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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武志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1:49:03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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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法律事项
woo_eye@qq.com

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已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布的无居民海岛共计176个,其中,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的有关法律事项简单粗略整理如下: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获取
(1)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50年;其它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审批程序
(1) 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三、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禁止性规定
(1)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2)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3)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4)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5)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
(6)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7) 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

四、关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限制性规定
(1)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2)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五、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1)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2)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天津滨海新区为二等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公顷•年)如下:
无居民
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3)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4)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

六、有关无居民海岛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动向
(1) 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包括旅游娱乐用岛、交通运输用岛、工业用岛、仓储用岛、渔业用岛、农林牧业用岛、可再生能源用岛、城乡建设用岛、共服务用岛。
(2)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说,原则上无居民海岛不进行房地产住宅开发。
(3)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赵中社说:“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海南海岛开发应侧重于旅游开发,重点是开发高端旅游产品,而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4)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巡视员李建设说:“目前来咨询的多,正式提出申请的少。欢迎单位和个人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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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

  (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

  (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相关批件和证明依据:

  1、省或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规划评审报告和县市区政府规划实施批复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项目设计单位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项目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单位所报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旅游局和财政局;

  3、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等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申报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补助: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的;3、经济效益较差的;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劳动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内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XXXXXX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发布,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