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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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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办),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
《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已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规定或办法。

附: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系统信息通报及时、准确,反馈灵敏、迅速,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和行政管理,加快交通事业的发展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厅(局、办),以及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组成。
第三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主要收集、整理、传递和通报全国公路、水运重要信息,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服务。

第二章 全国交通信息网组织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信息机构(办公厅)负责组织。该网第一级信息机构,由交通部信息机构直接指定:第二级以下信息机构,由第一级信息机构适情自行设立。信息网点的选定和设立的多少,以能为领导和领导机关进行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足量的信息为限。
第五条 交通部信息机构负责对全国交通信息网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并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交通部行业管理需要,负责向中央、国务院上报交通行业的重要信息,适时部署通报信息要点,并定期对全国交通信息网的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的组织,要特别体现信息机构的精干、灵敏和高效的原则。交通信息人员的结构应注意专业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令结构的合理配备。对交通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思想敏锐,工作勤奋,学习刻苦,作风严谨,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应逐步成为上下联结、纵横通畅和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系统。全国交通信息网络的纵向信息系统由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办),各市(地)、县交通局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组成。全国交通信息网络的横向信息系统由全国交通信息网络内相互联系、共享信息的各平级信息机构形成。信息的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要经常进行,互通情况,互相学习。
第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遵守信息工作制度,保证信息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实现。
第九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以能否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情况为主要依据,对所属信息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全国交通信息机构,特别是一级信息机构,应在各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配备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和电子打印机等设备。
第十一条 给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让信息工作人员多看一些有关文件、资料和参加一些会议,以明了领导和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工作意图和决策需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条件,以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情况。

第三章 交通信息的收集
第十二条 交通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是,上级领导机关,所辖交通部门、交通企事业单位和平行的交通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交通信息来源的主要形式是,各类文件、简报、情况反映、调查报告、领导批示、电报、来信来访、统计报表、口头汇报、会议发言和报刊等。
第十四条 交通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国务院和交通部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对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相应措施。
(三)对部领导关于交通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部署,包括重大决定、政策性新规定和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当前工作做出的指导性讲话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政治性工作和交通经济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思想和组织建设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的重要情况及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等。
(五)新经验、新做法及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等。
(六)重要的思想反映和社会动态。
(七)重大突发性事件,包括罢工、罢课、游行和重大敌情、特情、涉外事件,以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八)有关交通运输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部将发布不同时期的信息通报参考要点。
第十五条 交通信息收集的方法可采取阅读收听法、调查法、索取法和交换法等。
第十六条 交通信息的收集应注意:
(一)针对性。注意按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部署的各个时期信息通报参考要点进行信息收集。
(一)真实性。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
(二)全面性。提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信息。
(三)系统性。对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跟踪,不断续报。
(五)计划性。有具体的信息收集计划和安排。

第四章 交通信息的整理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对收集到的原始信息材料或低层次的信息材料的鉴别,确定信息的性质、使用价值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信息资料,要核定或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然后再整理上报。
第十九条 交通部向中央、国务院上报信息,以《交通信息》为报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等交通厅(局、办)和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编写的交通信息以《××省交通信息》、《××市交通信息》、《××港信息》等为报头。
第二十条 通报的信息,要标题简明,主题集中,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第二十一条 交通信息种类
(一)动态性信息。迅速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新变化和新发展。
(二)综合性信息。围绕某一个问题综合地反映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带全局性的动向、成就和问题。
(三)经验性信息。反映、交流某一地区、部门和单位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第五章 交通信息的传递
第二十二条 部上报中央、国务院的信息,须经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部领导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交通厅(局、办)及交通企事业单位报部的信息,由主管信息的厅(局)长审核签发,或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上报信息要及时。凡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两小时内报部,极个别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情况,最迟也要在十二小时内报部。
第二十四条 交通信息传递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方式。不论以何种形式上报的信息,都必须作文字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息传递的工具和形式,可以采用全国交通信息网电话传真或系统内的电话传递形式,也可以通过邮政传真、电话、电报和邮件形式。机密性较强的信息必须按密级加密传递。

