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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23:48  浏览:8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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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林业部 水利部 等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9日,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林业、水利、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林、水三部部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九五”时期是我国农业再上台阶、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长的关键时期。为全面实现“九五”目标,国家决定从1996年到2000年,在加强国内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为了保证“九五”期间有计划、有组织地从国外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使引进项目管理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简称“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项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下简称“948”计划)项目管理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进技术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引进技术必须遵循“重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方针。执行以增产粮食为主、以适用先进技术为主、以近期见效为主的三个原则,兼顾“菜篮子”工程技术和服务于粮食生产的技术;兼顾高新技术和有利于下个世纪初我国农业发展所需的前沿技术;兼顾我国农业持续发展所需的科技储备。为了提高引进效率和效益,要以国家引进为导向,统筹规划,归口管理,避免重复引进。
第四条 在1996—2000年五年内,计划引进1000项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并组织消化、吸收、创新、示范和推广,配合农业科技攻关,促进“九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 受国务院委托、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科学院、国家外专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组成“948”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协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引进技术的指导方针、原则和重点领域;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法规和政策;审议引进技术规划;协调各部门间引进计划和资金。
第六条 协调领导小组在农业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引进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组织引进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检查引进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国内外信息调研,总结交流引进技术工作的经验。
林业部、水利部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引进项目管理。
第七条 组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六个引进项目专家组,负责对引进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由代表我国农业科学领域的最高水平,具有一定权威性学科带头人和宏观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技术引进方式
第八条 根据制定的引进技术规划,地方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归口,负责组织本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会同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申报。各部委直属单位项目的申报,由各部委审评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下个年度引进技术项目的截止时间为本年度7月31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采取单位申请、择优选择的原则,鼓励联合承担,以扩大受益面。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认真审评,并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办公室公布年度引进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引进计划,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承担单位可通过合作研究、引进人才、贸易等途径,与国外签约并报办公室审批生效后,拨付引进经费。
第十三条 对能够采取招标的引进项目,由办公室委托代理公司向国外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对不适合招标的引进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多种途径引进,也可由办公室或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代理公司购入。

第四章 项 目 实 施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有关部门可通过国际合作、国际友人或其它途径引进优良品种、种质及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六条 列入引进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出国考察,以把经费集中使用在引进技术上。必要的小型国外考察或培训,须经引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的所有新品种或种质,必须经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登记,然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试验,繁殖健康品种或种质进行推广。
第十八条 引进技术的示范和推广要纳入国家“九五”整体规划,使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示范和推广有机结合,以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如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已无意义时,将立即终止合同,以免给国家造成更大损失。

第五章 项 目 验 收
第二十条 引进项目承担单位及主持人从立项开始,要收集整理科技资料、照片、音像、数据,包括国外原始资料和引进后试验、示范、推广情况记录、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每一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四年,项目结束后,根据合同中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表,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协调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广引进技术,使之尽快在农业生产上发挥作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和鉴定的引进项目成果可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准再申请和承担引进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948”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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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建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建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建议发给你们,供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时参考。建议中提出的设想是就全国水平而言,各地制定工作计划时须注意研究本地区的情况。计划制定后,请送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一份。

