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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2:29  浏览:9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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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1994年4月14日,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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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政办〔2006〕3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许昌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区道路完好、畅通,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井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道路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魏都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许昌县为井盖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公共场所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属于市建委管辖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建委直接管理。 各井盖设施的产权单位为井盖设施的管护单位,负责做好各自井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管理等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属地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盖设施的管护责任。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属于产权单位投资建设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盖、雨水井等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管理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井盖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路面保持平顺。

第八条井盖设施管理部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实施常规巡查管护。巡视检查人员,应当每日对管护的井盖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立即采取排险措施,进行补装、更换,并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二)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翻盖,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

(三)建立井盖管理档案,各权属单位应及时给管理部门提供井盖的型号、规格、标志、数量等资料,并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进行井盖设施维修、检查作业时,应按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栏、标志或者采取其它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收购井盖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或城建热线1231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几点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年4月11日,水利电力部

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农电标准化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是全面加强农电管理的有效措施,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安全运行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为农电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凡是标准化管理活动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那里的面貌就发生了深刻变化,文明生产、安全运行、经济技术指标和服务质量都有很大提高。
为了推动农电标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一九八六年我部召开了全国农电标准化管理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地标准化管理经验,讨论和研究了进一步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在全国农电系统中要广泛深入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把农电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贯彻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一件实事,要长期抓下去。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是根据农电特点和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农电效益的一个带有突破性的手段。农电部门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引导和带领职工积极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认识,提高管理水平,树立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服务用户的综合整体观念。狠抓设备、制度、人员三大要素,要使设备全部合格、规章制度健全和建设一支“四有”的职工队伍。
二、制订标准和验收办法。
开展标准化管理,首先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是衡量技术、经济、管理水平的尺度和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电部门要通过制订的标准来解决本地区不统一、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使先进单位有奋斗目标,使基础较差的单位有奔头。具体条件要因地制宜。要从现实出发,坚持基本的技术经济规范,符合规程各项要求,要反对贪大求洋、讲形式、搞表面文章,也要反对忽视质量、降低水平。
要制订一套完整的验收办法和制度,定期分级组织验收、审定和评比,采取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对新达“标”的要高质量的检查验收,对已达“标”的要严格进行复查。凡达“标”的站、台和线路要正式命名,对创“标”优胜单位要表扬和奖励,激发职工热情、创新提高,使标准化管理活动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合理规划,订出计划。
每个省(自治区)、地区(市)、县(市)农电部门,都要根据资金、设备和职工现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创“标”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计划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做到奋斗目标明确,指标具体,措施落实,保证分期分批按时完成。
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要坚持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先抓典型,逐步推开,以点带面,稳步发展。
四、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要注意上下结合。从供电到用电,从高压到低压,为了一个目标,协调前进,配套成龙,发挥作用。要把整顿和健全农村电管站作为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五、标准化管理要和基本建设相结合,和电网的更新改造相结合,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做到新建一处、标准化一处;整改一处、标准化一处。凡是达“标”的地方,都要努力推广和运用新技术。要用标准化管理巩固农电建设和整改成果,促进农电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做到安全可靠、多供少损。
目前多数省(自治区)是以创建标准化变电站、标准化线路和标准化配电变压器台区为主要内容。根据发展的要求,有条件和地区可增加创“标”的内容。如县级调度通讯标准化、计量管理标准化等,并逐步扩展到生产运行和营业管理各项管理中去,使其全部纳入标准化的轨道。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电力局、水电(水利)厅,每年要检查一次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并写出总结寄部农电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