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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6:46  浏览:9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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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1-5月,共收到各地报告的学校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14起,其中8起发生在5月,依次为甲型肝炎5起、感染性腹泻3起、急性胃肠炎3起、菌痢2起、副伤寒1起,多因水源污染导致。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并作出重要批示。目前已进入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此外,我国部分地区已进入洪涝等自然灾害的高发期,霍乱、细菌性痢疾、伤寒、副伤寒、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在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存在局部暴发的可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防止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流行和暴发,现就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疫情报告,及时控制传染源。肠道传染病的传染源主要是病人和带菌者,控制传染源是控制传染病的根本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做好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学校一旦发现或者怀疑有肠道传染病病人时,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主要通过污染水、食物、生活用品或手,经口使人感染。切断传播途径,是控制传染病的关键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改进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存在的隐患。学校要特别加强对食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厕所的管理,防止食品、饮用水被粪便污染。

  三、加强宣传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各类人群对肠道传染病普遍易感,但大多数肠道传染病以儿童和青壮年发病率最高,因此,保护易感学生人群,是控制传染病在学校流行的重要措施。学校要广泛开展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见肠道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防控要点

  一、基本知识

  1、细菌性痢疾

  细菌性痢疾是指由痢疾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简称菌痢。

  传染源是痢疾患者和带菌者。主要通过肠道传播。病原菌随病人粪便排出,污染食物、水、生活用品或手,经口使人感染。

  人群普遍易感,以儿童发病率最高,其次为中青年。潜伏期为数小时至7天,平均1~2天。

  本病全年均可发生,但多发生在夏秋季。

  主要临床表现:腹痛、腹泻、里急后重和粘液脓血便,可伴有发热及全身毒血症,严重者可出现感染性休克和(或)中毒性脑病。

  2、伤寒和副伤寒

  伤寒和副伤寒是分别由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甲、乙、丙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

  传染源是伤寒或副伤寒患者和带菌者。主要通过肠道传播。伤寒杆菌和副伤寒杆菌通过病人或带菌者的粪便排出,污染水、食物,经口使人感染;还可通过日常生活接触、苍蝇与蟑螂等传递病原菌而传播。伤寒杆菌在水中不仅可以存活并保持毒力,而且还可以繁殖,因此,水源被污染后,易造成伤寒和副伤寒的流行。

  人群普遍易感,以儿童和青壮年发病率最高。病后免疫力持久。此病潜伏期为10~14天。

  此病全年均可发生,但多发生在夏秋季。

  主要临床表现:持续发热,相对缓脉,有腹胀、便秘、腹泻等肠道症状,还可出现精神恍惚、表情淡漠等神经系统症状,部分病人全身可出现玫瑰色皮疹。

  3、甲型肝炎

  甲型肝炎是由甲型肝炎病毒引起的一种病毒性肝炎。

  传染源是甲型肝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主要传播途径以粪便排出,经口使人感染,多由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水和食物的传播,特别是水生贝类等,是甲型肝炎暴发流行的主要传播方式。潜伏期平均为30天。

  儿童发病率高。患者康复后通常会终身免疫,不会成为长期带病毒者。

  秋、冬季为发病高峰。

  主要临床表现:起病急,有畏寒、发热、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呕吐、腹痛、肝区痛、腹泻、尿色加深、皮肤和巩膜黄染等症状。

  4、霍乱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所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属于甲类传染病。

  传染源是霍乱患者和带菌者。通过被病人与带菌者粪便或排泄物污染的水、食物以及日常生活接触和苍蝇等不同途径进行传播或蔓延,其中水的作用最为突出。

  人群普遍易感。潜伏期由数小时至5天不等,通常为2~3天。

  夏秋季为霍乱流行季节,沿海地区流行较多。

  主要临床表现:发病急,起病快。发病迅速出现频繁的水样腹泻,粪便通常呈米汤状,后出现喷射性、连续性呕吐。病人可能很快会有脱水及肌肉痉挛、循环衰竭伴严重电解质紊乱与酸碱失衡。若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治疗不当,患者可能会死亡。

  二、防控要点

  由于传染病的传播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宿主),即所谓的传染链,因此,控制传染病的蔓延也必须针对这几个条件采取相对应的预防措施。

  1、控制传染源

  学校要特别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水源管理人员)的管理,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一旦发现或者怀疑有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学校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迅速采取果断措施,以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切断传播途径

  为防止厕所对周围环境及水源的污染,学校厕所建设应做到布局与设计合理、卫生、安全、方便、实用,并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独立设置的厕所应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厕所基地排水通畅,不易被雨水淹没。

  学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自备水源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并加强监测。

  学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3、保护易感人群

  学校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学生及教职员工了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防护能力。

  注射疫苗是保护易感人群的方法之一,现在很多传染病可以通过注射疫苗来控制,其中包括甲型肝炎。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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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佣金一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二)采取欺诈、贿赂、胁迫或者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方或者合同他方利益的;
(三)超越核准的经纪业务范围的;
(四)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经纪活动提供证明、合同、银行帐号等便利条件的。”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经纪业务记录和合同文本的;
(二)接受持有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经纪活动,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政办发〔200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新闻通报活动。规定所称新闻通报,是指向社会各界通报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重大新闻信息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新闻通报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以真实、客观、准确为原则。

第四条 以下内容应当进行新闻通报: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三)市政府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有关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后,应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六条 新闻通报可以采取政府新闻发布会或书面新闻通报形式进行。

书面新闻通报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发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新闻中心、市外宣办组织召开,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要求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第九条 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通报内容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从××新闻通报获悉”或“据××新闻发布会消息”。

第十条 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新闻通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