第六章 交通信息的反馈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息反馈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通过交通信息的反馈,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调整,使之更加完善和更符合实际,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各级信息机构要对贯彻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对贯彻交通部的政策性规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对贯彻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到决策层。

第七章 交通信息的贮存
第二十八条 交通信息贮存的主要目的是,为对全国或本地区、本单位的交通事物发展过程进行动态的、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和对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息的贮存必须本着有利于保管和使用,以及便于排架、清点和更新的原则进行。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交通信息机构信息库和采用科学的信息检索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交通厅(局、办),以及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应遵照本章程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具体实施规定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日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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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容管理办公室《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即按照执行。
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水源河道。今后随着我市水源的逐步解决,海河功能将逐渐变化,下游将成为我市通往沿海各大口岸的重要航道,上游将成为人民群众游憩的风景区。为此,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海河的
整治和管理,党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指示,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把海河两岸整治工作做为贯彻十二大精神的第一个战役和建设精神文明的一个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各有关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认真落实《安排意见》中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紧密配合,协同动作,坚决
按时完成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战斗任务。

关于海河两岸整治工作的安排意见
海河水系是我国六大水系之一。海河是天津市诞生的摇篮和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又是人民群众游憩的地方。整治好海河,是把我市建设成为文明、整洁、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减少污染,保护海河水质,又可以打通两岸道路,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交通
方便,为人民群众提供游憩的优美环境。
党中央对我市海河整治工作非常重视。胡耀邦同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编印的《群众反映》期刊上关于海河建设问题曾批示:“希望天津市在这方面也搞出点名堂来。”市委、市政府在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中要求下大力量,把河道两岸整治好。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关于加
强海河管理的地方法规。最近,李瑞环同志多次作过部署,要求把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来抓。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海河两岸整治计划,经过五个多月的努力,已经基本上完成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任务,海河两岸的脏、乱现象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海河目前的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我市当前的大好形势、与我市作为首都门户和华北
经济中心的地位,很不相称。为了巩固第一阶段成果,以实际行动贯彻十二大精神,回答党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期望,现将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海河两岸整治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长八点二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长十一点六公里,均属整治范围。共涉及二十三个区、局,八十二个单位。
首先,要清理和搬迁堆物堆料。在上述地段内,堆物堆料共占压河岸三万一千九百零四平米,其中大部分是河岸使用单位堆放的物资、器材,小部分由河岸使用单位外租存货。为净化、美化河道两岸,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堆物堆料全部清理、搬迁,腾出占压地段。
其次,拆除与河岸无关的建筑物。在上述地段内共有公用建筑四百五十七间、建筑面积三万八千九百三十四平米;民用住房九十五间,建筑面积一千四百九十一平米。除因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能离开河岸的建筑物和设施(如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设施、航行标志等)外,凡
与河道无关的建筑物和设施,一律拆除。
随着堆物和建筑物的搬迁、拆除,对腾出的两岸场地,本着先围后绿的精神,及时插入搞好绿化、美化工作。今年要积极搞好绿化的设计、整地和换土工作。
二、实施办法
搬迁拆除和绿化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即搬迁堆物及拆除公用建筑,均由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民房的拆除,仍采取去年拆除临建办法,由户主单位所属区、局负责落实,所在区、街积极配合。
关于搬迁和拆除工作的经济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搬迁堆物堆料,均由堆放单位自行负责,市里不予补助。(2)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3)对有执照公用建筑的拆除清理
,市里可给予每平米十元的拆迁补助费。(4)对民房的拆除,凡本市有常住户口、在一九八○年十月九日市发布《通告》前就在现房居住、拆除现房后又无处可归的住户,可由市统一分配住房。分配住房标准,按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一至四口的户,分配住房一