关于“七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建议
现 状
全国现有蒸汽锅炉21万台,热水锅炉9万台,固定式压力容器76万台,各类气瓶1693万只,工业锅炉厂202家,小锅炉厂330家,锅炉安装单位1600家,压力容器制造厂1500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15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占80%,劳动部门建立的检验所现有4155人,其中技术人员占52%,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都还不能适应需要。
“六五”期间,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共颁布了十三项专业性基本法规,初步做到了有章可循。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了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工业锅炉设计已做到经监察机构审查方准投产。工业锅炉厂实行了制造许可证制度。小型(E级)锅炉的制造和安装,压力容器的
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正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已在部分制造厂中推行,在用设备的检验,1985年锅炉定检率已达55%,压力容器的定检率为16%。同时,普遍开展了司炉、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水处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这些工作
,对提高企业素质和产品质量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六五”期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事故是下降趋势。锅炉爆炸事故由1979年的7.6起/万台,下降到1985年的1.6起/万台。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自1982年以来,也是逐年减少。但由于工作基础差,很多设备使用年限久,或质量低劣,存在事故
隐患不少,致使安全状况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乡镇企业的安全工作是个很薄弱的环节。
“七五”期间的设想
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监察部门在配合和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建设。经过五年的努力,做到理顺体制、健全机构、完善法规,手段先进,全面实现《条例》所规定的各重要环节方面的安全监察,使我国的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工作水平建立在较为稳定的基础上,以保持事故下降的势头。
到一九九○年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如下:
严格执行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制度。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
全面推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制度。无制造许可证者,不得生产;有制造许可证者,实行有效期限制度。
基本实行工业锅炉制造厂及专业的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监督检验制度。
大力推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制度,要求在用锅炉定检率达到90%,气瓶定检率达到95%,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检率达到50%。
整顿和加强锅炉房安全管理,全面贯彻锅炉登记和司炉培训考核规定。低压锅炉水质80%要达到国家标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进出口监督检测,做到统一检验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和证明格式。
进一步加强监察员、检验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水处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做到凭证上岗。
加强立法,完善法规。部里准备修订一批基础性的规程、规则、办法和标准,并新制订若干项。在立法中既要重视基础工作,又要重视针对性和实用性,以便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搜集和借鉴国外资料为我所用。
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
一、健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体制。要大力推行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这种专门从事检验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相结合的体制。遵照中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强调的监督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的精神,要充实和加强现有的安全监察机构,原有安全监察机构不要削减,也
不要和事业单位合并。在设备数量日益增多的县,应设专人管理,以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对检验所要采取整顿提高和扶植发展的方针。“七五”期间预计检验所的力量要有较大的增长。检验所的建设要依靠地方统筹解决,布局要合理。设想五年内建成50个左右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所
,把大中城市中设备数量多、检验任务重的所建设好。要根据人员配备、装备和规模,分类指导。检验所内人员结构要合理,要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发挥部检测中心对检验技术的指导作用,为各地检验所的人员培训、技术信息交流,提高检验技术和解决高难技术问题等,提供服务
和指导。

二、推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工作,加强设备使用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先进安全单位竞赛、培训及技术交流活动。加强在用设备的检验,在完成本部门、本地区任务的基础上,可以跨地区开展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工作。通过竞争,推动技术进步。


三、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短训班。重要工种人员要持证上岗。争取在二至三个高等院校设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专业。对在职的已有高中、中专水平的人员,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把他们的专业技术素质提高到大专水平。推行电化教育,拍摄电视教学系列片
,配以教材,解决师资短缺困难。
四、推广先进技术。引进先进检测技术,引进、推广和消化完善安全附件、自动保护、水质测定等先进技术和装置。
五、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加强全局观点,积极参与和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密切与各部门、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坚决反对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思想和作风。



1986年7月13日

关于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4月4日,机械部

鉴于当前机电工业统计分析工作比较薄弱, 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机电行业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为了强化统计部门的监督职能, 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行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经研究决定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 电子工业管理部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积极开展机械、电子工业经济运行状况的跟踪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 电子工业厅局(公司)的统计信息部门,要在占有丰富的统计数字的基础上, 积极认真地开展本地区机电工业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即:从实际情况出发, 密切关注影响和制约机电工业生产经营诸因素(如:社会需求、市场动向、资金、原材料、能源供给、 产品库存等等)的变化趋势, 对当前工业生产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研究,并作出短期的预测, 为本部门领导决策提供较高质量的统计信息。
(2)按季向部报送统计分析报告。为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研究,促进统计信息的利用与交流, 请各省市的统计信息部门每个季度向部信息统计司报送跟踪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报送时间规定为,季后当月的20日前。 信息统计司对各地分析报告汇总整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市。
(3)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为使省市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下去,信息统计司将采取下发年度统计分析提纲, 召开统计分析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举办分析人员培训班, 评比表彰等方式,进行组织与指导。
请即作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贯彻落实, 切实做好机械电子工业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