备租赁站
13.湖南煤田地质局
14.湖南煤管局本部
四川省
1.攀枝花矿务局
2.芙蓉矿务局
3.广旺矿务局
4.达竹矿务局
5.华蓥山矿务局
6.筠连矿区筹建处
7.古叙田矿区有限公司
8.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
9.四川煤矿基建公司
11.四川煤田地质局
12.成都煤干院
13.古蔺煤硫矿
14.四川煤管局本部
贵州省
1.盘江煤电(集团)公司
2.水城矿务局
3.林东矿务局
4.贵州煤田地质局
5.盘江化工厂
6.贵阳矿灯厂
7.六盘水煤机厂
8.贵州煤炭供销公司
9.贵州省煤矿设计院
10.贵阳煤校
11.贵州煤炭厅基建办
12.六枝矿务局(已破产)
13.贵州煤管局本部
云南省
1.云南基建兴云煤矿
2.云南基建公司
3.师宗大舍煤矿
4.一平浪煤矿
5.羊场煤矿
6.来宾煤矿
7.云南田坝煤矿
8.昆明煤机总厂
9.云南煤炭化工厂
10.云南煤田地质局
11.昆明煤矿设计院
12.云南煤炭技工学校
13.西双版纳勐养煤矿
14.小龙潭煤矿
15.云南煤管局本部
陕西省
1.铜川矿务局
2.陕西煤炭基建公司
3.蒲白矿务局
4.澄合矿务局
5.韩城矿务局
6.黄陵矿业有限公司
7.南川一号矿
8.陕西煤校
9.西安煤炭卫校
10.临潼康复医院
11.西安煤机厂
12.陕西地质局
13.西安科技学院
14.西安煤炭监理中心
15.陕西煤研所
16.榆神矿区
17.陕西煤管局机关
甘肃省
1.华亭矿区建管会
2.窑街矿务局
3.靖远矿务局
4.阿干煤矿
5.山丹煤矿
6.兰州煤矿设计院
7.甘肃煤炭物资总公司
8.兰州矿灯厂
9.甘肃金属支架厂
10.兰州煤机厂
11.甘肃煤炭职业病防治医院
12.甘肃煤田地质局
13.甘肃煤管局本部
宁夏自治区
1.灵武矿务局
2.大古铁路公司
3.石炭井矿务局
4.石嘴山矿务局
5.汝箕沟煤矿
6.宁夏煤田地质局
7.宁夏煤炭通讯信息中心
8.西北煤矿机械总厂
9.宁夏太阳神宾馆
10.宁夏煤炭基建公司
11.宁夏煤管局本部
重庆市
1.南桐矿务局
2.天府矿务局
3.松藻矿务局
4.永荣矿务局
5.中梁山矿务局
6.国营八四五厂
7.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8.重庆煤炭工业公司
9.重庆136地质队
10.重庆地质研究所
11.重庆煤炭建设安装一公司
12.重庆煤炭建筑安装二公司
13.重庆工程技工学校
14.重庆市职业技工学校
15.重庆煤矿安培中心
16.重庆煤管局本部
新疆自治区
1.艾维尔沟煤矿
2.哈密矿务局
3.乌鲁木齐矿务局
4.新疆煤田地质局
5.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6.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处
7.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
8.新疆煤炭工贸总公司
9.乌鲁木齐设计研究院
10.新疆煤炭运销公司
11.新疆煤炭厅本部
安徽省
1.淮南矿业集团公司
2.淮北矿业集团公司
3.淮南煤矿机械厂
4.淮南钢铁厂
5.中煤第三建设公司
6.中煤特殊工程公司
7.合肥设计院
8.安徽煤田地质局
9.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合肥研究所
10.安徽煤炭局
广东省
1.广东省越能实业开发公司
2.广东省曲仁矿务局
3.广东省梅县矿务局
4.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
5.广东省工业贸易学校
浙江省
1.开化石煤综合厂
2.杭州煤炭设计院
3.杭州煤校
4.浙江汇明能源公司
5.煤山矿灯厂
6.长广煤矿公司
福建省
1.福建煤田地质局
湖北省
1.湖北煤机厂
青海省
1.青海重工业厅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1.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2.中煤建筑安装公司
3.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4.煤炭工业西安设计院
5.中煤设备成套公司
6.海南长坡煤矿
7.华晋焦煤公司
8.煤炭工业邯郸设计院
9.中煤建设集团本部
中煤进出口集团公司
1.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2.平朔安家岭矿
3.秦皇岛储运中心
4.大屯煤电(集团)公司
5.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
6.北京煤机厂
7.中煤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8.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
9.上海电器厂
10.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公司
1.准格尔煤炭工业公司
2.海勃湾矿务局
3.万利煤业集团公司
4.包头矿务局
5.乌达矿务局



200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