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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改革刍议/赵德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6:30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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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改革刍议

珙县司法局 赵德平 余元兵


目前,执行工作改革之风正此起彼伏,各种改革思潮竞相绽放,倡导改革执行方式的有之,倡导改革执行费用的有之,倡导改革执行机构的也有之.......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这诸多的改革均系建立在现行执行工作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的改革,并不是质上的、根本意义上的改革,执行工作的某些弊端(如逻辑错误、理论上的缺陷等)依然存在,要彻底改变目前执行工作的困难与困惑,笔者认为,应该对现行执行工作体制进行结构性的重大改革,将所有生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权整体划归司法行政部门,以建立效率较高、逻辑清晰,理论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工作体制,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强制和保障作用,这对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会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现行执行工作体制的弊端以及理论缺陷
(一)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
我国的执行工作分为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几经变革已大部份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已在这项工作上做出了巨大的成绩。而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从建国以来则一直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在八十年代出现的行政判决、裁定亦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这种执行模式的设立是源于建国初期套用前苏联模式,按照解放区人民司法机关的传统做法建立起来的,在1954年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机构曾一渡被撤销,因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的绝大部分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民事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比例也随之大幅增加,法院的执行人员有限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而行政案件由于人情多,涉及关系繁杂,执行率也相对不高,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难”已突出在摆在面前,正由于部分判决、裁定得不到切实执行已极大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单凭法院系统现有的执行力量根本不能扭转执行工作的现状,因此,必须对现行执行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以建立人员充足、工作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在最大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现行执行体制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长期以来,大量民事、行政判决得不到很好执行,严重地削弱了法律和法院的权威,同时也引起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书的可信度以及对诉讼的质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强制执行的法律不健全、债务人法律意识淡溥、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外,现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体制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1、法院存在重审理轻执行现象。由于早期我国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几乎为零)大多以调解结案,法院工作任务不重,而判决、裁定的自动履行率也较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审理工作越来越重而无瑕顾及判决、裁定的执行,很多案件判决、裁定下来后当事人得到的只是一纸空文,这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同时对法律的权威也产生了怀疑;2、从 法院内部机构上讲,从事审判业务的股室和人员明显较多,而执行人员的数量却明显不足,整体素质也不高,无论从力量上还是从素质上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从经济效益角度上讲,执行机构往往择重标的额大,易于执行的案件加以执行,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标的地处偏远、标的金额不大的却不愿执行。这种的存在也增加了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
(三)现行执行体制不利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平衡各政法机关的职权。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在十八世纪就指出:“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现行体制中,各种案件的审判权和大部分案件的执行权均集中在法院,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权不受监督或很少受到监督,这无疑会让部分执行人员和领导产生腐败思想,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也许有人会认为孟德斯鸠的理论思想是资产阶级思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应采用资产阶级的思想。但是,无论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还是中国思想家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学说”思想,其目的均是为了加强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的公正,在中国现行政法体制中,公安机关拥有维护国内公共安全和保障社会治安的行政职能,也有刑事案件侦查和执行部分刑事判决、裁定的司法职能,检察机关拥有监督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刑事司法职能;法院拥有全部案件的审判和所有民、行案件、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等职能;而作为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仅有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劳动教养工作的管理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等职能,存在职能散、软、弱的现象,根本没有能很好地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能,没有拥有管理司法行政事项的职能,造成“司法不司法 ,行政不行政”的困难状况,如不及时调整上述四个政法机关之间的职能,强化司法行政职能,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公正的进程,助长司法腐败。
(四)现行体制混淆了行政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的这两条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审判职能,而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是适用法律审查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行为和事件的合法性的过程,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适用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结果,具有法律属性。而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含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各组成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院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属性,判决、裁定的执行具有执行法律的特征,因此,理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属性的判决和裁定,由法院自己执行则是混淆了国家审判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规定显然就是让专司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审判纠纷的人民法院成了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违背了职级原则和混淆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权。
(五)现行执行体制不利于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和公证制度的落实,实施和完善。
我国的《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纠纷与法院受理、审判纠纷具有事实上的 竞争关系,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法院很可能对申请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持消极态度,从而削弱仲裁机构的竞争力、降低仲裁裁决的公信力。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也面临同样的尴尬,按现行法律法规,公证机关可依法赋予部份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基于同样的原因也会对公证书不执行或抱以消极态度或不执行。部份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执行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故这状况极不利于我国多种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共同存在和发展,也难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一)执行工作的行政属性辩析
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的理由是:执行工作是执行适用法律结果的具有法律属性的判决、裁定书的工作,具有典型的行政属性,应属具体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行政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公共安全等管理和执行国家事务、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权力,具有强制性、执行性和确定性等特点,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国家法律的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其执行应该归属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也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如法国、日本、英国、意大利等等,意大利宪法第110 条对司法部是这样表述的:对司法部或说是司法部长则授予了“与司法有关的事务的组织和执行”的职能,也就是说不是与司法审判职能的行使直接相联系的组织性、执行性的职能。因此,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既是完善理论和工作实际的需要,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潮流。
(二)执行工作改革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依据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改革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将判决、裁定的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完善调整各政法机关的职能、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均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切实改革执行工作体制,让司法行政机关成为名符其实的司法执行机关。
(三)执行工作改革的现实基础
执行工作整体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自己执行自己的判决、裁定相比较起来,前者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司法行政机构和人员力量上较法院执行工作机构占有优势,在司法部的推动以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努力下,目前全国已有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起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已达10余万人,而在法院系统推行的几次机构改革中,乡镇人民法庭已几乎撤尽,较偏远的山区县也不过只保留了两三个法庭,而且人民法庭多为二人庭或三人庭,有的甚至为一人庭,人民法庭在审理任务较重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执行自己的判决和裁定的。而县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局)执行人员也顶多不过十余人,负责执行一个县的全部案件显得力不从心。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后,完善的机构和众多的人员可以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其次,执行工作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对开展执行工作更为有利。由于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着广大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以及普法工作,对广大农村社情民意比较熟悉,因此,司法所承担农村案件的执行工作比较有利,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所辖行政区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事业等单位、组织的状况也比较熟悉和了解,因此,对开 展执行工作也比较有利。再次,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执行工作可更好利用政法资源,整体改观执行工作的效果,由于司法行政队伍较法院队伍庞大,且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任务相对不重,部分工作人员处于闲置状态,执行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后,约可以充分利用政法资源,较法院另行增加执行人员更节工作成本,从而对减轻财政负担有利。
三、改革后的执行工作体制模式构想
(一)机构设置构想。
可在司法部设立执行总局,其类别与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相同。负责全国执行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全国性重大案件的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下设立执行局,负责全省执行工作的管理指导、督促和检查以及对辖区内重大案件的执行,市、地级司法局下设执行分局,负责本区划内执行工作,指导、管理下级执行工作,区、县司法局下设执行大队,负责辖区内的执行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设执行支队,负责辖区内的案件执行,配合上级执行机构执行被执行人(单位、组织)在本辖区内案件的执行。
(二)执行措施的完善。1、制定《强制执行法》,定格归属于行政法,明确执行措施和手段、执行程序、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以及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执行措施不服的救济方法等内容,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对举报人根据举报的实际价值予以适当奖励,以利更好开展执行工作,提高案件执行率。
(三)完善、加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每一件案件在作出判决或裁定之后(不服上诉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副本送一份交司法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及本人有效生份证明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在改革过渡时期可先试行由无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可进入执行程序后,签发执行令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机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完毕或执行终结后将执行终结情况送交人民法院。在执行条件成熟后,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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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的通知(国海发[2012]1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对我国海域海岛进行了名称标准化处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标准名称