间;五至七口的户,分配住房两间;以上户中,家庭成员有三代、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异性子女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分室安置的,可增加住房一间;八口人以上的户,分配住房三间。凡拆除有证照的私产民房,对房产主按市有关规定发给补助费和搬迁费。
搬迁和拆除工作,从现在起至十月底止,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从现在起至九月底止,主要是搞好全市动员。各主管区、局要建立组织,配备干部,做好调查、登记、核对和测算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搬迁和拆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民房的拆除,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还要落实新居的地点、楼层和房号。
第二步,自国庆节起至十月二十日止,全面进行拆除和搬迁工作。
第三步,十月下旬,主要是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
三、几项措施
整治海河两岸第二阶段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在全面动员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1.大力搞好宣传。要宣传胡耀邦同志最近在视察大庆时所作的关于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重要指示;要宣传整治海河两岸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要求;要宣传大家的事情大家办,为立足当前、造福子孙多做贡献。要把整治海河两岸的过程,变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变成促进物质文明
建设的动力。
2.为加强对整治海河两岸工作的领导,建议市组成领导小组,由李瑞环代市长、白桦副市长挂帅,李明、毛昌五同志和经委、财委、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规划局、园林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及任务大的局,也要相应组成专门班
子。
3.从严掌握资金和房源。这次海河两岸的整治工作,是在我市经济条件不够充裕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对资金、房源应从严掌握,制定严密的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要抓好经常性的管理。这次海河两岸整治工作是一次性的突击活动。为了在此基础上巩固、提高,就必须按照海河管理的有关规定,把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起来。今后,在总体规划确定之前,在河岸两侧各二十米以内禁止堆物堆料和搞与河道管理无关的建筑;在河岸两侧
各三十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搞永久性建筑;对河岸两侧各一百米以内的建筑标准,要有特殊要求,注意维护河容、市容整洁,加强街景、绿地建设。
附: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海河两岸界内建筑设施拆除办法
第一条 海河是我市的一条风景轴线,是主要的水源河道。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是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把海河逐步建设成一个清洁、优美的风景区,对两岸的整治、改造和建设应分阶段进行。当前的任务是:清理河岸、打通道路、绿化环境。
第二条 当前海河的整治范围,海河右岸从金钢桥起,至四新桥止,全长8.2公里;左岸从金钢桥起,至月牙河口止,全长11.6公里。在此地段里,以防水墙为界,无防水墙的以临河马路边道侧石为界,无道路的以河堤背水坡下坡角以外20米为界,无河堤的以河岸线以外20
米为界,均属整治范围。
上述范围内,凡一切与河道无关的建筑和设施,均应拆除。个别重要的建筑,一时难以拆迁的,经市市容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凡与河道密切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筑设施,如吸水泵房、桥梁管理班房、渡口、航标以及公共厕所等应予以保留。
航运作业区内的一切违章建筑,以及与航运装卸作业经营无关的建筑设施和占用场地,均应拆除和清理。
为了打通海河右侧通道,天津染料厂仓库至四新桥段从防水墙向西拆除20米。
第三条 建筑设施的拆除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办法。所有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和清理,由主管局、区负责完成。民房的拆除和清理,以户主所属的局、区负责完成。建筑设施所在地的区、街应积极协助配合,督促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从严掌握,认真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建筑设施的拆除补助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一切违章建筑,包括公用建筑设施以及1980年10月9日市里发布《通告》后搭盖的临建,均应无偿拆除。
(二)对有执照公用建筑设施的拆除,给予每平米10元的拆除补助费。
(三)对民房的拆迁安置,以1982年8月31日前的户口为准。拆迁费用的补助,参照津政发(1981)137号文件,住房安置标准参照津政发〔1981〕1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用建筑的拆除,由单位填写《拆除公用建筑设施调查表》并附1/500平面草图一式五份,报街、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民房的拆除,由户主所在单位填写《住房情况调查表》,私产房屋另填《私产房屋登记表》,两表各一式五份,交街、派出所、房管站核实,报区及主管局审核后,由主管局、区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拆除和清理工作,要在充分做好思想动员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大体上,九月底以前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边准备、边行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拆除清理完毕;二十日后检查、总结。
附:表式三张(略)



1982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推广,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定绿线,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街道、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其他范围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担;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等。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抢救、复壮。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报经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三)依树搭棚或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四)擅自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

(五)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六)在距树干边缘二米范围内地面,用水泥或者其他建筑材料进行硬覆盖;

(七)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转让买卖;

(八)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妨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和危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时,应当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因情况特殊,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提出妥善的迁移方案,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古树名木级别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迁移古树名木所需全部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因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