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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01:35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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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财政机关。


  第四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联建房屋的,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3%。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四)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前款(一)、(二)项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楼(室)、档案室、库房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学楼(教室)、实验楼(室)、图书楼(馆)、场地、学生食宿设施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是指从事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标准面积内的,免征;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或因工作调动,将现有公有住房退还原房屋产权单位,重新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按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处理。
  (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超过原征用、占用面积的,免征,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重新承受土地自建住宅的,在规定面积内免征;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不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免征,超过的部门减半征收;
  (五)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其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


  第十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原有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一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协议、单据、确认书、赠与文书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而补缴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申报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变更登记时土地、房屋转移价格及转移时间等资料,并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征税有关的资料,征收机关应对取得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委托代征时,征收机关应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按财政部的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代征单位应按月向委托征收机关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并于次月的前5日内将上月代征税款汇总缴入委托征收机关指定帐户。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按实征税额的10%提取征收经费,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由征收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契税征收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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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9号

印发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市发展计划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粮食局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制订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五)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审核或审批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析宏观指导。

(八)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九)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

(十三)做好与港澳台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策略研究。

(十四)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档案、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及信访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

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和评估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提出宏观经济调控对策和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发布经济预测目标;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等工作。

(三)体制改革与产业政策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和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订;负责本系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负责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工作。

(四)投资科(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投资管理政策措施,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财政性扶持援助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国家、省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审核权限内投资项目;安排下达市级财政性民用建筑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编制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依照有关规定审核限额以内的限制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国家规定需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限额以内、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类中的内外资基建投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办与国外、港澳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五)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农林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提出小城镇发展与改革建议,编制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土地利用与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编制欠发达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六)工业与基础产业科

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状况,提出和组织实施综合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拟订能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协调能源基础设施及跨境大型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及发展政策,提出改革的建议;组织编制工业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制订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审核上报限额以上的相关项目;审核或审批权限内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可促进和带动本地区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组织上报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组织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七)社会事业科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参与研究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八)经贸流通科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储备,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审核限额内的相关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粮食管理科

  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规章;监督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做好军粮供应工作;推动粮食科技进步;推进粮食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管理;研究提出并协调落实粮食应急措施,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粮食行业的协调指导,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协调落实粮食工作考评制度;做好粮食供求情况监测和预警,指导和协调市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食余缺调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粮食价格指导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审核粮食收购企业的入市资格;指导全市粮食部门、各储备粮库及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统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

五、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长或副科长1名。

六、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维护原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

(二)根据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29名行政编制中有2名是从市经济贸易局划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