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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32:08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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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73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督促各县(市、区)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以下简称治超和联合整治)责任书,明确考核的具体方式,细化量化目标考核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主体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代表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考核组织
  对各县(市、区)的量化考核,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交通部门主要负责考核超限超载率、国省县道好路率、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使用、交通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执法人员上岗率、县乡村路限高限宽设施安装、公路桥梁保护、货物运输源头派驻监管、违法车辆数据信息登记抄告、治超和联合整治专项经费落实等情况。公安部门主要负责考核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车辆超限超载驾驶员扣分、车辆登记参数更正和抄告、大货车长时间占用最左车道、车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治理环境和高速公路畅通、高速公路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落实等情况。经委主要负责考核对列入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辆生产企业是否从事违规生产和倒卖合格证。工商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拼装、改装汽车及查处情况。安监、质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考核危化品充装单位、监督管理并落实危化品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情况。物价部门主要负责考核停车卸货场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收费标准的监督执行情况。法制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治超和联合整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纠风机构主要负责考核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执纪和媒体曝光情况。
  上述量化考核情况由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提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于9月28日、12月20日前将量化考核书面情况送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市治超和联合整治办公室汇总后,连同分析情况报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市治超和联合整治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治超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附件:德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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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2009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以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务实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策的情况;
  (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方式:
  (一)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会议;
  (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特约监督员专门会议;
  (三)旁听依法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活动;
  (四)可应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检查活动;
  (五)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举报材料;
  (六)听取和了解所提意见、建议和举报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合法有效的监督方式。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进行与监督员工作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特约监督员依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答复询问,及时办理并反馈反映、转递的事项。对阻挠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约监督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特约监督员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迅速发展,机动车辆正在不断增加。在一些大城市和旅游点,乱设停车场、乱收停车费的现象相当普遍,十分严重。这种善,不利于加强市政 维护社会秩序。为了进一步整顿好大中城市的社会秩序,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统一由各地、市、县公安部门的交通处、交警队负责。未设立交通处、交警队的县、市,由公安部门的治安科(股)负责。
二、建立营业性机动车辆停车场,必须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开业后应照章纳税。
三、凡需在城镇道路(包括人行道)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当地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城建等部门共同勘定。
未按本规定办理开业手续的,应在文到之日起的一月内补办。今后凡私自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一律予以取缔。 四、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一)全天停放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二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一元(冬季需由停车场给水箱加热水的,大型车每辆收费三元,小型车每辆收费二元)。
(二)各旅游点设立的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一元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五角。
(三)凡占用道路设立的临时停车场,大型车每辆收费五角,小型车每辆收费三角。
(四)机关、学校、饭店、宾馆、招待所、飞机场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空地建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不准收取停车费。
(五)收费发票统一由审核批准停车场的公安机关印制,并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后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六)各停车场要上交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用于车场管理部门的业务开支。
五、各停车场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车辆要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进场时间、车型、车辆牌号、单位、驾驶员姓名等。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按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98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