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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5:41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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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检监〔1996〕133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1 依据及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定。

  1.2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茶叶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茶叶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内部的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茶叶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洁的材料修建。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手拣车间、小包装车间应设置纱门、纱窗。

  4.5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车间相应配有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除尘设备或有效的排尘设施。各种炉灶火门不得直接开向车间,燃料及残渣应设有专门存放处。

  4.7车间入口处设有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设施。

  4.8加工、包装、储运及与茶叶接触的工器具应经常清扫,使用时应处于卫生状态。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进厂应有专库存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用于加工茶叶的辅料应符合有关卫生安全规定。

  5.3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手拣工作场所和小包装车间人员应穿着白色工作服、帽及专用鞋,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同一车间不得同时加工或存放两种不同茶类的茶叶。

  7.3加工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金属和其他杂质的污染。

  7.4加工过程产生的非茶类杂物和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集中处理。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用于包装茶叶的材料应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标签用纸不得含有萤光等有害物质,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茶叶加工过程周转用具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雨装卸场地。

  8.3出口茶叶应专库储存。互相串味的产品不得混放,未经包装的产品不得进入成品库。

  8.4原料和成品库内应保持干燥、清洁,应有防虫、防鼠措施,并配有经校对的温湿度计,温湿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8.5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茶叶箱、茶袋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并有批次、品种标示。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及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设立符合茶叶审评基本要求的专用审评室,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机构或部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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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海口市人民政府


(1995年7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1995〕54号文件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把安置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军官安置领导小组,负责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双退办)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日常工作。区、乡、镇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安置工作,由区民政局、乡、镇民政助理和武装部负责。
武装、计划、人事、编委办、劳动、财政、公安、粮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接待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市双退办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外地驻市企业、部队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依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规定,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安置出现问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做工作,努力保证退伍
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对未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应留出适当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双退办报到,然后到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凭市双退办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各部门、各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各开发区征地时,负责优先安排当年本区范围内退伍回乡的义务兵(领取安置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由市双退办负责办理,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双退办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予以签订合同和培训。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
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执行。
(三)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和志愿。
(四)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五)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半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双退办审查批准,工商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占用我市征集名额入伍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双退办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双退办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双退办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和商
品粮供应关系,并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病情较重需要入院治疗的,卫生、民政部门应及时安排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地方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治愈后,由原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视情
况安排适当工作。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市卫生部门应优先安排治疗,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
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区以上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
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双退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双退办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
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双退办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一条 从退伍兵分配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一个月内到市双退办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省、市(县)有技术专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必须经市双退办审查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接收;对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省、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劳动部门不给予办理从地方招收合同工、临时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任务。
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市、区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无故拖延或故意刁难接收退伍义务兵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7月10日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font size=+1>  市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县  等级 一    二      元 0.4  0.2</font>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第六条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人数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缴纳,缴纳税额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现有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经审核后,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变更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一级:指沿街道两则。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81、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口、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
  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1.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
  4.北由大桥南路经护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5.热河路地区:
  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
  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
  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6.秦淮区地区:
  东至养虎路、晨光厂东围墙;
  南至宁铜铁路;
  西至西街、小市口;
  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教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3.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龙村、东风村)、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教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化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县城、建制镇:
  一级:
  六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淳溪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行政区范围。
  二级:
  五县除上述一级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