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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国际品牌的深层思考/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7:08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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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乏国际品牌的深层思考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产品几乎遍布世界每个角落,有近两百个产品产量世界第一,有些产品的产量甚至占到世界的一半以上,但是在世界100个最有价值商标的榜上没有一个中国的商标(品牌)。这是为什么?我们需要深层次的思考。

本人非常不赞同将原因简单归结为我国企业品牌意识的缺失,我国商标制度恢复已经有几十年了,对于大型企业品牌意识已经不再缺失。品牌本身就具有巨大的价值我们已深有体会,每年世界品牌价值排行榜让普通民众也津津乐道,“可口可乐”价值超过我们很多省份的GDP总值(近七百多亿美元)已经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品牌的巨大价值足以激发企业的热情,现在商标也成为国内企业巨大的资产,国内的品牌500强中,“海尔”等品牌的价值也超过中等发达地级市的GDP,达到600多亿人民币,评估价值超过100亿的品牌超过50个,再谈意识缺失显然已经不合事宜。

同样的原材料,同样的加工工艺,同一个工厂生产,贴上国际著名的品牌其价格可能高出国内品牌的十倍。而我们必须出口八亿件衬衫才能换回一架A380飞机,没有自己的品牌,我们的企业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众多的企业已经尝到了酸涩,无不在惊叹品牌商赚取高额后,也暗自构筑自己的品牌之梦,但是国外经销商并不允许他们使用自己的商标。当我们的企业想借助跨国公司谋求大发展时,却被暗算,遭遇知识产权陷阱,原先在国内已经非常著名的品牌,在合资后或遭遗弃,或被打入冷宫,取而代之的是跨国公司自己的品牌。著名的“活力28”被人们遗忘了,“乐百氏”销声匿迹了……幸好“哇哈哈”及时醒悟,开始了艰难的抗争。当我们进军国际市场时却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人抢注,抢注者不再是商标炒家,我国著名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抢注”者竟然是大名鼎鼎西门子公司。抢注的目的不再是要求高价赎回,也不是想借此强要国外的代理权。国外“抢注”者在与我国企业可能发生市场竞争的国家抢先注册我们著名商标,以微不足道的注册费将我们的企业阻挡在国际市场之外。可见除了我国以加工为主工业格局的局限,更为关键的原因是我们对知识产权 “游戏规则”缺乏了解,当知识产权演化为商务竞争的手段时,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只能屡屡败北,无法让自己的品牌走出国门。

那么我们的品牌应该如何突破屏障走上国际呢?首先我们要破除“民族品牌”的狭隘观念,按照法律的原则任何商标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归属哪个国家,“联想”在美国注册就是美国的“联想”。我们只能看品牌的所有者,只要该品牌被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掌控,不管该品牌最先在哪个国家注册,统统都可以说是我国的品牌,那么的我们的思路就会大开,面前是海阔天空,不拘泥什么途径,不局限那种方式。温州的“康奈”将企业开到了国外,“安信”则干脆放弃在国内相当成熟的品牌,在美国重新创立,“ITAT”更是走了捷径,直接将国外品牌收归麾下……

所以笔者认为要发展我国国际品牌,首先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还要将视野国际化,思想国际化,我们不仅要本国品牌走出去,也可以将国际化的品牌带进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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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的规定,为落实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坚守 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了《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完成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于2008年6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呈报国务院。我们将适时对各地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耕地保护有关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 公复字〔1998〕8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1998〕459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查获淫秽物品数量不断增加、查禁任务日趋繁重的情
况,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
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
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集中,登记造册,适时组织全部销毁。
对于淫秽物品鉴定工作中与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问题,仍按
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