序号
标准名称
汉语拼音
位置描述

1
钓鱼岛
Diàoyú Dǎo
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

2
龙头鱼岛
Lóngtóu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北

3
鲳鱼岛
Chā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西南

4
大黄鱼岛
Dà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5
小黄鱼岛
Xiǎo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6
金钱鱼岛
Jīnqián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7
金钱鱼西岛
Jīnqián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8
梅童鱼岛
Méitó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9
梅童鱼东岛
Méitóngyú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0
梅童鱼西岛
Méitóng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1
龙王鲷岛
Lóngwángdiā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2
龙王鲷西岛
Lóngwángdiāo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3
龙王鲷东岛
Lóngwángdiāo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4
龙王鲷南岛
Lóngwángdiāonán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5
黄姑鱼岛
Huánggū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16
黄尾屿
Huáng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处

17
海豚岛
Hǎitú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北

18
大珠岛
Dà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19
小珠岛
Xiǎo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0
上虎牙岛
Shàng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21
下虎牙岛
Xià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22
西牛角岛
Xī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3
东牛角岛
Dōng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4
黄牛岛
Huángniú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5
牛尾岛
Niúwě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6
牛蹄岛
Niútí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27
小龙岛
Xiǎolóng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8
大雁岛
Dàyà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29
燕子岛
Yànz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30
刺猬岛
Cìwè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1
卧蚕岛
Wòcá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2
大金龟子岛
Dàjīnguī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3
小金龟子岛
Xiǎojīnguī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34
海龟岛
Hǎiguī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南

35
海星岛
Hǎixīng Dǎo
位于黄尾屿东

36
海贝岛
Hǎibè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南

37
赤尾屿
Chì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约110千米处

38
赤背北岛
Chìbèiběi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39
赤背东岛
Chìbèidōng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0
赤背西岛
Chìbèixī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1
赤背南岛
Chìbèinán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42
小赤尾岛
Xiǎochìwěi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3
赤头岛
Chìtóu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4
赤冠岛
Chìguàn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5
赤鼻岛
Chìbí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6
赤嘴岛
Chìzuǐ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47
望赤岛
Wàngchì Dǎo
位于赤尾屿西南

48
北小岛
Běi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以东约5千米处

49
鸟巢岛
Niǎochá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50
鸟卵岛
Niǎoluǎn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51
小鸟岛
Xiǎoniǎ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南

52
南小岛
Nán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约5.5千米处

53
龙门北岛
Lóngmén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4
龙门岛
Lóngmé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5
龙门南岛
Lóngmén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6
卧龙岛
Wò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7
卧龙西岛
Wòlóngxī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58
飞龙北岛
Fēilóng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59
飞龙岛
Fēi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0
龙珠岛
Lóngzhū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1
飞龙南岛
Fēilóng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2
长龙岛
Cháng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3
金龙岛
Jīn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64
北屿
B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6千米处

65
北屿仔岛
Běiyǔzǎi Dǎo
位于北屿南

66
小元宝岛
Xiǎo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7
飞云岛
Fēiyún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8
元宝岛
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69
南屿
Nán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7.4千米处

70
飞屿
Fē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南

71
飞仔岛
Fēizǎi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1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了较大修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上位法已含盖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另外该条例的有些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