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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缘坐、容隐制度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李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5:06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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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主流,虽然法家思想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主张仁、义、礼、智、信,讲究伦常、孝道,注重贵贱、尊卑,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历代历朝的法律都会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如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这是法律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的重要方面之一。《论语•子路》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就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认为,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应“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而法家主张重刑,以刑罚来压制社会反叛力量,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的行为规范。比如成于商鞅变法的连坐制度,其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一人犯法,罪及九族。 连坐制度就其种类而言,包括亲属连坐、邻伍(什伍)连坐、职务连坐。而在连坐制度中我们要谈的便是亲属连坐,亲属连坐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很多种。比如夫妻连坐,"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也就是说,即使是最亲密的人比如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官府告发,这样所有的罪恶都不能隐藏。再如兄弟姐妹连坐,《汉书•黄霸传》载:"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另外,亲属连坐还包括父子连坐、祖孙连坐、父母妻子同产连坐(即整个家庭的成员都连坐)等等。
  谈到亲属连坐,缘坐制度便是不得不说的。缘坐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其广义而言,缘坐等同于连坐,涉及范围比较广。从狭义而言,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正犯(犯罪人)和亲属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连带责任的制度。
  从连坐制度的基本概念可以很容易地推论出,连坐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背道而驰。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是不提倡族刑连坐的。对于连坐制度这一项"发明",在当时应当是有悖于伦理观念的,起码与儒家所主张的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是违背的。但其不但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什么能连坐没有被否定,而且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与儒家倡导的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能够共存?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涉及到儒家以礼入法的事实进程,也就是瞿同租在书中的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章。
  亲属容隐制度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I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今元?I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显然此时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而连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战国时期。 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显然此时连坐制度也并未成型。
  显然,春秋战国时代原是儒、道、杨、墨、名、法各家思想学说草创形成,竞争的时代。法家后起,想和儒家争一日之短长,竞争激烈,互不相让。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家的亲亲相隐与法家的连坐制度这一对极端相反的立场便不足为怪。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订,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封邦建国制度已由盛而衰,濒于崩溃,诸侯争霸,以富强为当务之急。于是儒家渐落伍,与时代潮流格格不入。法家则进一步发展,为国君所重。此派学说完全针对当时霸主之需要,其思想为反封建的,与儒家恰处于敌对地位。这些法家在政治上既占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其所拟订之法律即法家平日所鼓吹之主张。李悝之《法经》,商鞅之《秦律》便是如此。
  因此,我们不难想到,连坐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而且商鞅之秦法也极力主张实行连坐法律:"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在商鞅变法中,什伍连坐法是严密的连坐制度形成的标志。
  亲属容隐只是儒家的一种主张。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将亲属容隐作为儒家的屈法伸礼的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而赋予法律效力。宣帝也将立法理由诏令天下:“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此,亲属容隐法律制度诞生了,并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春秋战国时代,到后来的秦汉,显然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窥探到儒法二家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地位的此消彼长。但是当二者都定型也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后,二者又都在后世的各个朝代的法律体系中得以共存。这便是瞿同祖提到的以礼入法的结果,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
从从连坐制度与容隐制度的目的来看,二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殊途同归。
  容隐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然而,这一切必须以国家根本利益为前提,当国家利益同家族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牺牲家族利益,这也是亲属容易制度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的详细记载是《唐律•名例》中,“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亲属不得相隐匿。当然,这是维护封建王权的一个典型的写照了。
  虽然连坐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连坐主要用于“十恶”中的前几项,谋反、谋大逆、谋判、等这些对整个统治秩序造成直接威胁的犯罪,“明史案”就是比“谋反、谋大逆而论罪连坐,也用于严重刑事犯罪。如“不道罪、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三千里,造畜盅毒者处绞刑,同居者流三千里《唐律》。
  不难看出无论是秦始皇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后来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还是后来的儒法合流,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制度。,连坐与容隐在维护封建制度上二者目的是一致的。这也就为二者的共存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中华文化孕育中华法系,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这种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明正刑罚。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相比较,道德自律要求人们积极向善,法律强制要求人们畏法向善,这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垂范于后世的永远不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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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


教体艺〔2002〕16号


  为了改善我国中小学生的营养与健康状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已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这项计划作为一项改善青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的重要措施已经列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有序地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

  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要充分体现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分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推广的做法,根据当地的实际,先选择部分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开展“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坚持学生饮奶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自愿饮奶,任何单位都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

  二、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顺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关于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国家认定的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教师或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协助定点企业做好牛奶定购、分发、交费、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处理等工作。学生饮用奶在学校储藏、保管、发送中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其费用由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物价部门统一核定,学校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应加强有关牛奶与营养健康(包括乳糖不耐现象)、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不仅知道牛奶的营养价值,养成饮奶的习惯,而且懂得如何从外观和口感上辨别合格的牛奶和变质的牛奶,在发现有问题的牛奶或发生饮奶不适反应时,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三、把好学生饮用奶进校关,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严把学生饮用奶进校关,按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生产的、并在包装上印有“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的学生饮用奶进入学校。要防止定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和非定点企业的乳品利用各种名目进入学校。含乳饮料不属于学生饮用奶,学校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统一组织学生饮用含乳饮料。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建立规范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供奶秩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违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自行认定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批的牛奶。对假冒学生饮用奶的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四、建立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防范机制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配合“学生饮用奶计划”定点企业建立健全学生饮奶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防止学生产生心因性反应的预案等。

  要防止个别学生因乳糖不耐而产生饮奶不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乳糖不耐所致的饮奶不适反应,教师应向学生进行解释,并及时让学生停止饮奶,进行必要的观察。要严格区分乳糖不耐症与食物中毒症状,未经卫生部门检测和化验,不要轻易得出食物中毒的结论,以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饮用奶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与当地学生饮用奶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使各有关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五、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管工作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地方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机构,要积极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生产定点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学生饮用奶质量承诺,严格生产质量管理,认真搞好配送服务,确保学生饮奶安全。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不按要求向学校提供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的,要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

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